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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丨外卖小哥、滴滴司机养老不用愁!收益可转换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要来了

北京商报 北京商报 2021-07-04


全文共3390字,阅读大约需要8分钟


“花落”京、浙两地,期限暂定一年,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即将落地。2月21日,北京商报记者独家获悉,为推动养老金融改革、满足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正在业内征求意见,拟自3月1日起在北京市、浙江省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并规定了该险种可转换的“保证+浮动”收益模式,以及针对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的特殊保障等。


业内人士认为,这一产品创新的落地,有望解决网约送餐员、滴滴司机的养老保障难题。不过,产品还需要财税政策、创新空间等多方政策支持;另外,对于两地险企而言,在投资端如何发力以获得长久稳定且较高的投资收益,也是发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应该重点关注的问题。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创新试点“花落”京、浙


所谓“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意见稿》指出,是以养老保障为目的,领取年龄在60岁及以上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该类产品的设计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


《意见稿》做出了“积累期不得短于五年,领取期不得短于十年”的规定,而投保人年龄在60岁以上者,积累期不做期限限制。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指出,此产品明确了投保人年满60岁才能领取、积累期和领取期有最低年限、在领取期不能取回(除特殊情况外)等,这不同于现行绝大部分商业养老保险、年金险以及有养老字样的其他金融产品,体现了该类产品专属性强、服务养老的本源、促进产品“名实一致”的特点。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和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总监朱俊生也介绍称,现行的商业养老保险一定程度上有领取期相对较短、积累期退保相对自由且无强制性规定的现象,存在制度设计相对短期化,与养老保障产品的长期属性不相吻合的问题。


那么,为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设在北京市和浙江省?王向楠分析称,首先,两地“一北一南”,经济和就业结构差异较大,前者机关事业单位众多,后者民营经营活跃,所以在这两地试点能较好地分析不同人群的情况;其次,这两地人均收入和财富水平较高,金融意识较强,所以现实需求更大;最后,这两地金融业较发达,保险创新也走在全国前列,更可能形成高质量供给。


王向楠还指出,在此之前,福建省、上海市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现在多些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有利于打开新局面。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落地在此之前已有“预告”。在商业养老保险纳入养老保障第三支柱加快建设的大背景下,2020年,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表示,要加大养老保险产品创新,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彼时,黄洪表示,要适当扩展保障责任,提供更加灵活的养老金积累和领取服务,支持保险机构立足消费者需求,创新发展提供具备长期直至终身领取功能的养老年金保险,特别是能够与其他养老金融产品所积累的养老资金有效对接的即期年金产品;同时,要鼓励保险机构面向创新创业就业群体的保障需求,开发有针对性的养老产品,支持保险机构探索运用互联网、金融科技等方式,优化业务流程,改进服务质量。


填补新业态群体养老保障短板


那么,相较于现行商业养老保险,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还有哪些主要特色?分析人士指出,备受社会瞩目的网约车司机、网约送餐员的养老保障难题或将被新产品解决。


针对这些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意见稿》表示,允许相关企事业单位以适当方式,依法合规为上述从业人员投保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提供交费支持,单位交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全部进入相关个人账户,权益全部归属个人。


而去年7月,最高法、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便明确表示,要加强对网约工、快递员等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的司法保障,解决养老保险参保率低、断保、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等现实问题。


同年12月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黄洪也曾指出,目前针对新业态从业人员风险特征的商业保险产品,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


对于《意见稿》中这一特别说明,朱俊生指出:“在数字经济背景之下,传统的工厂式企业业态发生了巨大转变,新业态群体与劳务公司、平台有合同,但和实际的企业之间可能没有正式的合同关系,或者说未据此建立社保体系,他们特别需要更灵活、更有弹性的商业性养老保险进行支持。”


同时,有业内人士表示,这一设计与国外的“401K”计划或许有异曲同工之妙。所谓“401K”计划是一种由雇员、雇主共同缴费建立起来的完全基金式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企业年金。按该计划,企业为员工设立专门的“401K”账户,员工每月从其工资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养老金账户,而企业一般也按一定的比例往这一账户存入相应资金。与此同时,企业向员工提供数种不同的证券组合投资计划,员工可任选一种进行投资。员工退休时,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和转为存款等方式使用。


“比如企业为从业者交企业年金,而当从业者离开企业后,要将企业年金带走有几种方式,一种是将其放置不动,另一种则是将其转入个人养老金账户。”对于此类说法,朱俊生如是解释,并认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出世,将有利于未来第二、第三支柱之间建立有效的衔接机制,建立养老金体系三支柱之间对接机制。


而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铭来则认为,与“401K”计划中雇主、雇员之间存在正式劳动雇佣关系合同不同,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面向的新业态群体,因平台基于成本的考量,很多时候享受不到所谓的“五险一金”,因此该产品的推出对于目前正式的基本养老保险的配合,也能促进新业态群体挂靠的平台、单位承担更多社会责任。


“保证+浮动”收益模式可转换


在收益方面,《意见稿》除了要求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积累期采取“保证+浮动”的收益模式,明确险企应为投保人提供风险偏好不同的一个以上的投资组合外,还要求险企应向投保人提供投资组合可转换功能。


具体而言,在积累期,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提供投资组合转换功能,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定期限内可转换次数、转换时点,以及转换费用收取标准等。而在养老金的领取上,保险公司需要提供定期领取、终身领取等多种方式供投保人选择。


《意见稿》表示,险企应制定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下养老年金领取转换表(以下简称“转换表”),可根据利率、死亡率变化对转换表适时调整。在签订合同时,投保人可选定当期转换表,也可选择在积累期内其他时点确定转换表,转换表一经确定,不得调整。投保人开始领取养老金后,不得调整已选定的养老年金领取转换标准。


“不同的投资组合可以满足不同的投保人不同的投资偏好,以及同一个投保人在不同的年龄段、不同的生命周期内的不同的投资偏好,更好满足消费者需求。”对此,朱俊生如是评价,并表示转换表这一设计,是能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的产品创新。


朱俊生解释称:“在较长的生命周期内,投保人的风险偏好可能会发生变化,如投保人年轻时候购买养老金,可能希望有更多的浮动收益,因为其收益会更高;而接近退休年龄时,则可能更希望保证利率。”


朱铭来则认为,国内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提供的投资组合可转换功能类似于基金产品,会产生一定的费用开支。他认为,目前市面上缺乏这种产品的设计,可能是因为该产品在设计上一定程度上会增加险企的管理成本。如何对管理成本进行测算并进行有效费用分摊,将是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落地过程中需要面临的挑战。


业内呼吁增加税收递延等支持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即将落地,业内人士对此有何建议?


王向楠表示,对于那些没有多少长寿风险的产品,给被保险人更多的取回权,或能带来“双赢”的结果。同时他指出,此产品的养老保障属性很强,是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重要内容,所以从过往惯例和中国现实情况看,应当早日获得税收递延、直接补贴等财税政策支持;此产品要给投保人更多财务选择上的灵活性,更多提供终身领取方式,提供多元化投资组合以及有一定竞争力的投资管理,才能够维护产品的市场吸引力。


与此同时,也有业内人士指出,将受惠于该产品的新业态从业者与其所挂靠的平台能否谈妥,如何采用更便捷的形式进行缴费,也是未来需要考虑的问题。


而朱俊生也表示,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各个养老金试点之间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进行打通、更好联动,同时可以制定引导性规定,给予市场主体更多创新空间。


而在投资端,朱俊生则提出,提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险企,则要注意如何对长期资金进行有效长期投资,来跨越经济周期进行配置,获取相对稳定且较高的收益,因为这是新型养老保险产品维持吸引力的关键。



记者丨陈婷婷 周菡怡

编辑丨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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