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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奉献为什么要十一?

2014-10-13 小灶 OC举目

本文原刊于《举目》53

有必要死抠着1/10吗?

我所熟悉的基督徒当中,在金钱奉献的问题上有疑惑的人,多数都同意,基督徒应该在金钱上奉献。多说两句以后,甚至不少人也会同意,我们其实应该奉献得更多,而不只是1/10。因为毕竟我们的一切都属于神,我们所谓的“拥有”最多不过是在管家或托管的意义上而言。他们的困扰主要在于,为什么必须是1/10?死抠“1/10”,是不是有点律法主义呢?

很多牧师、传道,甚至神学教师,这时都会退一步,同意新约已经废除了旧约中的律法规条,所以1/10这个数字不具有约束力。神学修养更多一点的人,或许会谈到律法的三重涵义,即道德律、民事律、礼仪律。“十一奉献”因此可以在两个层面来理解。在道德意义上,它的目的就是提醒我们,一切都是属于神的,因此我们应该对神有感恩的心,具体通过奉献表达出来。而“1/10”这个具体数字,则被理解为属于旧约以色列人的民事或礼仪律,现在当然就不再有约束力了。这似乎就是“自由奉献”的基本涵义。他们甚至会说,按照《哥林多后书》8章,奉献应该是甘心的。言外之意就是,如果你嫌1/10太多了,不甘心,那就少一点好了。少多少呢,您看作着办吧!

当然,这一看着作办,立刻又产生出一大堆问题。比如我现在还欠着债,可不可以等债还完了以后再奉献?奉献只是从固定收入里出就可以了吗?还是偶然的收入也要算?退税的钱呢?借给别人还回来的呢?我只是学生,或者这笔钱本来也是别人爱心奉献给我的,我再要奉献吗?

这最后一个问题还不能用旧约关于利未人把奉献得来的1/10再奉献的规定(《民》1826),因为那是旧约律法。但这时或许我们会意识到一个尴尬,即我们以号称拒绝律法主义开始,结果最后问的全是律法主义者才会问的问题。这还得再加上另外一个尴尬∶宣称这种“自由奉献”的人,最后奉献的数目往往远不足1/10。为了避免有人被冒犯,笔者先在这里坦白∶我自己在信主后相当一段时间里,就是这样。

鉴于人心的诡诈(笔者就是其中之一),我想我们必须先在这里澄清一点。自由奉献的确是圣经、特别是新约圣经的教导。但因为我们的罪,我们常常把它扭曲了。所以我们或许可以区分一个“与十一奉献相对立的自由奉献”,和“比十一奉献更多的自由奉献”。下面更详细地谈谈这个问题。

1/10能反映人的信心大小?

事实上,自由奉献的这个“自由”,只能是在基督里的,或者福音释放我们所带来的自由。如果我们把十一奉献看作是律法的话,那么我们思考十一奉献和自由奉献的关系,其实就是思考律法和福音的关系。律法和福音从某个角度来说,的确是对立的。但是否它们就只有对立关系呢?圣经似乎不这么认为。比如雅各谈到律法的时候,竟然说它是“使人自由的”(参《雅》125)。

这下很多人就知道该怎么接下去了∶信心没有行为是死的。所以十一奉献的问题其实是个信心的问题。我们甚至可以引用先知来佐证──玛拉基传递神的话说,“┅们要将当纳的十分之一,全然送入仓库,使我家有粮,以此试试我,是否为你们敞开天上的窗户,倾福与你们,甚至无处可容。”(《玛》310

但这么一说,我们又开始纠结了∶十一奉献既然是个信心的问题,那意思是不是说,如果我信心到了一定程度,就奉献1/10;但如果我信心还没有那么大的话,就奉献得少一些,比如1/20?以后我信心更大,再奉献比1/10更多。结果奉献的比例就成了衡量我们信心大小的标度。

这么理解当然有问题。因为就在我们前面引用先知玛拉基的话之前,还有2节经文说,“人岂可夺取神之物呢?你们竟夺取我的供物。你们却说∶‘我们在何事上夺取你的供物呢?’就是你们在当纳的十分之一和当献的供物上。因你们通国的人,都夺取我的供物,咒诅就临到你们身上。”(《玛》38-9)这似乎说,如果我们奉献的不足1/10,就属于抢夺神、该受咒诅的范围了。

让我再稍微详细解释一下。玛拉基这里不是说,“神当得我们的奉献,”而是说,“神当得我们奉献,即我们收入的1/10。”让我打个比方。张弟兄开车送我去机场,路过收费站,张弟兄就掏腰包交了。然后假设李弟兄对我说,“你应该感谢张弟兄。”那我对张弟兄说声谢谢就行了。但假设李弟兄对我说的是,“你应该感谢张弟兄,把过路费补给他。”又假设过路费是5块钱。那我能对张弟兄说声谢谢,然后只给他2块钱吗?或者说,我对张弟兄感谢的程度只到2块?大概不行。

所以对神的感谢和1/10这个具体的数字不能割裂开来。从圣经来看,以奉献收入的1/10来表达对神的感谢,是一条完整的律法诫命,我们或者遵守,或者不遵守,不存在部分遵守的问题。这就像我给张弟兄2块钱,还不如不给,因为那表达的是我的傲慢和对张弟兄的侮辱──似乎张弟兄对我的爱心和我对张弟兄的感谢,都是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

用信心和律法的关系来说,上述观点的错误在于,信心结果由律法来标度了,或变成了另外一种形式的律法。圣经的教导正好相反,行律法应该以信心为基准,因为“凡不出于信心的都是罪。”(参《罗》1423)换句话说,那种以为信心小就少奉献点,信心大就多奉献点的看法,其实是对信心有误解。这当然又来自对律法和福音关系的曲解。

奉献与信心有何关系?

那么律法与福音的关系究竟如何呢?相应地,信心在其中的位置又该如何呢?

传统上,我们除了谈论律法的三重涵义,也会谈论律法的三重功用。这包括1)在民事上的应用,2)使人知罪,以致投靠基督,以及3)启示神的心意,指导基督徒的生活。下面主要看看第二、三点在十一奉献这个具体例子上的应用。

十一奉献这条旧约律法如何让我看到,我是个罪人,需要耶稣的宝血呢?就是当我没有奉献,或奉献不足1/10时,我就意识到我违背了律法,而违背律法就是罪(参《约壹》34)。因此我需要耶稣的宝血。祂在十字架上承担了我一切罪的刑罚,包括这项罪的刑罚。这就是福音和律法对立的地方∶律法要求咒诅的时候,福音把我们转向耶稣在十字架上的代赎。如果我们相信,我们天良的亏欠就被洗净了。

换句话说,信心在这里不是让我们看自己,看我们能做多少(奉献多少),而是看耶稣,看祂在十字架上的代赎。信心越大,就越笃定∶虽然我奉献的不足1/10、甚至没有奉献,我也会完全蒙神的悦纳;而信心比较小的话,就会犹豫、纠结、琢磨,神是不是因此就不喜悦我了。

因此,在基督福音里的自由,不是我可以自由地决定奉献多少,然后按自己定的标准来获取良心虚假的平安,而是可以自由地免于未能遵行律法所当受的咒诅,从而可以良心带着从天上来的平安服事神。

换句话说,基督徒的自由不是可以自由地更改律法的标准(那叫用自由来犯罪,因为违背律法就是罪);而是按照圣灵的带领来事奉神。如何辨别是否圣灵的引导呢?这就要说到律法的第三重功用了。在这里的一条便捷原则可以是,底线就是律法的标准(即1/10),因为律法本是圣洁、公义、良善的(参《罗》712),也是属乎灵的(参《罗》714)。

因为“┅若被圣灵引导,就不在律法以下”(《加》518)的意思,不是在圣灵的引导下,就可以做违背律法的事;而是在圣灵的引导下,所做的事就“没有律法禁止”(参《加》523)。具体到金钱奉献的事情上来,如果在圣灵的引导下自由奉献的话,就不会少于、而是多于1/10。因为如果少于的话,就相当于说,圣灵引导你违背律法;但如果多余的话,那十一奉献的律法当然不会禁止。

靠恩典实践十一奉献

让我们设想这样一个对话,好让我们的结论非常清楚。

问∶为什么奉献必须是1/10这个数?

答∶因为这是律法的要求。

问∶那我做不到怎么办?

答∶认罪悔改──求耶稣赦免,感谢祂也为我这个亏欠上了十字架,然后在圣灵的帮助下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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