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鱼两斤,坐牢俩月!青田人千万别再干这事!
为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11月5日,县人民法院环资审判巡回法庭来到瓯南街道防洪堤,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并邀请了专家证人出庭,让参与旁听的市民了解电鱼、毒鱼的危害。
被告人周某军、叶某伟,在今年6月6日上午来到叶某伟家边上的河道里,使用电鱼杆和网兜等工具电鱼,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军、叶某伟在禁渔区、禁渔期以高压电击的方式非法捕获水产品190尾,共计0.93千克。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两名被告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巡回法庭公开审理现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法院宣判,被告人叶某伟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周某军被判处拘役二个月。
此次巡回法庭公开审理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是今年以来
我县查处的首个非法捕鱼案件
一直以来
县人民法院坚持践行生态恢复性
预防性、保护性的
现代生态司法理念
助力打造“美丽青田、幸福侨乡”的
最美青田生态
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我们也通过在防洪堤树立刑事犯罪警示牌进行警醒。希望通过今天的巡回审判,让大家充分认识到电鱼、毒鱼等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向公众起到‘非法捕捞必究,资源损害要赔’的警示作用,形成‘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社会共识,推动生态文明理念真正落到实处。
禁渔期,是指政府规定的禁止或限制捕捞活动的期间。市政府规定每年3月20日至6月20日在全市范围内的江河、水库等天然水域禁止一切渔业捕捞作业。其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规定禁渔期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鱼类资源保护制度,我国的渔业法规也明确规定了这项制度。按照我国《渔业法》和其他法规的规定,禁渔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电鱼不法行为,会对鱼类资源可持续发展甚至整个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市民应当引以为戒,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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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田传媒集团 吴楚楚
编辑 :千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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