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丨就因没有做这事,石屏一液化气储备站收到了“反恐罚单”
5月31日,石屏县某液化气储备站因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被石屏县公安局依法给予行政罚款一万元的处罚。
2017年1月20日,石屏县反恐办对全县“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某液化气储备站存在安全隐患,检查组对其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整改。
2017年5月16日,石屏县反恐办组织全县反恐办成员单位和“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单位”集中学习《反恐法》,要求各单位严格落实各项安全责任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2017年5月25日10时25分,石屏县公安局民警在安全检查中发现:该液化气储备站仍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警方当场给予警告的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
2017年5月28日08时50分,石屏县公安局民警再次对该液化气储备站进行安全检查时,该液化气储备站依旧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
2017年5月31日,石屏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构成“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防范应对措施”的某液化气储备站给予行政罚款一万元的处罚,给予直接主管人员行政罚款一千元的处罚。
石屏县公安局首张"反恐罚单":
2017年4月4日,石屏县公安局网安大队经过认真调查取证,依法查处了一起微信传播暴恐音视频案件,违法人李某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5日。
微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八条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石屏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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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谭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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