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博士公告 | 西南财经大学2022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录取办法

为做好我校2022年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和四川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以教育部、四川省招考委的文件精神为指导,在确保安全性、公平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坚持“按需招生 、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条  西南财经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四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管理、检查和监督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各学院(中心)是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责任主体,学院(中心)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复试、录取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三章  复试方式和内容


第五条  复试采用考生网络远程复试,专家现场集中考核的方式。


第六条  复试包括专业考核、导师评价和思想政治素质与品德考核三部分。其中,专业考核和导师评价实行量化打分,满分均为100分。思想政治素质与品德考核不量化打分,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


第七条  专业考核。采取口头作答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等方面,并对考生进行外国语能力测试。专业考核内容可参考《西南财经大学2022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复试专业课科目。


第八条  导师评价。由考生所报考导师独立负责,应对考生进行综合评价,包括科研计划书、已发表论文、学术能力、培养潜质等。


第九条  思想政治素质与品德考核主要考查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学术道德等。


第十条  同等学力考生和取得硕士学位证书但未取得硕士毕业证书的考生须在复试阶段参加报考专业硕士阶段的两门专业必修课考核。加试由学院(中心)组织,采取口头作答的方式进行,每科满分100分。



第四章  复试组织


第十一条  制定并公布复试录取细则。各学院(中心)根据学校复试录取办法,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复试录取工作细则,并于复试前公布。


第十二条  遴选复试工作人员。各学院(中心)要选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的人员参与复试工作。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当年有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考试的教师,不得参与复试工作。


第十三条  培训复试工作人员。各学院(中心)要对所有参与复试工作的人员进行平台、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使其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要充分发挥和规范导师作用,明确导师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  成立复试小组。各学院(中心)按照学科、专业,结合复试考生人数,成立复试小组。复试小组成员原则上由不少于5人的本学科副教授职称(含)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家和1名记录人员组成。


第十五条  复试命题。各学院(中心)参照学校自命题管理相关规定,开展命题工作,切实落实试题安全保密职责,确保命题质量。


第十六条  通知考生做好考试准备。各学院(中心)提前告知考生网络考试平台、规则、要求和注意事项。考生应按要求提前准备以下设备及考试环境:

(一) 带有摄像头、麦克风、扬声器的电脑一台、带有摄像功能的手机或平板电脑一部。电脑端作为主机位,拍摄考生正面;手机或平板电脑端作为辅机位,拍摄考生环境。

(二) 独立、安静、光线明亮且封闭的房间作为复试考场。除复试要求的设备和物品外,可视范围内不能存放书刊、资料和电子设备等。

(三) 考生需具有有线宽带、无线宽带、4G 网络等至少两种网络条件,并确保网络良好能满足复试要求。

(四) 提前下载、安装复试的平台软件,并学习软件操作和使用。



第五章  录 取


第十七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划定初试合格分数线,各学院(中心)根据考生综合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综合成绩=(初试成绩÷3)×60% +专业考核成绩×30%+导师评价成绩×10%


第十九条  录取应遵守以下原则:

1. 在合格生源中,依照考生的综合成绩按专业排序,择优录取;

2. 严格控制录取结构。全脱产和在职攻读考生分别排序,分类录取。全校录取在职攻读考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下达计划的15%;

3.专项计划单独排名,计划单列,按综合成绩排名依次录取;

4. 综合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小数点后两位),录取初试总成绩较高的考生,若初试总成绩仍相同,按复试学院(中心)复试录取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复试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录取:

1.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

2. 加试科目成绩未达到60分。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中心)拟录取名单须经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学校。



第六章  调剂与破格


第二十二条  因报考导师招生计划的限制而无法录取的上线考生可以申请调剂。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中心)应在复试后向所有符合调剂条件的考生告知调剂信息,考生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中心)提交《调剂申请表》。


第二十四条  破格录取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1. 无合格生源或合格生源不足;

2. 报考攻读方式须为全脱产(博士研究生创新培养项目除外),综合成绩名列前茅,单科成绩不低于合格分数线5分,确有突出的科研成果;

3. 破格人数不得超过招生计划的3%;

4. 经学院(中心)集体讨论通过,理由充分,并由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出具书面说明;

5. 考生须提供翔实的业绩和科研材料。



第七章  纪律监督和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考生应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确保提交材料真实有效,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和保密要求,禁止录音、 录像和录屏,禁止以任何方式发布、泄露与考试相关的内容。对在复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


第二十六条 复试录取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学院(中心)加强试前试中试后监管,确保复试公平公正。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研究生院和校内相关单位在复试期间,对各学院(中心)复试工作进行监督、巡视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中心)应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咨询,受理申诉。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拟录取为全脱产的考生,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将档案转入学校。未按规定办理档案调转手续和档案审查不合格的考生,学校将不予发放录取通知书或取消其拟录取资格。


第三十条  实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各学院(中心)要按照相关规定在网站上进行信息公开。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拟录取的考生体检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 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2022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如遇与国家和教育部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教育部的文件为准。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各学院(中心)复试录取细则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