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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河子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7-12-20 石河子网


来源:石河子市发改委 通讯员:梁卫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2005年我市房产管理局和物价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师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石房发〔2005〕67号),有力推动了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业主对物业服务也有新的更高的需求。为此,根据自治区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法规〔2016〕1189号)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发布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的通知》(新建标函〔2013〕1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石河子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1、普通住宅(指除别墅以外的所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服务质量实行分等定级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从一级到四级分别为多层住宅:0.3元/㎡、0.4元/㎡、0.5元/㎡、0.6元/㎡;高层住宅:0.7元/㎡、1.0元/㎡、1.4元/㎡、1.9元/㎡,最低标准为一级,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住房面积按照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暂按购房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2、为普通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非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幼儿园、诊所等)及改变用途的住宅,其物业服务收费应在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价收取。原则上用于商业网点、门店的加收不超过100%;用于办公、幼儿园、诊所的加收不超过50%。  


3、非普通住宅及小区配套建设以外的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或业主大会自主协商确定。


4、对新建住宅房屋物业服务一律实行招投标,按《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执行;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普通住宅小区,其物业服务等级应当依据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标准》(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编号XJJ056—2013),由建设单位或开发商与受委托方(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确定,建设单位或开发商在申请房屋预售时需提供前期物业合同备案,在办理房屋预售时,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中书面明确告知购房人。


5、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分等定价、质价相符、优质优价”的原则协商确定。


6、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应当在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向物业服务企业告知,通过约定或以协议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损坏公共财产的赔偿办法。也可以与房屋装修施工方协商签订遵守房屋装修注意事项的书面协议,要求施工方就履行协议提供担保。


房屋装修期间产生的装修垃圾由物业服务企业清运,普通住宅按照每户1.5元/平方米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装修垃圾清运费;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装修垃圾清运费,由业主与物业企业协商确定。


7、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各种类型押金、保证金等担保性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住宅小区内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包括办证费在内的任何费用。


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1、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场地占用费,必须在小区安装道闸计时系统,且公共场地内禁止设立私人专用车位,住宅小区住户占用小区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辆的收取场地占用费每车每月最高40元;小区车库及地下车位根据住宅小区物业收费标准按面积收取物业费。


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并确定场地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收入的用途。


2、住宅小区的业主交纳以上停车服务费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3、临时进入居民住宅小区的车辆,1小时以内不收费,超过1小时,按每小时2元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全天(24小时以内)最高收取10元。对进入住宅小区的军队、武警车辆和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邮递、搬家等正在执行公务及抢修检修、救护的特种车辆不得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


4、物业服务企业应将小区场地占用费收入及其他公共收益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其收入主要用于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公共设备、公共场地(道路)的维护、改造等。物业服务企业要向全体业主定期公布实际收入与支出情况,接受业主大会或业主的质询。


5、业主对车辆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看管责任、看管费用等。


三、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制度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四、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


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城管委提交申请,城管委按照《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组织街道、社区及相关部门评定小区物业的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师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企业进行成本监审,指导收费价格的调整。


五、建立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前,须经物业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具备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确定后,到我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六、物业、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


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对居民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和物业企业公共收益收支公示的执行情况依法监督检查,对物业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七、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石房发〔2005〕67号文同时废止。


石河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河子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7年11月8日 

 

石河子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服务质量等级

收费基准价(元/㎡)

多层住宅

高层住宅

四级

0.60

1.9

三级

0.50

1.4

二级

0.40

1.0

一级

0.30

0.7

备注:多层指6层以下,高层指7层及以上(含带电梯的多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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