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鱼大坝之战——美国环境诉讼典型案件评析 | 阳光视点
文/阳光时代ERE研究中心 文黎照
案件简介
小田纳西河起源于美国佐治亚州北部的山峰,经过北卡罗莱纳州的国家森林,流向田纳西州,在这里与大田纳西河汇合。小田纳西河下游33英里处,河水清澈见底,流动自由,1973年田纳西大学的鱼类学家戴维·A·伊特在这里发现了一种不为人知的河鲈种类,即蜗牛镖,三英寸长、淡褐色,数量一共在1万到1.5万条之间。蜗牛镖仅生活在干净砂砾层上半部分的清澈水中,以食蜗牛为生,而蜗牛只能在干净的砂砾底层才能生存,也就是说,这块水域是蜗牛镖的关键栖息地。四个月后,美国国会通过了《濒危物种法》,第3条授权内政部长有权宣布一种物种为濒危物种,第7条规定联邦部门和机构应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他们授权、资助或执行的行动不会危及濒危物种及他们的栖息地。蜗牛镖1975年被列入濒危物种名单。但是,这里自1967年开始修建泰利库大坝,国会已投入近1亿美元,工程已经完成80%。大坝建成后,蜗牛镖栖息地将完全淹没,小鱼面临灭绝风险,于是生物学家、田纳西保护组织和河谷居民组成一个叫“田纳西保护基金”的组织,对田纳西流域管理局提起了诉讼,请求禁止大坝建成。
裁决结果
本案经过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的三级审理。地区法院认为,大坝建设在先,不应当适用一部在工程开始很久后才颁布的法律,去产生一个不合理的结果,因此驳回起诉。上诉法院1977年推翻了地区法院的判决,命令地区法院永久性地禁止工程的完工,直到国会立法免除泰利库大坝遵守《濒危物种法》的义务,或者蜗牛镖从濒危物种名单中删除,亦或是它重新有了栖息地。联邦最高法院1978年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认为大坝建设行为未受《濒危物种法》第7条的豁免,上诉法院的命令没错。
法律评析
本案是2001年美国环境法教授网上投票选出的“美国著名十大环境法判例”之一,且位居榜首,得票数比第二名高出一倍之多,简称“小鱼大坝”案。此案背后,不仅蕴藏着深厚的法理,还有环境伦理观的议题,中国目前仍在实行大规模的水利工程建设,此案再次搬出,期望能寻出一丝可资学鉴之处。
一、因保护小鱼赋予法律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业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现代法中,法律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的事件和行为,即“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属于英美法系的美国,不同历史时期对法的溯及力问题有着不同的态度,美国建国后深受英国法的影响,由布莱克斯通主张的“法不溯及既往”被美国采纳,成为宪法规定的一个普通法原则,但对于这项宪法原则,美国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直有争议,联邦最高法院在Calder v. Bu(1789年)中,法官一致认为这一宪法原则禁止溯及既往的法律仅限于刑事法律,此案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判定一项法律是否宪法禁止的溯及既往的标准,此后,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立了一些溯及既往的法律界限,比如国家为了应付严重危机,可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考量来溯及地立法,以及为了填补法律漏洞而溯及地立法等。不溯及既往旨在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护法治,而公共利益是对法律溯及既往价值理念的最大支持。
因此就本案而言,《濒危物种法》1973年颁布,而大坝在六年前的1967年就开始建设,但是最高法院对《濒危物种法》第7条的解读,赋予该法一种溯及力,既是考虑到濒危特种的特殊生态价值,虽然不可用数据估量,但是对当代人及后代人的影响是深远的,同时这也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官造法”的一个具体体现。该案当时尽管面临国会和总统的巨大挑战,因大坝是一个多功能的项目,包括刺激经济发展,为2万户家庭供暖、水上娱乐及防洪等,而且国会在充分了解泰利库工程对蜗牛镖的影响,以及违反《濒危物种法》之后,继续为该工程拨款,认为该法不会禁止大坝的完工。在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这种碰撞中,小鱼的胜利,或许不仅是司法对其尊严的维护,亦是人类对自然的敬畏。因为当意识到人类及人类创造的技术持续地以前所未有的速度破坏着自然生态系统,无论是数量还是程度,野生生物面临的威胁都在增加;当意识到在过去的两千年中,有资可查的哺乳动物灭绝的数量有一半发生在近50年时,我们的态度就很明显了。这种以优先保护为目的的审判思路引导法官对该法产生回溯效果,确实提醒我们对野生动植物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反思。
二、诉中禁令的适用
泰利库大坝是由国会每年拨款建设的,当年也曾经没有环评,当地的居民和环保组织以该工程违反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为由,请求地区法院禁止大坝继续建设。地区法院在审查之后,颁发了禁令,要求田纳西流域管理局提交一份适当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且在环评报告在被法院认可之前不能施工,直到地区法院认为最终环境报告书合法时禁令才失效。环评制度在美国刚刚实行时同样遇到执行问题,法官依原告申请及时发布禁令,停建大坝,反映出司法能动性在环境生态损害案件中的作用,利用多种司法工具介入环境案件,如诉前禁令和诉中禁令,可及时制止和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将环境损害减少到最小程度。这一点对我国环境司法有着重要的借鉴价值。
三、保护优先的环境伦理观
小鱼竟然阻止了一项耗资上亿美元的水利枢纽工程的修建,这不仅是对美国人环境伦理产生深远影响,同时也影响了全世界。一种不为人知、不具有明显经济价值,且生态价值无法准确衡量的小鱼,力量来自何处?小鱼代表了一大群濒危物种的生命,就当时人们的认知和科学水平而言,生物多样性的价值到底有多大,还是无法科学计量的,就蜗牛镖来说,这种小鱼灭绝的损失到底有多大,没有一位专家能用数字来说明,尤其是当生态价值与明显可见的社会公益或公民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就受到了社会强有力的挑战,毕竟,人们受限于认知能力和社会物质条件。但是,小鱼战大坝一案中,法官极力声称自己无权,也不能对“小鱼与大坝”之间的利益进行衡量,但是追究国会对《濒危物种法》的立法意图,是“不计任何代价地保护濒危物种”,那么就应当以第7条的规定尽一切努力,不危及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法官以物种保护优先的环境伦理价值观行使了自己解释法律的职权,这种法律精神,成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的精神所在。
结语
“小鱼”与“大坝”的纷争仍在各地上演,恐怕短期内还不会结束,解决生态价值与社会公益价值或公民私益价值之间的冲突,是法律的使命,那么如何解决,如何对不同价值进行衡量,需要我们多花点时间来思考。
文黎照 : 阳光时代ERE研究中心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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