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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气污染防治法》下政府部门该做些什么? | 阳光关注
文/阳光所环境业务部 文黎照/律师 博士 王琛/律师助理
一、人民政府
二、重点区域及未达标城市的人民政府
重点区域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的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三、环保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
四、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在最后一章规定了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哪些行为要受到处分及受到什么处分呢?
结合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67条、第68条的规定,对于不符合条件做出行政许可的行为、包庇环境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业关闭决定而未做出、发现或接到超标违法排放举报不及时查处、监测数据造假、应公开而不公开环境信息、挪用排污费等行政违法行为,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造成严重后果的,撤职或开除,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除此之外,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目标责任制、约谈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地方政府的责任追究也是很给力的。考核和约谈之后,如果空气质量未改善或未达标,对政府及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来说,这些人的仕途将严重受到影响。
(下一篇将重点解读《大气污染防治法》给能源企业带来的影响,敬请期待!)
作者:
文黎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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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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