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发展规划》解读 | 阳光视点
文/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 葛志坚/律师
一、体制创新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9号文)对我国下一步电力体制改革进行了总体规划,但由于该意见属于原则性指导性意见,其实施还需要具体配套文件、政策的支持。迄今为止,有关重要配套文件未能出台。相对于9号文的原则性、指导性,《规划》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更进一步:
1、配电业务放开问题
9号文的表述较为模糊:“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的有效途径。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由于“探索、逐步”等字样,操作层面对实质性改革的时间表缺乏信心。《规划》则明确表述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新增配电网投资业务”。由“探索”变为“鼓励”,可见主管部门态度差别。
2、电网混合所有制改革问题
9号文指出,“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规划》更明确指出“鼓励企业以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资局域智能电网建设。”这更加明确了“混改”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3、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
《规划》指出,“推进发用电计划改革试点,通过确定示范区可再生能源电力占本地电力消费比例的年度配额指标,明确地方政府、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的责任,推动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纳”。2012年,国家发改委曾将《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讨论稿)》下发各省市征求意见,但遗憾的是最终没有出台。在电网输送通道受限的情况下,电网企业以输送能力、电网安全为由等限制可再生能源外送,那么《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制度将成为一纸空文。配额管理制度将规定地区可再生能源的最低消纳比例,以及不能消纳时的补偿机制等问题。这对利用市场手段解决目前可再生能源消纳难题具有开创性的意义。
4、商业模式创新
《规划》提出了“第三方服务模式”及“合作开发模式”。事实上,这两种模式目前已广泛使用,《规划》只是进行了肯定总结。如第三方服务模式要发展“分布式电源,自用为主,余量上网。”国家能源局在分布式光伏发展政策已明确“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两种方式的可选择性。具有开发服务商业经验的企业完全可以复制过去成熟的商业模式到《规划》确定的地区来。
二、配套先行
《规划》指出,“针对可再生能源发储输用四大环节,组织实施规模化开发、大容量储能应用、智能化输电通道建设和多元化应用示范四大工程。”可见,《规划》提及的地区在配套上具有相当优势。
1、可再生能源规模指标
以光伏行业为例,各地方政府及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指导规模确定本地的具体指导规模。只有符合国家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和年度实施方案,才能进一步办理企业投资备案等手续。获得光伏规模指标,是进行光伏电站开发的必备条件。但由于指标规模的稀缺性,大量有实力、有经验的开发企业无法获得规模指标。根据国家能源局下达的2015年光伏建设指标,2015年河北省全省新增光伏电站规模控制在120万千瓦(其中30万千瓦用于光伏扶贫试点县)。而根据《规划》安排,“支持大型光伏企业在怀来至崇礼高速公路沿线两侧建设百万千瓦级光伏廊道”,这已经相当于河北省全年新增规模指标。这对有资金、有技术经验而无指标规模的企业来说,是一个相当大的市场机会。
2、储能及电网通道建设
解决可再生能源消纳问题,除了加强外送之外,就是研究储能技术。《规划》指出,“加大压缩空气储能、大容量蓄电池储能、飞轮储能、超级电容器储能等技术研发力度,开展规模化储能试点”,此外,“配套建设一批抽水蓄能电站……参与区域电网调峰。”
关于电网通道建设,《规划》指出“建设智能电网,提高示范区自身消纳能力。扩建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增建特高压输变电工程,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跨省跨区输送通道规划。”由于电网建设需要一定时间,开发企业在投资时仍需要关注外送通道规划和投产的具体时间,以防输送受限等情况。
3、微电网及智能电网
因分布式发电成本、供电范围(一般在工业园区内)、发电利用小时数与集中式电站不可同日而语,允许分布式发电与其直供用户协商确定销售电价,是分布式发电发展的必备条件。从国家能源局现有政策看,《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规定“在经济开发区等相对独立的供电区统一组织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部分可向该供电区内其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进一步规定“在示范区探索分布式光伏发电区域电力交易试点,允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向同一变电台区的符合政策和条件的电力用户直接售电,电价由供用电双方协商,电网企业负责输电和电费结算”。《规划》未能有新的法律政策出现,但从其试点意义上看,其突破程度应不会小于以往政策尺度。
三、政策护航
1、用地指标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了对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实施指标管理制度。该办法第12条规定,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或者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非法批准用地追究法律责任。《规划》指出,对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河北省在用地指标安排上给予倾斜。这解决了开发企业土地指标的难题。
2、光热电价及储能电价
目前,国家对抽水蓄能电价实施倾斜政策,即发电价格执行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但抽水蓄能电站用电价格按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75%执行。这充分体现了抽水蓄能电站在电网中调峰填谷效益。储能用电与抽水蓄能在功能上大致相同,但国家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电价,这使得储能企业将在经济上难以为继。《规划》明确指出,“试点光热发电和储能价格,逐步形成光热发电和储能价格体系,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存储及应用的优惠电价政策”。
3、环境影响跟踪评估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五条规定:“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风电、光伏等新能源虽不会产生化学污染,但对当地地表生态系统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为此,《规划》规定“规划实施过程中,做好各专项规划和具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每隔五年进行一次规划的环境影响跟踪评估”。
《河北省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发展规划》是已出台的有关规划中体制创新、配套保障较为完善的,也为新能源投资开发企业提供了良好的投资创业平台。在投资开发前,深入研究《规划》,了解《规划》配套进展、实施情况,对投资法律政策风险、融资风险、施工建设风险及运营风险进行全过程掌控,是投资人的必备功课。
作者:葛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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