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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修复在环境犯罪中的适用 | 阳光视点

2016-08-01 文黎照 姚强 阳光时代法律观察

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我国环境污染形势日趋严重,有悖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环境犯罪的治理虽为环境犯罪的有效途径之一,但基于环境犯罪危害固有的隐蔽性和不可逆等特征,单方面注重打击而不重视修复将达不到治理目标。因此,在环境犯罪的适用中引入生态环境修复理念和措施,不仅能达到打击环境犯罪的目的,也能对环境的修复产生积极影响,这同样也是生态刑法的应有之意。今天,阳光所环境业务部文黎照博士、浙江工商大学姚强对生态环境修复在环境犯罪中的适用问题进行论述,期待大家的探讨和交流。


文/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环境部  文黎照/博士  浙江工商大学  姚强/法律硕士


问题提出:生态环境损害对环境刑事立法提出挑战


司法实践中,环境民事责任的实际承担方式已对传统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提出挑战,创新出替代性恢复的责任承担方式,对恢复原状做扩大解释,并要求责任人承担赔偿生态损失的责任。为了治理和保护环境,2016年6月新颁布的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以及民法典草案中都在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增加了“修复生态环境”。在行政执法领域,根据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提出“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要求地方省级政府在经国务院授权后作为本地行政区域内赔偿权利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义务人,主动磋商要求赔偿。日前浙江省绍兴市环境执法部门已经打开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扇窗,对一家污染企业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索赔。


而在刑事方面,2011年刑法修正案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以来,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处罚力度大大增强。环境犯罪案件陡增,在对环境犯罪行为打击之后,受损的生态环境却仍处于损害状态,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施之后,有少量的环境犯罪案例遗留下来的生态环境损害通过环保NGO提起的公益诉讼得到救济,但仍有大量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遗而未决。因此,生态环境损害的现实问题对环境刑事立法提出了挑战。


当然,环境犯罪刑事政策和环境犯罪刑事责任原则不仅要求完善环境犯罪的刑罚体系,也呼唤更具实效的非刑罚处罚措施。为实现环境犯罪的制裁目的,完善和创新环境犯罪非刑罚措施迫在眉睫。非刑罚处罚措施是除了刑罚处罚之外刑法上的另一种处罚方式,一般理解成对那些免于刑罚的环境犯罪人,或者对被处以刑罚的环境犯罪人附加的,旨在维护环境犯罪所侵害的利益的一种刑罚之外的综合性实体处罚。


环境犯罪法定刑配置的现状


现行刑法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共有罪名15个,其法定刑配置涵盖了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也包括了罚金、没收财产的财产刑(具体如下表所示)。但没有针对环境犯罪的特点设置非刑罚方法,使得犯罪人被刑罚处罚后国家需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去修复生态环境。


罪名

所属条文

法定刑配置

污染环境罪

第338条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第339条第1款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第339条第2款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第340条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第341条第1款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第341条第1款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

第341条第2款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非法占有农用地罪

第342条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非法采矿罪

第343条第1款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性采矿罪

第343条第2款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第344条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第344条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林木罪

第345条第1款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

第345条第2款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3年以下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第345条第3款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3年以下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实践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探索与创新


依照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从这种规定来看,规则过于原则和抽象,司法实践中运用非刑罚措施的可操作性不强。并且《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并非针对环境犯罪非刑罚措施设定而是普遍适用于各类犯罪,因而针对性不强。司法实践率先对完善环境犯罪的非刑罚处罚措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判决时间

判决法院

犯罪事实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的创新

2009年3月7日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雷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携带砍刀和弯把锯到离家不远的中村乡七峰村委会小干河村小组烂田湾集体山林砍伐了滇油杉7棵。经鉴定,雷正云盗伐的林木立木蓄积为3.65立方米。

 

责令被告人雷某在林业部门指定范围内补种价值418元的滇油杉70株,由林业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并赔偿损失1023元。

 

2015年11月26日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2015年春节过后被告人吴某决定砍伐自家杉林新建一幢木房对位于榕江县忠诚镇正乐村更叭二组压干沟头坡自留山上的杉木悉数砍伐。


2015年4月21日,石某以吴某的名义向榕江县林业部门申请办理得压干沟头坡30个立方米采伐蓄积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经榕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本案压干沟头坡被滥伐杉木的山场面积4.98亩,被滥伐林木蓄积53.1569立方米(已扣除许可采伐的30立方米蓄积量)。

责令被告人吴某从2016年春季起负责在忠诚镇正乐村更叭二组压干沟头坡其自留山上补植补栽300株杉树,要求按国家标准造林,并保证成活,被告人在造林管护期间应自觉接受林业部门的监督。

 

2016年5月11日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尹某等六人在2012年休渔期内出海捕捞水产品,价值计80余万元

放流中国对虾苗1365万尾


上述三个案例分别为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我国现有的非刑罚方法主要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由此可见,我国非刑罚措施中并没有关于种树、恢复环境和增殖放流的措施,上述三个案例中法院宣告犯罪人种植树木和增殖放流,是对非刑罚措施的完善。实质上,我国《森林法》第39条对于补种树木也有规定,例如“对于盗伐林木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对于滥伐林木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树木”,这种规定,一定程度上能为刑法的非刑罚措施提供依据。但是,由于环境犯罪不仅仅局限于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三种,单独宣告补种树木只能适应范围狭小的树木类犯罪,增殖放流也自然不能适应所有的环境犯罪。因此,在完善环境犯罪的非刑罚措施时,对于像类似补种树木、增殖放流的行为可以总结概括为“责令补救”。此种表述,不仅能够涵盖破坏树木类、破坏水产品的犯罪,也能为环境犯罪的其他罪名提供非刑罚措施的指引。将非刑罚措施法定化,尤其是将“责令补救”作为非刑罚措施的重要内容,将会对环境犯罪危害后果的治理产生积极作用。


总体而言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法院、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禄丰县人民法院以恢复环境为目标,通过对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具体细化是对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有益探索。


环境犯罪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完善


环境犯罪非刑法处罚措施的完善有两种路径,第一种路径是通过立法上的完善,将《刑法》第三十七条进行修改,增加“责令补救、修复生态环境”的处罚,法院可据此进行裁判;第二种路径是由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责任,要求被告人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


(一)立法上的完善


我国环境犯罪除了上述案例涉及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外,还包括污染环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15个罪名。因此在刑事判决中,环境犯罪非刑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增殖放流”“补种树木”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也不适用其他环境犯罪,比如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就不适宜采用以上“增殖放流”“补种树木”的刑事判决,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但无法恢复的应当责令其通过开垦等方式恢复农用地。


考虑到法律条文的普适性,环境犯罪非刑罚措施应当抽象出一般规则,例如用“责令补救或修复生态环境”,来概括环境犯罪非刑罚措施的适用,避免适用的分歧。从刑罚体系角度出发,未来刑法修改时最好将“责令补救或修复生态环境”放置在刑罚这一章中,刑法第三十七条改为“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责令补救或修复生态环境,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二)刑事附带民事责任中生态环境的修复


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任何行为只有当制定法事先已经规定了可罚性时,才能判处处罚,这也是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的基本要义。上述三个案例中虽法院判决被告人增殖放流和种植树木,毕竟没有在刑法条文中找到具体的依据,有违罪刑法定的嫌疑。但是保护环境的初衷不能被挑战和忽视,为达修复环境之目的,应当参照民法通则、民法典等草案中增加的“修复生态环境”,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实现对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由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同时主张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赔偿,以解决环境犯罪中缺乏对受损生态环境救济的现状,也顺应民事立法的修订和发展趋势。


结语


环境犯罪与其他犯罪不同点在于环境是一个循环系统,不同地方的危害物质会通过生态循环系统相互影响并扩大影响范围。因此,不论是深度还是广度而言,具有广泛性特征。同时,环境犯罪具有隐蔽性和潜伏性,若不及时修复,则会产生系统性风险。在环境刑法领域,采用较为严苛的刑罚固然能达到惩罚犯罪之目的,但却不利于生态环境的恢复。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责任,改善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扩大环境犯罪的责任承担方式,不仅是环境法治的应有之意,也符合建设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的总体目标,因而将会得到更为广泛的应用。


附:环境犯罪案件办理法律法规目录


一、《刑法》条文节选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二、立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三、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四、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滥伐自己所有权的林木其林木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五、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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