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招标方式选律师,真的不靠谱!| 阳光声音
文/阳光时代(广州)律师事务所
张建来 李亚奇
近年来,随着国家政策环境的变化,政府机构、国有企业采购法律服务越来越多的采取招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竞争性的方式进行,甚至一些大型民企也开始跟风。但在实践中,由于采购单位缺乏经验,更缺乏对于法律服务行业的了解,生搬硬套一般工程物资或服务采购的做法,采取明显不符合法律服务采购实际需要的方式,提出了各种奇葩要求,让律师事务所在报价过程中哭笑不得,无所适从!今天,张建来、李亚奇律师跟您吐槽一下法律服务采购中的各种不靠谱的怪现状。
谈到法律服务采购方式,我们先看一个段子:
为什么?
要有正当的理由才行。
这不是正当理由,再说选律师也不需要那么久。
这个解释太完美了!
近年来,企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货物和服务大行其道,法律服务采购当然也不能幸免。理论上,在市场充分竞争的情况下,采购人可以通过公开的程序,采购到质量可靠且价格合理的商品或服务,但招标方式有其天然的缺陷,具体体现在:
首先,招标投标程序复杂,流程冗长,效率低下。根据招标投标有关法律规定,从发出招标公告到签署合同,一般需要2个月之久,甚至更长。通常,除了一般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以外,采购人的专项法律服务需求大都具有临时性和紧急性,特别是在争议处理法律服务采购过程中,往往时不我待,通过漫长的招标流程采购法律服务,将导致企业失去最佳的危机处理时机。
其次,招标方式缺乏灵活性,给采购工作带来额外的法律风险。根据招标投标有关法律规定,一旦选择招标方式,就必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履行程序,包括不能随意缩短公告期,不能随意变更招标文件,投标人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更不能要求投标人进行二次报价,不能进行价格谈判。这些要求往往在实践中给招标采购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稍有不慎,反而容易触犯有关法律规定,招致投标人投诉,遭受行政处罚,甚至导致招标无效。
再次,法律服务并非标准化服务产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难以选择最优的法律服务。法律服务不同于一般的商品采购,也不同于一般的服务,专业性非常强,在服务过程中,需要双方建立起高度的互信关系。显然,通过招标,特别是公开招标方式,招标人往往是难以仅仅通过投标文件甄别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实力,更不可能通过招标程序,仅仅凭借投标文件的介绍,同一位素未谋面的律师建立起高度的信任关系。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俗称“最低价中标”)是招标投标有关法律规定的一种重要评标方法,目前,在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已被广泛滥用,并且大有继续延伸扩展之势。“最低价中标”似乎已经成了政府机关及国有企业采购定标的不二之选。法律服务采购当然也不能幸免,越来越多的企业采取“最低价中标”方式选择律师事务所。
“最低价中标”在实践中已被广泛证明弊端越来越多,直接导致市场恶性竞争,压缩行业合理利润,出现“劣币驱良币”效应,打压企业的创新积极性,也往往是工程建设领域发生纠纷的源头。“最低价中标”最终受害的不仅是供应商,更是采购方,对于法律服务采购来说更是如此。
首先,法律服务从性质上来看,法律服务既是一种产品,但同时又不能简单等同于一般的服务产品;法律服务即具有一定的商业性,但又同时又具有一定的社会公共性;法律服务追求商业利益,维护客户利益的最大化,但同时又具有更高的价值追求,即社会公平正义。法律服务的这种属性,决定了它无法完全像其它商品一样以金钱来衡量,无法完全以价格高低来衡量法律服务的价值。
其次,从法律服务质量评价角度来看,法律服务质量难以通过合同约定来保障,法律服务是无法按斤论两地买卖的,也没有统一规范的、可操作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服务品质的好坏取决于一家律师事务所制度和文化,取决于每个律师素质及其自律性和专业性。低价竞争往往会将那些管理规范、业务精专、用心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排除在外,最终损害的是企业的根本利益,苦的是自己!
常年法律顾问是企业最为基本的一项法律服务需求,是企业防范经营风险的基础。一些企业在选择常年法律顾问时,也开始采取招标、竞谈或询价方式,甚至每年都要进行招标询价,以达到所谓的采购过程“公平、公正”,确保采购到“物美价廉”的法律服务。
常年法律顾问有其特殊性,要充分发挥常年法律顾问的价值,不仅需要企业与顾问律师建立充分的信任关系,而且需要保持长期稳定性和持续性,律师只有通过给企业长期提供服务,才能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提供更有价值和针对性的法律服务。如果每年都通过招标询价方式聘请不同的律师担任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双方需要重新磨合,重新建立信任关系,重新了解彼此,这些都需要时间,一年的服务期往往是无法实现的。招标的结果可能是刚熟悉了一个律所、几个律师,又换了一波新的律师。
对于常年法律顾问每年都进行招标询价,不仅增加企业和律师事务所的负担,而且会打击律师服务的积极性,影响服务品质。常年法律顾问应当尽量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合同服务期限建议在三年以上。对此,有的企业可能会担心:合同期限太长,如果对律师提供的服务不满意怎么办?这个担心其实完全没有必要,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性质属于委托合同,企业如果对于提供服务的律师不满意,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
采购人的这些要求,我们真的做不到!
设定一定的资格条件,提出一些具体的要求,往往是采购文件中必不可少的内容。我们在法律服务采购文件里通常会看到一些看似合理却无法满足的要求,在此请允许我们吐槽如下:
特别声明:本文对事不对人,有关素材来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不必一一对应。此文的目的在于帮助法律服务采购人员纠正在法律服务采购中常见的错误,提高法律服务采购效率和质量,真正选到靠谱的律所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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