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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光伏产业政策要点解读—备案篇 | 阳光姿势

2017-07-20 李亚奇 阳光时代法律观察

编者按

备案对于光伏项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那是否意味着只要取得了备案文件就可以高枕无忧?你是否关注过颁发备案文件的机关是否有备案权限?广东省关于光伏备案权限是如何规定的?今天,阳光所广州办公室李亚奇律师将结合其亲自参与的一起光伏并购尽职调查项目,以案说法,详解广东省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备案权限问题。


文/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广州办公室

李亚奇


一、案例简述



某企业欲收购广东省某分布式光伏项目,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我们了解到,该项目总投资8000余万元,已取得项目所在地高新区(县级行政单位)发改局颁发的《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针对这一情况,结合我们在其它省区进行光伏尽职调查的经验,我们隐约感觉到,该项目的备案权限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区县一级发改部门是否有权向该项目发放备案文件?对此,我们开展了相应的法律政策调研工作,并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核实。


二、国家及广东省关于项目备案权限的规定



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具体备案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关于项目备案管理要求中也明确规定:“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当地分布式光伏发电年度指导规模,按照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规定的权限,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工作。”


根据上述两份文件,我们明确了下一个“调查对象”—《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通过以下表格将该办法中规定的备案权限进行了梳理:

 

序号

                  项目投资额

备案

机关






   1

中央和省属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 中央和省属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 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属企业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 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属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





省发改部门







   2

▶ 地级以上市属企业总投资2亿元(不含)以下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 地级以上市属总投资2亿元(不含)以下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 县(市、区)属企业总投资3000万元(含)—2亿元(不含)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 县(市、区)属总投资3000万元(含)—2亿元(不含)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



   3


▶  县(市、区)属企业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  县(市、区)属3000万元(不含)以下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


根据该备案办法,我们认为,该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8000余万元,项目备案机关应当是地级以上市发改部门,那么前文提到的高新区发改局出具的备案文件将可能面临由于备案机关不具备备案权限而无效的风险!


三、实践中的执行情况



备案文件无效基本意味着直接宣判了一个光伏收购项目的“死刑”,因此除非拥有确凿的证据,否则律师不会轻易做出备案文件无效的结论。为此,我们与项目所在地市发改部门进行了面对面的沟通,根据其沟通情况,我们继续开展了更为深入的调研,我们进一步了解到:《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是2005年颁布的,与目前简政放权的行政环境不相适应,该办法虽未被废止,但实际中已不再执行,而是按照广东省发改委《关于全面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备案的指导意见》执行。该指导意见规定:“除国家和省规定须由国家、省、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项目外,跨行政区域项目由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其他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通过查阅文件附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确实不在省市备案项目之列。


通过上述调研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明确结论:广东省已将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许可下放至县发改部门一级,因而前文所述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取得的高新区发改局发放的备案证是有效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上文调研分析仅针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不适用于光伏电站项目,根据国家能源局颁布的《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的规定:“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对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因此光伏电站的备案仍在省发改部门,并不执行广东省发改委《关于全面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备案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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