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 | 阳光视点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环境保护部起草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阳光所环境与资源业务部文黎照博士积极建言献策,为该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多点修改建议。今天我们推送此文,希望能抛砖引玉,如果您对这部《办法》有更好的建议,也可在文末进行留言,欢迎大家一起互动讨论,为推动环保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文/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环境与资源业务部 文黎照
整体来讲,征求意见稿中的多个条款解决了环境信息公开在实施两年中遇到的典型和突出问题,为进一步推进环境信息公开,笔者结合以往参与实施评估中的一些经验,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一些条款需进一步推敲和商榷,建议如下:
一、第一条 “为维护……的权利。”中的“维护”一词欠妥,建议改为“保障”,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实则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实现,而维护权利,一般是指权利主体为自身权利的实现而采取的行动,同时,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制定本条例”,因此建议改为“保障”一词更为准确;
二、第七条,关于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制定和公开,不仅要对公众公开,也应当对列入名录的单位进行点对点的通知,同时明确告知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和公开时间,避免实践中出现不知道自己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或者对环境信息公开不懂的情形,让列入名录的单位对己身的义务有清晰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环境信息公开落到实处。因此建议在名录公布后增加一句,“环保部门应当通知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单位,并告知应当依法公开的环境信息。”
三、第八条,关于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范围,《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已经规定要公开主要污染物,建议本办法中对主要污染物进行明确,并增加危险废物的信息;在实践中一些行业企业的污染物种类繁多且复杂,对主要污染物的确定和公开比较困惑,建议参照环境保护税征收申报的要求,大气污染物以排放量最大的前三种或五种进行公开,水污染物以排放量最大的前三种或五种进行公开,固体废物按危险废物和普通固废两类中分别排放量最大的前三种或五种进行公开;这样更具可操作性。由于危险废物是近些年中问题暴露较多的污染物质,其潜在危害性比较大,虽然对危废的监管比较严格,但是因危废不当处置涉及的犯罪和环境损害多发,因此建议在该条第(二)项排污信息中,具体量化应当公开的主要污染物,并增加危险废物的信息,通过社会监督的方式促进危废监管和减少损害。
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征求意见稿)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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