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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开展融资性贸易的风险与防范 | 阳光视点

2017-10-24 芮刚 阳光时代法律观察

编者按

融资性贸易, 实践中又常称为“贸易型融资”、“供应链金融”,常见于大宗商品贸易领域,是指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及服务的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货权、应收帐款等财产权益,综合运用各种贸易手段、金融工具及担保工具,实现获得短期融资或增持信用目的,从而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流量。在实践中,“融资性贸易”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往往与收益是并存的。今天,阳光所争议解决业务部芮刚律师将以往办理的案例浓缩成精华,分析国企开展融资性贸易的风险与防范。

文/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业务部  芮刚

 “融资性贸易”近年来显现出极大的风险,多地政府国资委部门都非常重视融资性贸易带来的风险。此前,国资委在学习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上要求,对违规融资性贸易要坚持零容忍,坚决严肃整治,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处理企业新发生的融资性贸易损失事件,对无视组织纪律,对抗组织要求,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严肃追责问责。

今年三月,国资委通报中国铁物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案件。日前,多家央企收到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要求在前期排查工作基础上再次彻底排查融资性贸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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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贸易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融资性贸易以真实贸易的存在为基础;(二)金融机构在融资性贸易中扮演重要角色;(三)融资性贸易多见于大宗商品贸易;(四)融资性贸易依靠大宗商品本身的价值或未来的交易状况来保障其安全性;(五)在融资性贸易中,金融机构的授信理念比较特殊;(六)融资性贸易的融资方式非常灵活;(七)融资性贸易采取的融资工具多样化;(八)融资性贸易的参与主体愈发多元化,并呈现国际化趋势。

根据融资性贸易模式的不同,可以把融资性贸易分为以下几种常见的类型:

1、托盘贸易模式

2、循环贸易模式

3、委托监管模式

4、仓储保管模式

5、保兑仓模式

6、保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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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融资性贸易本身的特征和模式,国有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具有极大的风险:

一是隐含极大的资金风险。融资性贸易业务具有自偿性,贸易合作方的还款能力、资金实力和还款意愿对资金风险起着关键性作用,也就是说贸易合作方的信用风险很重要,直接影响到贸易资金风险的大小。

虽然国有企业事前也对贸易合作方进行了审查,但由于往往很难像金融企业信贷那样有一套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来保障,很大程度上会留下隐患;且从贸易模式看,国有企业没有控制货物,而国有企业预付的资金已被对方掌控,资金结算很难在其监管能力范围内,风险隐患不言而喻。尤其在宏观经济形势下行的情况下,贸易合作方的风险更会顺风而下,向提供融资性贸易支持的国企传递,进而形成国有企业的巨大债务。

为了相应降低贸易的资金风险,虽由贸易合作方的关联企业提供了信用担保,但如果发生系统性风险或事件,不但会使资金风险得不到缓解,更可能会由于关联关系使资金风险进一步扩大,可见,担保措施的不到位也会加大资金风险。 

二是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民营企业相对于国有企业来说,获取银行贷款的能力较弱,企业融资较困难,受我国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禁止企业间直接借贷的约束,因此经常通过一些变相途径,达成融资目的,融资性贸易也由此而生。

正常情况下,资金需求方获得资金,资金融出方获得相应的利益,似乎互惠互利。但资金需求方一旦陷入困境,无法清偿债务,资金融出方如诉诸法律,将会由于此类融资性贸易不具有贸易实质性,而被认定为以贸易为手段开展的企业间资金拆借,很可能一方面被判相关合同无效,包括贸易合同、担保合同等,对于开具发票的贸易,另一方面还被认为是虚开增值税发票,将承担重大损失,成为贸易链中的“冤大头”。

三是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在融资性贸易中,由于上下游客户都由他人控制,上下游客户之间有时还存在关联关系,很多贸易事实上不存在真实性,但往往又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通常以开票次数为货物的周转次数,按《刑法》规定,无真实贸易的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范畴。就算国有企业照章纳税,但一旦对方企业利用国有公司开具的融资性贸易发票偷逃增值税,其影响就很严重,还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四是不利培育企业持续发展能力。受国家紧张货币政策等多种因素影响,社会资金整体偏紧,民营企业乐于通过融资性贸易等合作方式解决资金紧缺问题。国有企业通过与民营企业开展合作贸易,也能从中获取可观的经济效益。但在这些合作经营活动中国有企业是处在配角的位置,市场销售的实现主要依靠的还是合作方。从长期看,如国有企业过多依赖这种贸易方式,大量的资金信用被各类企业占用,荒废自身主营业务,将不利于提升自己的市场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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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融资性贸易的巨大风险性,近年来造成融资性贸易纠纷的频发,并呈现出复杂的特征,主要体现在:

1.融资性贸易纠纷标的涉及案件类型复杂。在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过程中,有融资企业为达到融资目的,在缺乏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采用虚构贸易关系、伪造、虚开货权凭证等不法手段,从银行或国有企业骗取资金并挪作他用。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在此类融资贸易中,常常存在业务人员审单不严、违规操作等情况,一旦这些企业出现资金风险,极易引发合同诈骗、集资诈骗,或是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渎职等民刑交叉案件。

2.国有企业涉诉较多。这是因为一是相比于民企,国有企业自身信用及资金情况较好,也比较容易获得金融机构资金支持。二是在既往对国有企业以经营规模作为主要业绩考核指标的政策导向下,国有企业通常更关注其经营规模,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经营风险防控,当市场大环境改变导致国有企业主业发生萎缩的情况下,开展融资性贸易能够帮助企业“做量”,保持较好的纸面业绩。三是作为贸易标的的大宗商品,因其具有便于成为融资的标的及担保物的特点,使得固有企业忽视了融资性贸易业务中的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

3.负责提供资金的企业对完整贸易链条通常缺乏了解。在融资性贸易中,为了保证资金以贸易形式最终流向需要融资的企业,提供资金企业与上下游问的贸易关系通常是由需要融资一方主动促成。因此,在贸易链条中,通常由需要资金的企业掌握,而提供资金的企业一般对上下游企业缺乏了解,容易出现不见供应商、不见下游客户、不见货物的“三不见”贸易。

4.负责提供资金的企业,对标的货物通常缺乏实际控制力。融资性贸易的本质是融资,这决定了提供资金的企业通常不会直接参与、甚至不会关注货物的采购、交付、检验及运输等环节,因此常常无法实际控制货物,出现资金和货权“两头在外”的情形,一旦爆发纠纷,权利难以保障。

5.贸易结构模型化和融资主体重复性。流动资金的稀缺和信用风险较大,决定了融资企业与提供资金企业间一般具有相对较为紧密的联系,因此融资性贸易时常会在特定主体之间重复发生,并且采用相似或者相同的贸易结构。

6.一旦发生诉讼 ,极易出现管辖权争议。这主要是因为:第一,我国目前经济发展还很不均衡;第二,融资性贸易往往涉及多方主体,且在多方主体之间存在多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第三,融资性贸易的资金提供方通常是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因此也希望通过管辖权问题,取得一定的“主场优势”。

7.大量融资性贸易纠纷涉及民刑交叉。这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在虚假融资贸易案件中,经常伴随着融资企业通过虚构交易关系、伪造货权凭证等手段,实施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二是有些融资企业通过与国有企业员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勾结,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可能存在渎职、行贿受贿等犯罪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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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融资性贸易的风险,我们有哪些防范措施呢?笔者通过调研总结,有效防范融资性贸易的风险主要有以下措施:

一是要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其实,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因合同造成的法律风险是最常见的。实践中,企业合同纠纷大多是因为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规范造成的。因此,公司法务需要对合同法非常熟悉,对公司的常见业务的合同文本要有充分的研究和明确的认识,要对合同涉及的公司业务知识有所了解,才能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合同,防范法律风险,并向公司高层提出可行性的经营建议。同时,企业领导要加强法律风险意识,一个成功的企业家可以没有法律知识,但不能没有法律意识,这不仅包括对企业外部交易风险的识别和化解,也包括对企业内部违规违纪等事项的发现和追究。

二是严格资信调查。在资信调查过程中,应做深做细尽职调查,对贸易合作方及担保人的资信情况要进行深入研判,要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全方位了解掌握他们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还款能力、主业盈利能力、业务的风险偏好、资金使用及管理水平等,还应从公司高管的为人品行,处事风格等多个角度进行评估,准确判断风险。

三是落实担保措施。为降低资金风险,开展融资贸易的企业一方面应要求对方提交足额保证金,另一方面最好要求提供足够的抵质押物,企业在对抵质押物市场价格进行合理的评估同时,应根据业务风险和抵质押物的不同,采取一定折扣办理确实的抵质押手续,落实价值充分的担保措施。如果不能落实抵质押登记手续的,至少要求客户提供资信能力较强的信用担保及股东承担连带无限责任,防止股东转移公司资产,全方位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尽最大可能降低风险。  

四是加强过程动态监管。对开展此项业务的合作方和业务进行动态监管,通过形成一套科学有效的评估体系,持续对客户的资信优劣、抵押资产质量、业务的风险程度等多个角度对客户及业务进行全方位立体的评估,确保业务在可控的范围内操作。

另外,应严格控制融资性贸易规模,避免个别业务或客户在国融资类贸易业务占比过大,避免融资性贸易业务占主营业务比重过大,将风险集中在此项业务或某个客户身上,合理调配各项业务占比及客户所占份额,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面,避免风险累积。如果客户出现连续违约情况,应及时启动应急措施,而不能一拖再拖,延误时机,并视情况及时采取启动法律程序,以最大程度保障权益。

五是加强商品价格波动分析。一是建立大宗商品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反映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及趋势;二是加强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的风险控制,应适当考虑通过降低质押率、提高保证金比例等方式控制风险;三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要求企业对融资性贸易商品采用套期保值对冲现货风险,以便对抗市场变化带来的跌价冲击。

六是转换经营理念,加快转型发展。融资性贸易对急于做大规模而自身又没有业务渠道的企业来说有着极大的吸引力,尽管大家对其风险认识不断加强,也采取风险应对措施,但风险还是无法避免,相比收益国有企业承受的风险要大得多。想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关键还是要挖掘内涵,加大业务转型发展的力度,积极培育自身核心业务,实现自我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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