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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员工持股,不同的持股方式:各省市国企员工持股政策解读 | 阳光干货

2016-04-01 朱昌明 姚强 阳光时代法律观察

导读

2015年8月24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坚持试点先行,在取得经验基础上稳妥有序推进,通过实行员工持股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至少已有上海、山东、江苏、浙江、云南、湖南、重庆、天津、四川、湖北、江西、山西、青海、北京、广东、河南、辽宁、广西、宁夏、黑龙江、河北、吉林、内蒙古、甘肃、福建等25个省份明确出台或即将出台国企混改和员工持股政策。在国企“混改”大背景下,未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公司推行员工持股计划。今天,我们推出“国企混改之员工持股” 系列文章第2篇,阳光所合伙人朱昌明律师为您解读各省市国企员工持股政策。


文/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项目与投融资业务部  朱昌明/合伙人律师  姚强

各省市员工持股(股权激励)政策

山东省

山东省在《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中提出,“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健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分配机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通过股票期权等对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才实施股权激励”。


山东省国资委在《关于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提出,“要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战略投资者,规范员工持股;试点企业员工持股计划可与引入战略投资者同步进行,战略投资者和企业职工应主要以增资扩股方式参与改革,原则上不涉及企业存量资产”。

甘肃省

甘肃省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指出,“将开展员工持股改革试点,规范员工持股的方式。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优先支持人力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持股。建立健全股权流转和退出机制,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形式,明确员工持股的动态调整、转让价格、退出机制”。

吉林市

吉林省在《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指导意见》中指出,“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完善相关政策,严格资产评估,建立健全股权流转和退出机制”。

福建省

福建省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指出:“稳妥推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实行同股同权。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在引入外部投资者时,鼓励同步引入员工持股。优先支持人力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审核程序,规范操作流程,严格资产评估,建立健全股权流转和退出机制,确保员工持股公开透明,严禁暗箱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上海市

上海市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指引(试行)》中提出,“企业引入社会资本实施增资,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企业增资扩股涉及引入管理层持股、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的,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操作。企业以股权出资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新公司的,应参照增资扩股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江西省

江西省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中指出,“实行股权激励或激励基金计划;对竞争性的非上市公司采取股权奖励、股权协议出售、股票期权、分红权等激励方式;对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企业建立专项奖励或特别贡献奖;对人力资本密集的高新技术和创新型企业实施科技成果入股、项目分红权等激励方式;健全与激励机制相配套的财务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职务待遇、职务消费、业务消费”。

天津市

天津市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探索对核心骨干人员实行股票期权、岗位分红权等多种激励方式。建立与长效激励机制相配套的业绩挂钩、财务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

辽宁省

辽宁省在《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中提出,“根据企业功能分类,合理确定企业领导人员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的比重和水平。对市场化选聘的企业领导人员实行期股、期权、岗位增量分红权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四川省

四川省在《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中提出,“鼓励民间投资主体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设立股权基金等多种形式参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还提出探索完善优先股制度,国有资本参股非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时,允许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


意见提出,“允许员工持股。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为混合所有制的,在程序合法、操作规范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员工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或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持股。其中,优先支持高新技术、转制科研院所等类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以现金、技术、知识产权等多种方式入股”。


员工持股(股权激励)政策解读




1.员工持股以增量混改为主


各省市按照《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的要求,规定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员工持股以增量混改为主。


国企员工持股可以分为存量混改和增量混改两个路径:存量混改是将国企原有产权直接向员工转让;增量混改是在国企新的融资和投资领域,引入员工持股。


增量混改时,国企员工只能对增量进行持股,不对目前现有的存量资产持股,可以打消国企和国资监管机构对国有资产流失的顾虑。国资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在审议《关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试点的指导意见》时也提出“存量不碰,增量为主”的员工持股原则,即在国企通过改制变为混合制企业或新设混合制企业时,引入员工持股制度。


2.科技型企业优先


各省市普遍将科技型企业作为员工持股的优先试点,支持人力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


3.员工持股不等于全员持股


员工持股也好,股权激励也好,各省市都明确了持股员工的范围,即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持股,员工持股不等于全员持股。


4.员工持股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流程操作


各省市基本都是按照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流程操作员工持股,明确决策审批、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股权交易、定价管理等流程,确保员工持股公开透明,严禁暗箱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股权激励较为谨慎


各省市普遍对国企股权激励较为谨慎。辽宁省仅对市场化选聘的企业领导人员实行期股、期权、岗位增量分红权等中长期激励方式;山东省仅规定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通过股票期权等对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才实施股权激励;天津市、江西省在规定国企股权激励的同时,提出要健全与激励机制相配套的财务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严格规范国企管理人员职务待遇、职务消费、业务消费。


各省市员工持股试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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