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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蓄势待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解读 | 阳光干货

2016-04-05 朱昌明 陶梦莹 阳光时代法律观察

导读

2010年2月,国务院确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2010年8月和2011年1月,武汉东湖和天津滨海新区相继出台了《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和《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先行先试暂行办法》。此后试点政策陆续推广至上海张江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安徽合芜蚌等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为了将这一政策推向全国,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明确将从2016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今天,我们继续推出“国企混改之员工持股” 系列文章第3篇,阳光所合伙人朱昌明律师、律师助理陶梦莹将为您重点解读《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分析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具体要求。


文/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项目与投融资业务部  朱昌明/合伙人律师   陶梦莹/律师助理


一、股权激励的实施主体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所称的国有科技型企业,是指中国境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的《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表制度》(国资统发[1997]18号)的规定,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国家或国有企业(单位)做为出资人之一,国有投资份额占其资本比例具有支配地位或控制作用(即国有投资份额占50%以上或虽在50%以下但拥有实际控股权)的各类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各类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二、股权激励的对象


《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激励对象为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具体包括:



相比于2002年颁布的《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对于激励对象的规定,《暂行办法》去除了对于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对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这一标准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激励对象的范围。


同时为了避免股权激励丧失其激励效果,《暂行规定》还规定了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并且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三、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


1.企业条件

首先,企业应当产权明晰、发展战略明确、管理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并有效运转。


其次,企业应建立了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且激励方案制定近3年(以下简称近3年)没有因财务、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第三,对于转制院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占当年企业营业收入均在3%以上,激励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第四,对于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近3年科技服务性收入不低于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60%。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成立不满3年的,不得采取股权奖励和岗位分红的激励方式,即只可以采取股权出售或股权期权的激励方式。


2.股权来源


企业进行股权激励的股权主要有三种来源:一是通过向激励对象增发股份;二是向现有股东回购股份;三是现有股东依法向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股权。


3.总额条件


股权激励的基本原则是企业不能因实施股权激励而改变国有控股地位。除此之外,《暂行规定》还规定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小、微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且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


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暂行规定》中所指的大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超过300人(含300人)的企业,中型企业是指100人以上(含100人)300人以下的企业,小型企业是指10人以上(含10人)100人以下的企业,而微型企业是指10人以下的企业。


所以相比于之前的试点政策,《暂行办法》进一步扩大了企业适用范围,同时对于股权激励的总体额度也略有提高,增强了对科技型初创企业的激励作用。


四、股权激励的实施方式





相比于之前的试点政策,《暂行规定》对于股权激励的方式和要求都做了比较细致的规定,但是仍然有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首先,关于激励股份的定价问题。股份价格过低则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过高又无法保证对员工的激励效果,“不低于资产评估价格”只是规定了价格的下限,实践中如何确定股份的价格是企业在拟定方案时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其次,对于大、中型企业股权激励的模式限制。大中型企业只能采取股权出售和股权奖励两种股权激励模式。


第三,激励对象取得股权的限制。激励对象自取的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捐赠,且在职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企业收回激励股权。当激励对象离职或被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因公调离企业的,应退回取得的股权,由企业返还个人出资部分。


第四,股权奖励是否包括低价出售股份的方式。《暂行规定》实施之前,已有不少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了股权激励方案,就以建科节能(831146)为例:建科节能约定激励对象可以在行权期内按照约定的优惠价格行权。如果将以优惠价格向激励对象出售股份定性为股权奖励(《暂行规定》中规定股权出售或股权期权的定价都不得低于被评估价值),那么激励对象是否在购买优惠价格的股份之后,还必须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购买企业股权,尚无明确规定。


五、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审批流程图




六、结语


股权激励机制可以有效激发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同时对于现下的如火如荼的国企混合改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暂行办法》的出台规范了股权激励的相关流程,使得企业的股权激励更合理合法,也将企业的股权激励行为放在阳光下,可以有效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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