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项目EPC总承包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阳光视点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能源建设项目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案例越来越多,在诉讼过程中,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如何确定管辖法院问题。新民诉法解释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问题做出了专门的规定,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该规定对于能源项目中常见的EPC总承包合同纠纷诉讼管辖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EPC总承包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是否适用专属管辖?光伏、风电等新能源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如何定性?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本期,阳光所商事争议解决部的张建来、董冠华将结合司法实践,就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实务建议。
一EPC总承包合同纠纷管辖问题的由来
2015年2月4日正式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该规定仅就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做了相应的规定,对于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合同纠纷管辖是否适用专属管辖未做规定。
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合同内容通常涵盖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以及调试等内容,由此引发的合同争议,是否适用于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呢?
就此问题,笔者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北大法宝等专业数据库,对于法院在处理该问题中的观点进行了一定的整理和分析。笔者发现:在实践中,不同的法官对此问题的看法是存在差异的,部分案例中,法官将工程总承包合同视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专属管辖;另外一些案例中,法官并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而是依据一般合同纠纷确定案件的管辖,但前者的比例明显大于后者。对于光伏、风电等新能源项目,由于对此类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性质争议较大,导致对于是否适用专属管辖产生较大差异。
二EPC总承包合同纠纷管辖问题分析
分析EPC总承包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我们不妨先将EPC总承包合同中通常包含的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等内容拆分开来,分别探讨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采购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于合同纠纷,法律未明确规定专属管辖的,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即无管辖协议或管辖协议无效的情况下,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据此,施工合同直接适用不动产管辖的规定,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对于勘察合同、设计合同、采购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法律并没有规定适用专属管辖,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有关法律对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勘察合同的履行地通常在工程所在地,设计合同的履行地一般在设计单位所在地,采购合同履行地在标的物的生产地或交付地。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发现,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勘察、设计、施工、采购合同纠纷管辖适用原则是不同的。在这种情况下,集勘察、设计、施工、采购于一身的EPC总承包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应当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呢?对此问题,我们无法直接从有关法律规范中找到答案,笔者认为这是现行立法中的一个漏洞,建议国家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明确。
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实践中应当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笔者认为,在确定EPC总承包合同纠纷管辖时,应当结合不同的案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虑:
其一、如果EPC总承包合同中的施工部分所占比重较大,比如火电、水电、核电以及电网工程中,施工部分所占的比重通常较大,可以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另外,也可以从不动产纠纷的角度考虑,此类工程总承包项目属于不动产建设,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并无不妥。
其二、如果EPC总承包合同中的施工部分所占比重不大,比如在火电项目的节能改造工程总承包合同中,通常土建安装所占比重较小,主要以设备采购为主,应当按照设备采购合同纠纷处理,适用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或者适用协议管辖。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某些名为EPC总承包合同,实际上更具备承揽合同的特征,实践中容易被认定为承揽合同,按照承揽合同确定管辖法院,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比如光伏工程EPC总承包合同,尤其是屋面光伏总承包合同被认定的承揽合同的概率较大。
三能源项目EPC总承包合同管辖实务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发现能源项目EPC总承包合同纠纷管辖问题较为特殊,有关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漏洞,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不同能源项目类型的EPC总承包合同性质也不尽相同。在处理能源项目EPC总承包合同管辖问题上,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管辖约定是否有效。不同的合同类型和性质,决定了协议管辖的效力,火电、水电、核电以及电网EPC总承包合同,司法实践中,容易被视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工程所在地法院进行专属管辖,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管辖法院通常是无效的。而对于具有承揽合同或买卖合同特征的光伏、风电等项目,在签订总承包合同时,双方可以依法约定管辖法院,或者在签订合同时直接将合同名称确定为承揽合同或买卖合同,以避免与工程建设合同混淆,被法院认定为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从而适用专属管辖。
其次,考虑通过约定仲裁方式规避法院管辖。鉴于司法实践中,对于EPC总承包合同纠纷管辖的确定存在较大争议,特别是光伏、风电项目总承包合同性质认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如果业主或承包商不希望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避免双方的管辖协议被认定违反专属管辖而无效,则可以考虑通过约定仲裁方式解决管辖问题,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仲裁条款或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由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处理合同纠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仲裁机构的选择不受地域的限制。
最后,在处理EPC总承包合同纠纷诉讼中,要高度重视管辖问题。管辖问题是诉讼中首先要考虑的问题,能源项目EPC总承包合同中的管辖问题较为特殊,在提起诉讼之前,要结合合同内容,对合同性质进行深入的分析,判断合同性质是属于工程建设合同还是承揽合同或是买卖合同,进而判断案件是否适用专属管辖。同时,在起诉之前,要对案件受理法院进行必要调研,通过司法判例了解受理法院对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专属管辖的理解。如有可能,在立案之前就有关管辖问题与案件受理法院进行必要的沟通确认。另外,在EPC总承包合同纠纷中作为被告进行应诉过程时,要针对管辖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及时提出管辖异议,争取将案件移送到对自己有利的法院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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