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区”划定成果汇交办法(试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成果汇交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办规[2019]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划定成果汇交内容、方式、程序等,推动“两区”划定成果汇交的标准化、程序化,提高划定成果验收效率,加快实现全国“两区”地块建档立卡、上图入库,现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成果汇交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汇交办法要求,认真做好划定成果汇交工作,于11月30日前将成果汇交到农业农村部规划设计研究院。
联系人:
赵春梅 010-59197179 18511600516
胡华浪 010-59197101 13520310390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10月15日
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
划定成果汇交办法(试行)
一、目的
为规范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划定成果资料汇交的内容、方式以及工作程序,保障“两区”划定成果顺利汇交,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成果验收办法(试行)》要求,经省级核验合格的、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的“两区”划定成果,以及省级汇总成果的汇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地方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
三、主要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24号)
《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17〕99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数据库规范(试行)〉的通知》(农计发〔2018〕2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通知》(农办计〔2018〕17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规〔2019〕30号)
四、汇交内容和方式
(一)汇交内容
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县级“两区”划定成果;二是省级“两区”划定汇总成果。
1.县级“两区”划定成果。是指经省级核验合格的、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的“两区”划定成果。包括数据库成果、“两区”图件、汇总表格、文档资料以及其他资料。具体内容及要求如下:
(1)数据库成果是按照《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数据库规范》(以下简称《数据库规范》)要求划定形成的,包括管护数据、栅格数据和矢量数据。其中,管护数据是指《数据库规范》中约定的表格数据,采用MDB格式存储;栅格数据是指拼接后的、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全辖区范围高分辨率数字正射影像(DOM)(仅采用承包地确权登记获取的DOM影像地区除外);矢量数据与栅格数据保持一致,坐标转换、地图配准等精度要求应符合测绘地理信息相关标准规范;“两区”地块边界、土地利用现状等与栅格数据不一致的,应提供通过实地踏勘等方式取得的证明材料;矢量成果与栅格数据存在严重偏移、错误的,以及将建筑物、林地、硬化道路、水塘、河滩地等不符合要求的耕地划入“两区”的(天然橡胶除外),将予以退回。
(2)“两区”图件。指“两区”公示图和标志牌照片。
(3)汇总表格。包括权属单位代码表(见附件1),“两区”地块面积汇总表、“两区”面积按是否承包地统计汇总表、飞入地“两区”地块面积汇总表和飞入地“两区”面积按是否承包地统计汇总表。表格样式按照《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规范》(以下简称《划定规范》)执行。同时,提交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盖章的纸质版。
(4)文档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县级“两区”划定工作报告、“两区”划定技术报告、“两区”划定成果核验报告和“两区”划定成果分析报告等。
(5)其他资料。指需对汇交成果进行说明的文档、表格、图片或其他形式的资料。
2.省级“两区”划定成果。包括省级“两区”划定数据库成果、省级“两区”布局“一张图”、汇总表格、文档资料和其他资料。
(1)省级“两区”划定数据库成果。指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所有县级“两区”划定数据库成果进行拼接后形成的数据库成果,包括矢量数据和管护数据两类。应利用统一的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进行接边检查,避免重叠、交叉、错漏。
(2)省级“两区”布局“一张图”。指按照省级“两区”划定数据库成果绘制的全省“两区”空间分布图,比例尺一般为1:50万—1:100万。
(3)汇总表格。包括省级“两区”地块面积汇总表、“两区”面积按是否承包地统计汇总表、飞入地“两区”地块面积汇总表和飞入地“两区”面积按是否承包地统计汇总表。表格样式按照《划定规范》执行。同时,提交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盖章的纸质版。
(4)文档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省级“两区”划定工作总结报告、划定技术报告、划定成果核验报告和成果分析报告等。其中,划定工作总结报告和划定成果分析报告须经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同意并盖章。
(5)其他资料。指需对汇交成果进行说明的文档、表格、图片或其他形式的资料。
(二)文件组织与命名规则
1.县级汇交资料。县级汇交资料存放在以“行政区代码+行政区名称”命名的文件夹下,每个县单独一个文件夹。组织方式和文件命名方式按照《数据库规范》执行。汇交资料组织结构见附件2。
2.省级汇交资料。省级汇交资料存放在以“行政区代码+行政区名称”命名的文件夹下。其中,数据库汇总成果、汇总表格和文档资料的命名方式按照《数据库规范》执行,“两区”布局“一张图”的命名规则为:6位区域代码+4位年份代码。汇交资料组织结构见附件3。
(三)汇交方式
电子数据以移动硬盘或光盘的方式报送,不要对电子数据进行压缩,在汇交介质的明显位置标记省级行政区名称和批次顺序号。
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汇交介质须一起密封,并加盖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公章。
五、组织实施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整理核查—申请—移交—审核确认—接收的程序(见附件4),向农业农村部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规划研究院”)统一或分批次汇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两区”划定成果(每个批次至少包括1个地(市)辖区所有县级行政区的“两区”划定成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县成果全部通过国家级审核后,省级农业农村部门须提交省级“两区”划定汇总成果。
(一)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整理核查本省份“两区”划定成果的基础上,向规划研究院申请汇交,并提交省级“两区”划定成果报送报告(见附件5)、每个县的“两区”划定说明(见附件6)及数据汇交人员名单表(见附件7)。
(二)规划研究院根据提交的省级“两区”划定成果报送报告和划定情况说明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反馈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反馈要求,组织开展本省份划定成果资料汇交。
(三)省级农业农村部门须按照“两区”划定成果报送报告和划定情况说明,采用专人专送的方式向规划研究院提交辖区内“两区”划定成果及《“两区”划定成果汇交交接审核单》(以下简称“交接审核单”)(见附件8)。交接审核单一式两份,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规划研究院各执一份。规划研究院对汇交资料进行清点,确认数量、内容和形式等符合要求后,汇交人员和接收人员双方签名,完成资料移交工作。
(四)成果资料移交后,规划研究院应依据有关要求,对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成果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如不符合要求,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修改完善,尽快重新提交汇交成果,直至国家级审核确认通过。通过审核确认后,规划研究院在交接审核单的“审核结论”签字确认,并将其中一份作为审核通过凭证反馈给数据汇交单位。
附件:1.权属单位代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