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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改判是领会公检法精神的大成之作

2017-06-23 宋志标 萝卜精选

不出所料,山东于欢案改判了。山东高院23日上午微博直播了二审判决,认定于欢行为具有自卫性质,犯下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同时驳回受害人提起的巨额赔偿。将无期徒刑与民事赔偿都从于欢身上剥除,想必舆论可以接受这个结果。

之所以说,这个改判是可以预料的,最直接的证据是五月份最高检公诉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在这个公诉建议中,对一审公诉立场进行了大幅度修正,从不接受于欢的自卫到接受其正当防卫过当,但是拒绝认定是特殊防卫。最高检的表态,预示了改判的清晰走向。

许多人在改判之后,也许会盯住“舆论审判”“媒体审判”这些标签,就像彭宇案的后期影响那样,继续抨击记者对法官的所谓粗暴干涉。但在于欢案上,不否认舆论起到了推动作用,但若论司法的稳定与否,最该问的是:为何在法院判决前,最高检放出倾向性意见。

最高检的情况说明,也是对一审公诉意见的否决,按理来说抗诉最为恰当,但如果采取抗诉的做法,势必要破坏检察机关在于欢案中的公诉质量,面子上挂不住,所以由上级最高检抢先放出风来,既可以挽回颜面,还可以引导肯定,不失为适宜的操作。

二审改判中,涉及到警察出警的部分,用词考究,表述精致,也颇有圈点之处。两审判决都否定了警方处置不力对事态失控要承担的责任,一审认为警察出门是为了请示上级,二审则添加了警灯亮着就该认为警察没走,法院对公安打掩护的用意一以贯之。

于欢之所以挺身刺杀,一个激发的爆点是他认为警察这回又撇下他们离开。在显著的限制人身自由的现场,经过漫长的非法羁押与侮辱,出警未能驱散催债人,这是辱母激情杀人案一开始讨论的。但是在正当防卫的辨析多了之后,这个点被淡化。

二审改判既然是大势所趋,法官承担了改判程序中最轻快的那部分——因为要改判,就得要在量刑依据上作修正,好在不少法学家都给出了于欢正当防卫成立的阐释,法官只要拿来主义就好。从二审的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到量刑,都与法学家和最高检意见合辙。

撇开警察因素,正当防卫也能成立,就看话怎么圆。但从于欢的心理角度,状态从屈服限制到奋起挥刀,这个急转直下的形势转折,有什么动力造就,其实在对出警过程的精致描绘中也是被忽略了。不过,既然自卫性质成立,减轻量刑,这也就成了小小不言之处。 

站在二审法院的角度,改判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个时间点。它在警方出具说明、认为出警并无不当,最高检修正公诉立场之后,法院就是最后那个接盘侠了,既要完成水到渠成的改判程序,也一气呵成地连贯公安与检察院的表态,二审判决书是领会公检法精神的大成之作。 

所谓公门之内好修行,二审判决书的写作,在已经确立改判的主题下,贯彻系统内可说不可说的心意难平,很见水平,直观地说明司法系统的人才优势最终体现在法院。公安硬,检察滑,法院苦,法官硬顶上,大致是于欢案改判中隐约闪现的角色定位。

作者:宋志标

来源:旧闻评论(ID:junwenpingl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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