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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丨国家地理标志的谈判

2017-10-31 盛保晨 国际人才交流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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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盛保晨 


福建省漳州龙海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到“程溪菠萝”地理标志种植基地现场指导 


地理标志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具有打造特色品牌、推动区域发展、带动农民增收、促进文化交流等重要作用。据统计,我国地理标志对就业、居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综合贡献率和影响程度超过30%。


中国是地理标志产品资源大国,地理标志产品在国际社会也有不少被假冒或抢注的案例,比如“镇江香醋”2010年险些在韩国被抢注,在国家工商总局的积极协调斡旋下,韩国特许厅撤销了韩国人申请的“镇江香醋”商标。而“天津甘栗”作为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2005年被若干日本企业及个人以通用名称加其他文字及图形的形式注册为商标,至今仍在日本被使用,面临着被通用化的危险。


正因为地理标志独具特色的地域优势和历史文化,各国都非常重视地理标志,国际上该领域的争夺由来已久,且日趋白热化、政治化。本文拟探析国际地理标志的谈判焦点和谈判路径,以提高我国参与国际地理标志谈判的主动权。


谈判焦点


不同于传统知识产权谈判是存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即南北矛盾,国际地理标志谈判主要是存在于欧美之间,即以欧洲为首的旧世界国家和以美国为首的新世界移民国家,也就是新旧之争。欧美对地理标志的斗争已有百年历史,在双边、多边等多个场合虽有部分妥协,但一直未能达成广泛共识。其谈判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地理标志保护模式问题。欧盟一向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有强烈主张,它有1200多种地理标志产品,因此地理标志对于欧盟国家而言非常重要,农产品出口额占全部出口额的15%,截至2013年年底欧盟地理标志农产品价值高达540亿欧元,60%在原产地本国销售,20%出口欧盟成员国,20%出口欧盟以外国家,如美国、中国、日本等都是其重要市场。包括法国在内的欧盟各国政府每年拨出大量资源,在全球范围内对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进行密切监控,打击假冒,每年处理案件200多起。可以说,地理标志对于欧盟而言是重要的贸易获益工具,因此欧盟采取了非常严格的原产地名称专有权保护制度,保护标准、范围、水平都很高,质量控制和管理由政府主导。


美国主张以商标方式保护地理标志,因为作为新世界国家,移民带来了自己熟悉的产品和文化,如比萨、切达奶酪、雪利酒等,虽然这些产品的品质发生了改变,但是名称得以沿用,其中一部分成为通用名称或“准通用名称”,被美国厂商注册为商标,并进而被发展为美国产业和文化的代表行销全球。因此,美国坚决反对欧盟的原产地名称模式,因为按此模式美国很多产品名称将被欧盟索回,这意味着这些产业的重大损失,以及文化的模糊。美国的通用食品名称联盟(CCFN)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2014年3月12日曾游说几十个参议员联合反对欧盟企图改变美国生产奶酪用品的要求,这不是第一次美国两党能跨越党争联合提此议案;2015年2月12日又游说美国参众两院成员联合致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措辞强烈地对《里斯本条约》谈判对贸易和经济影响表示担忧和关切。从该联盟在华盛顿的话语权可以看出美国在此问题上态度的坚决。


美国和欧盟不同模式之争源于产业利益之争,因此双方在国际社会的争夺一直都很激烈。在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缔结过程中表现尤为明显,虽然1996年双方以双轨制的方式妥协签署了TRIPs协议,但双方各自的模式未有实质性改变,也未有任何融合的倾向,从而引发了2003年美国在世贸组织对欧盟提出了七项指控。虽然美国打赢了这场官司,但欧盟据此作出的地理标志条例修改并不能让美国满意,因此美国于2006年将欧盟列入“特别301条款”。而多哈谈判停摆至今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美欧不能就地理标志问题达成进一步共识。美欧继而将战火转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双方针对WIPO《原产地名称里斯本协议》交锋不断,2015年WIPO召开里斯本外交会议,欧盟对会议结果满意,而美国作为观察员拒绝签字且愤然离席。


地理标志的国际注册问题。欧盟提出强效力的地理标志国际注册,且一直力推地理标志的国际注册体系。欧盟曾于1998年7月在世贸组织TRIPs理事会上提出,倡导建立葡萄酒和烈酒的多边通知和注册制度,成员国有义务按照TRIPs协议的要求,采取正确的方式保护已注册的地理标志。根据欧盟提案,虽然申请保护的地理标志名单是自愿提交,但这些地理标志产品一经注册就要受到所有成员国保护。


美国则一直坚持国际注册的自愿性。美国在世贸组织提出,应由WTO公布一份由成员提供的其在国内保护的地理标志名单,各成员同意在制定关于国内保护的决策时参考该名单。美国坚持加入多边注册体系应完全自愿,不应强制成员加入该体系,不能将负担沉重且成本高昂的程序要求强加于WTO成员。欧盟对此批评美国的提案仅仅是数据库的创建,对地理标志保护没有一点贡献。


世贸组织未能就此达成意见一直停顿至今。WIPO在其《原产地名称里斯本协议》建立了国际注册和通告制度,即原产地名称如在WIPO注册,且其他国家未在1年内提出异议,该名称就在全部成员国范围内得到保护。但是《里斯本协议》只有欧盟等26个成员国,几大主要经济体如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拒绝加入。2015年WIPO召开外交会议,通过了《里斯本协议》《日内瓦文本》,将地理标志纳入该体系,却受到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国的坚决反对,因此《里斯本协议》及其《日内瓦文本》未能解决地理标志多边注册体系问题的争夺。


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问题。欧盟主张将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扩大到葡萄酒和烈性酒之外的所有产品,而美国坚决反对。美欧于TRIPs签署时达成妥协,对地理标志保护实行“双重保护标准”,即对一般产品提供地理标志基本保护,而对酒类地理标志产品提供“附加”保护,即高水平保护,因为酒类商品在很多国家都是利润较高的商品,且酒类商品的特征、质量又往往和它的原产地有着密切的联系。


所谓“高水平保护”是指欧盟主张以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方式保护地理标志,且主张禁止任何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使用,不以误导公众为构成条件。所谓“基本保护”是指美国坚持以误导公众为构成条件,也就是以防止混淆为前提。一个地理标志是否要被禁止,关键是要看它是否向消费者传递了“虚假”的产地消息或生产者消息,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因此,地理标志在“虚假”标志使用或注册的国家不被消费者知悉,或者地理标志经过长期使用已经“通用化”或“去地理化”,或者以某种明显标识标出产品的真实产地,从而不会在产地上误导公众,就不会受到商标法的禁止。


欧盟一直主张扩大地理标志高水平保护的范围。但美国提出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保护的范围已满足目前的需要,无须扩大。美国作为国际规则的老手,提出应先就多边注册体系达成共识,再来讨论保护范围,因此一直拖延相关谈判。如前所述,多边注册体系的谈判因为美欧分歧太大一直未果,所以地理标志保护范围的扩大问题更是在激烈斗争中。


谈判路径


多边谈判。国际地理标志的多边谈判始于1883年的《巴黎公约》,该公约规定禁止使用虚假的原产地标志。当时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虚假”是否应同时包括“虚假的货源标志”和“虚假的厂商名称”。《巴黎公约》虽然只是原则性规定,缺乏有效的强制手段和监督执行机制,重实体权利而轻救济程序,但《巴黎公约》是地理标志进入国际谈判领域的“鼻祖”。


之后的《制止商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延续了各国对地理标志的谈判,谈判的焦点还是集中在实体权利,扩展《巴黎公约》对产地保护范围的界定,并且初步规定了救济程序,比如允许成员国使用商标或商号的制裁措施,规定了没收程序等。可以说,《马德里协定》是目前国际地理标志谈判的雏形,为地理标志国际保护奠定了基础。


当前来看,美欧国际多边谈判的主要路径是世贸组织(WT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世贸组织和TRIPs有关谈判已停滞十多年,而在WIPO平台,因为美国拒绝加入《里斯本协议》,并提出《里斯本协议》作为WIPO管理的国际条约,不应只有26个成员国决定条约的修改与完善,再加上里斯本体系本身不能自负盈亏,需要依赖WIPO整体的财务支撑,因此应赋予WIPO189个成员对《里斯本协议》同等的投票权。另外,美国提出考虑到《里斯本协议》成员有限,关于地理标志的谈判不应放在该联盟框架下,应放在WIPO“商标、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委员会(SCT)下,因为该委员会面向所有成员国,代表性远大于里斯本联盟。


双边谈判。国际多边谈判始终难有突破性进展,但是双边谈判因其灵活性呈现一派生机,随着地理标志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假冒案件的频发,使得双边谈判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因为双方以签署双边条约的方式实现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是制止侵权行为的有力武器。而且由于最惠国条款的效应,双边条约可以成为促使多边机制建立的有力工具,过去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些成功就归因于此。美国曾与他国缔结双边条约,迫使他国修改本国的立法和司法程序来实现对知识产权的高水平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欧美在各自主导的地理标志双边谈判中,都在不遗余力地推广各自模式,比如美国与澳大利亚的协议中没有地理标志独立章节,将它作为商标的一种。欧盟与智利的葡萄酒贸易条约中规定,每一缔约方按原产地所在国的国内法来保护地理标志,其保护水平就高出了TRIPs协议。比如香槟作为法国地理标志,如果在智利碰到案件,应适用法国的规定进行保护,而非智利本国的规定。


在正在进行的双边条约谈判中,最受人瞩目的是中欧地理标志谈判,此项谈判以清单互换的形式进行,双方互认互保“100+100”地理标志产品,予以一揽子双边互认、打假保护,为双方优质的地理标志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提供了良好的平台,这开启了地理标志领域双边谈判的新尝试。


此外,不少区域谈判也将地理标志纳入其中,比如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由非洲18个法语国家组成)通过谈判达成《班吉协定》,仿照欧盟建立了覆盖其成员国的地理标志注册与保护机制,虽然条件和程序不如欧盟严格,但该区域性体系较为全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安第斯共同体也对地理标志作出了专门规定。


未来中国怎样参与


中国在地理标志制度上起步晚,在时机尚未成熟前,一直在国际地理标志谈判中保持“中立”态度,但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地理标志对促进精准扶贫、旅游开发、特色小镇建设等相关经济社会发展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在国际地理标志领域谈判不可能长期保持缄默。


因此,一方面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契机,积极探索相关区域的双边条约谈判,促进沿线国家和地区地理标志规则的互联互通。同时可以考虑在中欧地理标志谈判中积累经验,研究与其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互认互保的可行性,以避免我国地理标志产品逐一注册所可能存在的语言、法律、政治、人文等风险和障碍。另一方面在多边谈判中保持清醒,尊重各国的不同模式选择,同时对国际多边注册与保护范围的谈判密切跟踪,按照于我有利的原则,积极参与谈判,为服务我国地理标志产品更好地“走出去”打下良好的国际规则基础。(作者单位为国家工商总局)


(来源:《国际人才交流》2017年10期,

责任编辑: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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