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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律师、会计师年薪200万落户北京丨北京抢的是人才,你们抢人!

2018-03-27 ipo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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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什么最贵,人才北京落户新政出台、抢人大戏拉开


北京新政吸引人才落户


3月22日,北京市政府网站发布《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这个管理办法对北京整体引进人才的事项定出基调,对于北京定义的8类人才,给出了最大的诚意,可以直接“北京落户”,还有额外福利。


  • 引进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 引进人才无产权房屋的,可在聘用单位的集体户落户

  • 聘用单位无集体户的,可在单位存档的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落户


原有的落户规定,其实并不经济。一般来讲,只有应届毕业生,才能有机会解决北京户口,而北京的户口指标,大多数掌握在大型国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手中。对于社会人士,机会少之又少。这种情况下,既不利于吸引高端人士前来北京,也产生了很多应届生拿了户口就走人,与老东家发生纠纷的案例。


一切向钱看的政策,不一定是个好政策,但一定是个最赚钱的政策。


数十万VC/PE有望落户


在中国,最难获得户口的城市就是北京。北京的常住外来人口数已经从2003年的300万攀升到了如今的822.6万,但平均每年只有18万左右外地户籍人口能够挤过千军万马,获得北京户籍,其中接近两成指标还要留给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因此,即便是处于金字塔顶端的VC/PE们,也难求一纸北京户口。


为了吸引投资人,这次北京可谓向VC/PE机构祭出了“近十年最宽松的落户政策”。消息一出在北京创投圈激起了涟漪。这些年,北京几乎聚集了中国数量最多顶尖的创业公司和创投机构,从IDG资本、红杉中国、经纬创投到百度、京东、美团、今日头条....浩浩荡荡数十万人。这一纸新规有望让他们告别北漂、落地生根。


投行、律师、会计师年薪200万可落户


北京落户新政对应的第二类人才科技创新人才及科技创新服务人才,投行、会计师、律师的小伙伴也属于这一类,北京的小伙伴落户有望了


条件就两条:1、城六区的投行、会计师、律师年薪超过上年度北京全市平均工资20倍,其他区域超过15倍;2、连续三年达标。


《北京统计年鉴2017》披露的2015年、2016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分别是8.5万元、9.25万元,同时北京职工工资近五年工资平均增长率11%,按此计算,投行、会计师、律师小伙伴未来三年要落户年薪得200万左右。具体标准是这样滴:


2018申请落户:2015年收入170万、2016年收入185万、2017年收入203万;


2019申请落户:2016年收入185万、2017年收入203万、2018年收入224万;


2020申请落户:2017年收入203万、2018年收入224万、2019年收入246万。


符合落户条件的小伙伴,真滴是人才!


第五条 加大科技创新人才及科技创新服务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中国专利金奖”获奖专利的发明人、获得3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独立完成人、以第二作者及以上身份获得6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主要完成人,其专利在京落地转化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总部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主体中承担重要工作,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企业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8倍,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6倍);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科技创新服务主体中承担重要工作,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机构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20倍,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15倍)


(四)本市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入站人员,出站后被本设站单位聘用的。


人才是第一资源,也是创新活动中最为活跃、最为积极的因素。人才争夺的背后,凸显出各地为发展积蓄人才力量的现实渴求。


2017年,武汉、南京、成都、西安、长沙等城市仍接连出台各种人才政策招贤纳士。进入2018年,各地纷纷加码,“战争”愈演愈烈。前段时间,包括武汉、郑州、合肥、南京等在内的多个二线城市,频繁出台落户新政,降低住房门槛,向各类人才抛出橄榄枝。“送”户籍 “送”房子,二线城市各显神通。


但看过北京抢人的节奏,才明白,这才是抢人才,你们原来都在抢人!不过,这也不怪你,谁让首都就这一个呢?看来,北京的房价又要涨了

八类人才可以落户北京

科技创新人才及科技创新服务人才

(一)“中国专利金奖”获奖专利的发明人、获得3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独立完成人、以第二作者及以上身份获得6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主要完成人,其专利在京落地转化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总部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主体中承担重要工作,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企业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8倍,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6倍);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科技创新服务主体中承担重要工作,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机构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20倍,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15倍);


(四)本市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入站人员,出站后被本设站单位聘用的。


文化创意人才

(一)在京注册运营、近3年年均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含)且年均税后净利润2000万元以上(含)的文化创意企业,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文物保护等领域国家级奖项获奖人和国家级文化创意人才培养工程入选人;


(三)社会贡献较大的知名媒体人、自由撰稿人、艺术经纪人、文化传承人、展览策划人和文化科技融合人才,以及著名的作家、导演、编剧、演员和节目主持等人员。


体育人才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大赛事策划人和组织人、著名运动员和教练员、国际级和国家A级裁判员、知名体育解说员和体育节目主持人;


(二)具有良好发展趋势和培养前途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国际交往中心建设人才

(一)在京注册的重要国际组织或国际组织分支机构聘用的核心人员;


(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发机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来京投资设立的规模以上企业等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本市急需的具有全球视野、掌握世界前沿技术、熟悉国际间商务、法律、金融、技术转移等规则的人才。


金融人才

(一)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京设立并备案,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近3年实际投资本市高精尖产业5000万元以上的天使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合伙人、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高级管理人员;


(二)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京设立并备案,实收资本3亿元以上、近3年实际投资本市高精尖产业5亿元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合伙人、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在京设立的金融控股集团、持牌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平台、金融组织聘用的贡献突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骨干。


教育卫生人才

(一)具有国家“双一流”大学(或学科)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5年以上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职称的高等教育人才和科研人才;


(二)具有省级或地市级优质中小学10年以上教学经验,且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


(三)具有三级医院10年以上从医经验,且具有高级职称的医疗卫生健康专业人员;


(四)本市紧缺急需的其他具有相应水平的教育和医疗卫生健康人才,以及其他类型事业单位所需的专业人才。


高技能人才

(一)世界技能大赛获奖人及其主教练、本市职业技能一类竞赛第一名获奖人及其它国家级以上相应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奖人且贡献突出的,可办理人才引进;


(二)本市科技成果转化紧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自由职业者

建立自由职业者引进通道。对本市科技创新或文化创新贡献突出且依法纳税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本市人才队伍结构,加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保障,根据《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京发〔2017〕20号)、《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发〔2017〕38号)及国家和本市引进人才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围绕北京“四个中心”战略定位和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立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样化人才需求,坚持政治站位,坚持首善标准,以德为先,通过多种方式不拘一格地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创新主体引进紧缺急需人才。


第三条建立优秀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来京工作的,可快速办理引进手续:


(一)“千人计划”和“海聚工程”的中国籍入选专家;


(二)“万人计划”、“高创计划”、中关村“高聚工程”的入选人;


(三)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本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


第四条支持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引进人才:


(一)在京承担国家和本市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工程等任务或进行其他重要科技创新的优秀人才团队,其领衔人可办理人才引进;由2名国家或本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推荐,优秀人才团队的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二)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5000万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7000万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其主要创始人和核心合伙人可办理人才引进;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1亿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1.5亿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由2名主要创始人或核心合伙人推荐,其团队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三)市属各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集团总公司及其他相应单位实施的重点人才工程中创新创业成效突出的入选人,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第五条加大科技创新人才及科技创新服务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中国专利金奖”获奖专利的发明人、获得3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独立完成人、以第二作者及以上身份获得6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主要完成人,其专利在京落地转化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总部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主体中承担重要工作,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企业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8倍,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6倍);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科技创新服务主体中承担重要工作,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机构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20倍,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15倍);


(四)本市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入站人员,出站后被本设站单位聘用的。


第六条加大文化创意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在京注册运营、近3年年均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含)且年均税后净利润2000万元以上(含)的文化创意企业,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文物保护等领域国家级奖项获奖人和国家级文化创意人才培养工程入选人;


(三)社会贡献较大的知名媒体人、自由撰稿人、艺术经纪人、文化传承人、展览策划人和文化科技融合人才,以及著名的作家、导演、编剧、演员和节目主持等人员。


第七条加大体育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大赛事策划人和组织人、著名运动员和教练员、国际级和国家A级裁判员、知名体育解说员和体育节目主持人;


(二)具有良好发展趋势和培养前途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第八条加大国际交往中心建设的人才保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在京注册的重要国际组织或国际组织分支机构聘用的核心人员;


(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发机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来京投资设立的规模以上企业等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本市急需的具有全球视野、掌握世界前沿技术、熟悉国际间商务、法律、金融、技术转移等规则的人才。


第九条加大金融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京设立并备案,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近3年实际投资本市高精尖产业5000万元以上的天使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合伙人、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高级管理人员;


(二)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京设立并备案,实收资本3亿元以上、近3年实际投资本市高精尖产业5亿元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合伙人、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在京设立的金融控股集团、持牌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平台、金融组织聘用的贡献突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骨干。


第十条加大教育、科学研究和医疗卫生健康等专业的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具有国家“双一流”大学(或学科)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5年以上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职称的高等教育人才和科研人才;


(二)具有省级或地市级优质中小学10年以上教学经验,且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


(三)具有三级医院10年以上从医经验,且具有高级职称的医疗卫生健康专业人员;


(四)本市紧缺急需的其他具有相应水平的教育和医疗卫生健康人才,以及其他类型事业单位所需的专业人才。


第十一条加大高技能人才引进力度:


(一)世界技能大赛获奖人及其主教练、本市职业技能一类竞赛第一名获奖人及其它国家级以上相应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奖人且贡献突出的,可办理人才引进;


(二)本市科技成果转化紧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第十二条建立自由职业者引进通道。对本市科技创新或文化创新贡献突出且依法纳税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第十三条拓展紧缺急需人才遴选引进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用人主体中稳定工作、贡献突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在国内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二)经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合格的;


(三)经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区或局级单位按程序推荐的;


(四)经相应的人才认定委员会认定推荐的;


(五)其他特殊特艺人才或紧缺急需人才。


第十四条拟引进的人才应无刑事犯罪记录,提出引进时一般应在聘用单位工作满2年。引进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三城一区”引进的可放宽至50周岁,个人能力、业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的可进一步放宽年龄限制。引进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第十五条加强引进人才落户保障。引进人才无产权房屋的,可在聘用单位的集体户落户;聘用单位无集体户的,可在单位存档的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落户。


第十六条优化引进人才办理程序。引进人才本人签署诚信声明,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做出书面承诺后,由聘用单位向所在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具有管辖权的局级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市人力社保局对拟引进人才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引进落户手续。


第十七条明确引进人才工作职责。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全市引进人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区人力社保局(含开发区人劳局)、具有管辖权的局级单位人事部门等报送单位负责对引进人才发挥作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聘用单位负责加强对引进人才的管理与服务,履行帮助办理引进手续、缴纳社会保险等责任和义务;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引进材料,并遵守法律法规和聘用单位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加大廉政风险防范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明确相关主体职责,防范廉政风险。人才引进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贿受贿、推诿拖延等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其中,主管部门和聘用单位给予全市通报、压减办理数量、列入黑名单、暂停办理调京业务等处理;申请人取消调京资格、不良信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有效期为5年的记录,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予以注销;相关人员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此前发布的《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暂行办法》(京人发〔1999〕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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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穷十年,租房毁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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