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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特定产业和特定规模,亏损企业将可以直接IPO

2018-03-31 ipo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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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3月30日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文中提到“尚未盈利试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实现盈利前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这说明亏损企业可以作为试点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证监会3月30日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关于就《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拟修订的首发办法中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上市,可以不适用发行条件关于盈利指标相关要求,即理解为:创新试点企业可以是亏损企业,亏损企业不能上市将成为历史,亏损企业上市将不再是梦,修改后的发行管理办法在征求意见实施后,亏损企业将来可直接IPO!

当然,不是所有的亏损企业都可以IPO上市,只有八大产业创新企业及具有相应规模的企业才可以。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具体企业还需要证监会予以甄选,具体规定见《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

关于就《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资本市场对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支持力度,我会拟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个别条款进行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http://www.csrc.gov.cn),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faxingbuB@csrc.gov.cn 

4.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邮编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4月30日。

                                     中国证监会

  2018年3月30日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我会拟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 )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背景
《创业板首发办法》对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和国际影响力的日益加强,国内创新
企业不断涌现,形成新动能,为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积极贡献。但由于新经济业务模式特点,一些创新企业仍处于亏损状态,现有部分发行条件的设置已经不能满足此类企业发展的需要,亟需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进行完善,使资本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助力国家创新驱动战略、培育新动能。
二、修改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创业板首发办法》修改的总体思路是以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引领,坚持创新与发展有机结合,改革与开放并行并重的原则,允许符合《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上市,可以不适用发行条件关于盈利指标相关要求。本次《创业板首发办法》修改后总体架构不变,仍分为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 6 章,共 56 条。在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修改为:“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
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可不适用前款第(二)项规定和第(三)项“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规定。 ”

特此说明。

关于就《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资本市场对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支持力度,我会拟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个别条款进行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http://www.csrc.gov.cn),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faxingbuA@csrc.gov.cn 

4.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邮编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4月30日。   

  中国证监会

2018年3月30日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我会拟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 )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背景

《首发办法》对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和国际影响力的日益加强,国内创新企业不断涌现,形成新动能,为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积极贡献。但由于新经济业务模式特点,一些创新企业仍处于亏损状态,现有部分发行条件的设置已经不 50 31334 50 15943 0 0 4822 0 0:00:06 0:00:03 0:00:03 4822满足服务创新企业发展的需要,亟需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进行完善,使资本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助力国家创新驱动战略、培育新动能。

二、修改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首发办法》修改的总体思路是以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引领,坚持创新与发展有机结合,改革与开放并行并重的原则,允许符合《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上市,可以不适用发行条件关于盈利指标相关要求。本次《首发办法》修改后总体架构不变,仍分为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附则 6 章,共 58 条。在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修改为: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 亿元;

(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四)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可不适用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 ”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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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编辑:黄  稀

地震了,房没了,房贷还在,要还吗?

因为地震毁坏的房子,如果还在贷款还款中,这房贷还要继续还吗?假设,银行的营业厅也震塌了,是不是我们存在银行里的钱也一笔勾销了?但天灾人祸无法预料,遭遇灾难已经很不幸了,还要继续还房贷,如何受得了?银行倒也不会无情至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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