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调查处理程序 推动消防责任落实|《江苏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解读
01
规范组织程序,划分调查权限
火灾事故发生后3日内,由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根据事故等级和调查掌握情况,提请相应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对于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相应地由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调查组或者授权本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调查组开展工作。
02
明确牵头部门,细化职责分工
03
严肃责任追究,深化结果应用
明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和人民政府批复结案程序,有关部门、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应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司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重大、较大火灾事故,相应人民政府应在结案后一年内组织开展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04
拓展消委会职能,推动实体化运行
明确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消防安全委员会对下进行火灾事故挂牌督办时,由消委办承担相关具体事项。根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结果,相应消防安全委员会通过下发督办函、通报会商等形式,督促有关部门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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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梅亮、张子洁
▌校对:马凌晨
▌审核:滕辉
▌发布:南京消防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