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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调查处理程序 推动消防责任落实|《江苏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解读

南京消防 2022-12-28
为规范和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近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江苏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共5章32条,明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除生产安全事故外,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均适用本《规定》。《规定》的实施,对总结吸取火灾事故教训,促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01

规范组织程序,划分调查权限

火灾事故发生后3日内由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根据事故等级和调查掌握情况,提请相应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对于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相应地由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调查组或者授权本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调查组开展工作

02

明确牵头部门,细化职责分工

明确消防救援机构作为调查组的牵头调查部门,调查组组长由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或者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根据火灾事故具体情况和调查处理工作需要,调查组可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等小组进行分工协作,并及时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介入,开展事故追责问责审查、刑事案件立案监督等工作。

03

严肃责任追究,深化结果应用

明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和人民政府批复结案程序,有关部门、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应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司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重大、较大火灾事故,相应人民政府应在结案后一年内组织开展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04

拓展消委会职能,推动实体化运行

明确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消防安全委员会对下进行火灾事故挂牌督办时,由消委办承担相关具体事项。根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结果,相应消防安全委员会通过下发督办函、通报会商等形式,督促有关部门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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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火调技术处

▌编辑:梅亮、张子洁

▌校对:马凌晨

▌审核:滕辉

▌发布:南京消防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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