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黑龙江发布重要通知
12月4日,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下发通知,转发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设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要求各市(地)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认真贯彻执行。《通知》提出要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哨点”作用,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传染病患者的发现和预警能力,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的设置原则、运行模式、设置标准和组织保障四大方面进行要求和规范。
《通知》提出,设置原则要以“可设尽设、布局合理、条件合格、工作规范”为原则,结合各地传染病防控和群众实际医疗需求在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发热诊室。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应当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并实现“哨点”功能。
《通知》要求,发热诊室应当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运行。各地可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等判断运行模式并及时调整,确保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下实现对发热患者的登记、筛查、隔离、报告、治疗、转诊等功能。
《通知》强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在门急诊规范设置预检分诊点。各地应当制定分诊标准流程。预检分诊点根据相关标准告知发热患者就诊须知。负责发热患者及其陪同人员的导诊。
发热诊室应当严格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诊、拒收发热患者。所有到发热诊室就诊的患者,必须登记有效身份信息或扫“健康码”,基层医疗机构需对全部发热患者进行核酸检测和血常规检查。不具备检测能力的,需通过与其他医疗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合作的方式为发热患者提供检测服务。加强疾病早期诊断和传染病筛查,对于需要集中救治的传染病患者,尽快转至定点医院集中治疗,并按规定进行病例登记、报告,对于诊断不明确且不能排除传染病的患者,也应当及时报告,并对患者采取隔离措施,不得擅自允许其自行转院或离院。对于有重症高危因素或病情进展迅速的患者,需及时转至有条件的医院进一步治疗。
《通知》提出,各地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统筹和政策衔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建设给予必要支持,形成工作合力。
来源/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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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孙 瑶 责 编/王冰楠 潘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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