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通过,你的生活将发生哪些变化?
11月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公共图书馆法。当晚18:05:50中国人大网刊发第七十九号主席令,宣告公共图书馆法的顺利颁布。19:55:18中国首部图书馆领域专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刊发!
本法包括总则、设立、运行、服务、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五十五条,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牵动万千图书馆人的专门法律落地
标志着中国公共图书馆事业迈上新台阶
走上法治轨道后的图书馆
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
这部法律的出台后
我们的生活将发生哪些变化呢?
小编带你划重点
明确了公共图书馆的定义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
信息包括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缩微制品、数字资源等。
公民可以设立公共图书馆,并以自己的名字命名
第六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
第二十条 公共图书馆可以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文献信息专藏或者专题活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公共图书馆、公共图书馆馆舍或者其他设施。
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
第三十八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本馆的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借阅规则等;因故闭馆或者更改开放时间的,除遇不可抗力外,应当提前公告。
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
公共图书馆免费服务项目多
第三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平等、开放、共享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下列服务:
(一)文献信息查询、借阅;
(二)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
(三)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
设备设施不能用于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公共图书馆向社会公众提供文献信息,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适宜的文献信息。
公共图书馆不得从事或者允许其他组织、个人在馆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加强对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古籍保护
第四十一条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馆内古籍的保护,根据自身条件采用数字化、影印或者缩微技术等推进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并通过巡回展览、公益性讲座、善本再造、创意产品开发等方式,加强古籍宣传,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加强数字化及网络化建设
第四十条 国家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图书馆数字服务网络,支持数字阅读产品开发和数字资源保存技术研究,推动公共图书馆利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向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数字资源
建设、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文献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CNKI集海内外学术、教育、文化等文献资源的集成化数字出版与内容增值服务和数字出版、知识管理、网络运营相关技术开发为一体,为数字化图书馆资源和平台建设提供知识服务。
资源:源数据库、公众平台、区县平台、公共电子阅览室、少儿产品;外文产品(全球经典文献汇编、EBSCO大众期刊全文数据库);借阅机;
特色库建设、数字加工、个性化项目、古籍加工;
馆外流量(PKSS)、全球学术快报;(免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