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违的新政:住房公积金可以个人自己缴纳,还可以半年一取
一直以来
住房公积金都是以单位缴存的方式
不允许个人自己缴纳
对于有需求的这部分人群来说
就被拒之门外
不过从今天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上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和“约定提取”两项新政
便民利民
哇,这两个新政策真很诱人呀
那么,申请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有哪些主要内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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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或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的港澳台人员、享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下称自愿缴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照自愿原则申请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自愿缴存人应携带以下资料前往我市归集银行(自愿缴存人可自由选择归集银行)办理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称自愿缴存账户)设立手续并现场签订《清远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现场办结)。
1.《个人自愿缴存开户申请表》一份;
2.个人身份证原件(港澳台同胞提供居住证、通行证或台胞证,享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3.所选归集银行个人结算账户(自愿缴存人在归集银行设立的个人银行借记卡(一类卡));
4.《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一式两份(现场签订);
5.《授权委托书》一份(现场签订)。
注意事项:请缴存人在代扣银行账户中预留充足余额,以备账户开通时划扣当月公积金)
自愿缴存人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每年1月起可调整一次,一经确定,一年内保持不变。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自愿缴存人可在规定范围内自行选择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提取
个人自愿缴存人员符合以下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使用条件,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租房自住的;
三、家庭发生突发事件的;
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五、账户停缴封存满6个月,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
贷款
自愿缴存人员在本市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12个月),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并承诺在贷款期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具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按揭购房“约定提取”新政
今天同步上线
只要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相关银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并已正常还款一个月及以上,且未全部结清的即可申请开通该功能。也就说申请人只要开通该项业务后,系统就会直接将公积金提取金额转入银行账户里。“约定提取”新政有自动划转、手动划转两种提取模式,申请人可按需选择。
记者:梁浩宇 纪新锋
责编:郑慧苗 编审:张思考 值班副总:张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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