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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广场内这些行为或将被处罚!

清远头条 2022-09-02

清远市公园广场如何管理?

@清远街坊,请您来提意见!

日前,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拟定的《清远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危害绿地、占用绿地、

噪音污染、违反游园管理将被罚款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3月6日

点击这里进入【意见征集】


《办法》明确,公园是指城市建成区内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的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等。广场是指城市建成区中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不包括以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和商业广场用地。


《办法》共分5章37条,从规划建设、保护管理、法律责任等多方面明确了公园、广场的管理细节,各方责任。


焦点1公园、广场内不得建设与其配套服务、管理无关的建筑物


《办法》规定,经批准的公园、广场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不得随意修改,因公共利益确需修改的,应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公园、广场内不得建设与其配套服务、管理无关的建(构)筑物。公园、广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构)筑物应当严格按照审定的公园、广场扩初设计或施工设计建设,其体量、外形、色彩应当与公园、广场的景观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公园、广场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园、广场内设置水、电、燃气、通信等管线,应当埋地铺设,不得危及公共安全,不得影响植物生长。


公园、广场的设计应当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的需要,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条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倡导节约型园林绿化。公园、广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考虑防灾避险、人防的需要,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等公益性服务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广场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参与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焦点2公园内活动噪音影响周围环境将罚款


《办法》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声环境功能区分类的规定,划定各公园、广场所属的声环境功能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各公园、广场按照其所属的声环境功能区执行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限值。


  • 禁止在非运动健身娱乐区和距离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五十米以内的区域开展使用乐器、音响器材的活动和歌唱等产生大于60分贝的活动。


  • 禁止纪念性公园的主要纪念区域开展健身、娱乐活动。


  • 每日十三时至十五时、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禁止在公园开展使用乐器、音响器材的活动和歌唱等产生大于50分贝的活动


  • 公园、广场内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


《办法》明确,在公园内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劝导;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焦点3公园内配套服务要明码标价

《办法》规定,公园、广场的配套服务项目设施、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已批准的规划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不得因经营而改变或破坏公园、广场内建(构)筑物原有风貌和格局。


公园、广场的管理用房不得用于配套服务项目经营。公园、广场的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内的配套服务项目应严格控制经营类型和规模。


公园、广场的配套服务项目应以游客需求为导向,以大众服务为主,遵循公平、安全、优质的服务原则。配套服务项目主要包括餐饮服务、零售服务、游览服务、游艺服务等。经营项目应按规定明码标价。


《办法》明确——


  • 不遵守公园管理规定,妨碍公园管理活动;破坏公园环境卫生,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等废弃物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在非指定区域游泳、垂钓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攀、折、钉、拴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以树承重、就树搭建;采石取土、建坟;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对组织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焦点4损害古树名木致死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公园、广场内违规建设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或使用,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办法》还明确,损害公园保护范围内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损害古树名木致死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改变公园用地的,按照每平方米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座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的,按照设施造价的二倍处以罚款


擅自占用公园绿地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退出,恢复绿化,并按照每平方米处以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南方+、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编辑:谭敏 编审:孙怀强  编委:梁伟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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