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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眼看法】“并发症”是不是医生免责的理由?

2017-01-15 刘严 医脉通



来源:医脉通;作者:刘严 清华大学玉泉医院 急诊科


名词

解释


并发症是指一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引起另一种疾病或症状的发生,后者即为前者的并发症。并发症是不是可以避免的?医生需不需要为并发症担责?


所有学医的人都知道“并发症”,教科书上很多疾病、手术、操作或特殊治疗后面都有关于并发症的说明。医生潜意识里认为并发症往往是不可避免的,医生不应对诊疗、护理过程中产生的并发症负责。因此,在医疗诉讼中,医生常用不可避免的并发症作为辩护的理由。曾经有很多病例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都因为发生的是术后并发症或疾病并发症,而被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是,现在情况不同了。


由于《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的人身损害,医院都需要赔偿。于是,医疗过错鉴定结果成为了医疗诉讼中主要判定赔偿额度的指标。在过错鉴定中,并发症并不是一个“免责条款”。


并发症真的不可避免吗?


下面让我们先来看一个病例:张阿姨在洗澡时发现腘窝内有一个肿块,于是就诊于北京的一家三级医院骨科,经过检查诊断为神经鞘瘤,为良性肿瘤,肿瘤包膜完整,其中有神经穿过。虽然肿瘤是良性的,但是张阿姨还是害怕癌变,与医生沟通之后执意要手术治疗。术前医生向张阿姨交代此类肿瘤可以完全剥离,但手术中仍可能出现并发症,其中包括神经损伤,结果医生在手术剥离肿瘤的时候将神经纤维分支离断,术中便向张阿姨告知如果继续切除肿块可能导致神经严重损害,张阿姨和家属均表示愿意冒风险接受手术。最后,医生仍感觉无法完成肿瘤切除,遂停止手术。术后张阿姨出现踝关节运动障碍、下肢肌肉萎缩等症状,肌电图显示腓总神经神经源性损害。


医生辩称患者为神经源性肿瘤,手术不可避免地造成神经损害,并且在术前和术中均告知患者,获得患者和家属的同意,不应承担责任。而张阿姨到其他三级医院就诊时却得知,此类肿瘤成功切除率很高,因此无法接受医生没有成功切除肿瘤却造成严重神经损伤的结果。后医患双方沟通无果,张阿姨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法医认为医方的主要过错在于没有采用“显微镜下手术”的方法,没有最大程度地防止神经损害的产生,未能达到所在地区的医疗水平。最终,鉴定张阿姨为九级伤残,医方负主要责任,过错参与度为65%~75%。


并发症并非免责理由


法学界将并发症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避免的,一类是不可避免的。如果被认定为是可以避免的并发症,而医生由于存在过失导致未能避免,就需要承担责任;而如果并发症不可避免,医生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对于发生的并发症也进行了积极、正确的处理,就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并发症绝对不是免责的理由。


上面的病例中,医生在术前实际上是比较谨慎的,进行了MRI检查,术前对肿瘤进行了活检,明确了肿瘤性质。但由于没有显微手术的设备和技能,医生采用普通手术的方式,结果导致不但没有切除肿瘤,反而造成了严重的神经损害。如果是在医疗水平较差的地区,没有医院具备实施显微手术的能力,那么即使造成了神经损害也不构成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在北京地区,很多医院都具有实施显微手术的能力,此类手术较少会造成永久、严重的神经损伤。术前医生没有告知患者可以采用不同的手术方法提高手术成功率,并盲目相信自己的能力,在术中没有进行有效的神经保护,因此很难推卸责任。


但是医生不是万能的,有时候出现并发症确实不可避免,而且不同地区的医疗水平和医疗条件有所差异,比如基层医生和低年资的医生的技术、经验是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提高的,因此如果对医生要求太过苛刻,就可能导致医生推辞掉那些没有百分百把握的患者,这对于个人水平提高和整体医疗水平的发展都是不利的。因此,就目前的现状,医生只能努力成长,同时要尽职尽责。医生在临床工作中,对于并发症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术前和操作前是否能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并发症。


2.对于可能发生的并发症,患者是否知情同意。


3.对于预见到的并发症是否足够重视并采取了必要的预防措施。


4.在手术及操作中是否规范以避免并发症的产生。


5.是否注意观察并及时发现并发症。


6.发现并发症后是否给予了及时、有效的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并发症的损害后果。


医患关系的小船说翻就翻,切不可逞一时威风而断送了职业生涯。多看病人,多参加手术,多实施各种操作固然是好,但仍需循序渐进、量力而为。高难度患者该转就转,以便让其接受更好的医疗服务,否则得不偿失。各位医生不要认为知情同意书能当挡箭牌,这充其量只能证明你曾经告知病人某些事项,病人也同意了某些事项。


执业有风险,且行且珍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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