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眼看法】工作中受到伤害,医生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来源:医脉通;作者:刘严 清华大学玉泉医院
2017年过去两个多月了,伤医事件接连发生。1月5日凌晨四川省雅安市人民医院呼吸科医生在急诊会诊时被围殴,只因呼吸科没床。2月16日江苏省人民医院移植中心副主任被“号贩子”刺伤,只因挂号牟利被批评。有调查显示,杀医、伤医事件被害人多半是医生,虽然国家三令五申要加强安保,保证医生生命财产安全,但是收效甚微。
除了报道出来的严重杀医、伤医事件外,每天很多医护人员都在遭受着谩骂、威胁、恐吓、暴力伤害。面对伤医事件我们防不胜防,除了尽可能提前预防,保护自己避免危害外,还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利益。也许获得的赔偿是微不足道的,但是与不良事件作斗争的勇气和决心将是对犯罪分子的震慑,是对被害人的安慰。
人身受到伤害可获得哪些赔偿?
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根据被害人受到伤害的严重程度,可要求赔偿义务人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
严重伤医事件的犯罪分子被判刑,被害人能否获赔偿?
很多严重伤医、杀医事件的犯罪分子都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在警方调查取证后会由公诉机关对其进行公诉,由法院进行量刑裁决。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会针对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赔偿经济损失进行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如果刑事诉讼程序未启动或已结束,被害人只能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另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也可以说是财产损失或经济损失,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目前尚有争论,一般不会获得赔偿。
医生工作中受伤害,能否获得工伤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因此,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且是医生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事件被害的,都应该认定为工伤。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医药费、住院伙食补贴、外地就医交通费及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由于申请工伤赔偿是有一定期限的,所以单位和被害人应积极上报材料申请。
仅造成轻微伤能否获得赔偿?
我国刑法规定轻伤以上程度的故意伤害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可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可是对于鉴定为轻微伤的案件,由于不涉及到触犯法律,公安机关仅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施暴者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但公安机关一般会进行双方调解,尽量对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达成协议。如果赔偿达不成协议,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伤害所造成的损失。
对于医生来说,工作中需要保持比较好的身体状态,即使是轻微伤也可能导致必须休息,不能诊治病人、实施手术。被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都是有权利提出索赔的。
医院是否需要对被害者进行赔偿?
对于人为伤害来说,施暴者是侵权人,医院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一般医院都会出于人道主义对被害者及家属进行适当的补偿。但是,医院有责任为医生提供一个相对安全的环境,发生不良事件后应积极处理,全力救治。如果医院在处理事件的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而过错加重了对被害人的伤害,造成了被害人损失,那么医院是有责任给予适当的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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