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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眼看法】二孩时代进行时!遇到这种情况,产科医护面临风险

2017-03-18 刘严 医脉通


来源:医脉通;作者:刘严 清华大学玉泉医院


案例回顾
2015年南方都市网报道:安徽省淮南某医院妇产科医生指导不具有助产士资质的护士为孕妇接生,致使婴儿出现重度窒息,最终导致新生儿脑瘫。后经安徽省医学会《皖医鉴字(2013)15号》鉴定:该病例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法院判处医生和护士构成医疗事故罪,但鉴于两人能够认罪、悔罪,其犯罪情节轻微,故免于刑事处罚。最终医院和患方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共计赔偿各项损失116万元


供需矛盾凸显下的尴尬


随着二孩政策实施,我国进入了生育的高峰期,很多医院都是一床难求,特别是大城市的三甲医院。在卫计委的协调下,各级医疗机构都不断扩充产科床位,尽量接收更多的孕妇,但仍满足不了实际需求。在产科床位不断增加的同时,产科医生及助产士却没有相应大量增加,各个医院具有助产资质的医生和助产士都存在一定的缺口。特别是一些民营医院和私立医院,很难招到或留住有经验的助产士,于是很多护士在未获得助产资质的情况下,就在医生的指导下开始独立从事助产工作。


接生孩子是个技术活,要求很严格


在妇产科实习过的人都知道,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助产士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整个产程大部分时间可能都是助产士在对产妇进行评估、协助助产,助产士的每项工作都关系到母婴的安全。因此,国家对从事助产技术的机构和人员实施特殊的准入制管理。


1996年4月19日,前卫生部妇幼卫生司发布《关于加强孕产期保健,对助产技术进行考核的通知 》明确指出,根据《母婴保健法》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据此,助产技术应列入《母婴保健法》的专项技术之中,对从事助产技术的医疗机构和从事助产技术的人员以及家庭接生人员一律进行考核。


考核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审批程序同其他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方可从事接生助产工作。


北京市卫计委也制定了《北京市助产技术管理办法》对于实施助产技术医务人员的资质取得、履行职责、质量控制、监督管理和奖励与处罚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他省市也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制定。


想要成为一个助产士,必须要先取得注册护士资格,接受相关培训,考核合格后才可以获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护士执业证、注册证、合格证三证在手才算是具有了合法的资质。需要注意的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具有有效期,一般为3年,在有效期届满前30天需要申请延续,未申请延续的视对合格证注销。


有经验的无资质助产士vs.经验尚浅的有资质助产士


如果让你在有丰富助产经验的产科护士和经验尚浅但三证在手的助产士中选择,你倾向于选谁?对于助产士来说可能经验是最重要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只是对接受培训、考核合格的一种证明,与助产士是否具有丰富经验无关。


然而,在助产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况,一旦出现意外事件就可能导致严重后果,而家属对此一般都不依不饶。医方要证明自己无过错才能免责,否则就要进行赔偿,正如文前案例所示。


产科医护必须知道的法规要求


为了规避上述风险,产科的医护人员需要从以下几点入手,不过前提是医疗机构需要具有合法资质,即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明是正规的医疗机构)。


1. 医疗机构按照《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展助产技术。


2. 实施助产技术的医务人员具有合法资质,医生为执业医师,护士为注册护士,并具有在有效期内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3. 助产过程符合相关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


4. 医务人员尽到了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履行了告知义务。


如果实施助产的医务人员不具有规定的合法资质,就有理由认为该人员不具有处理生产过程中各种情况的能力,更加可以证明医方没有尽到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助产护士是经验丰富的护士,但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意外情况是不可预见的,因此处理即使得当也无法避免不良后果的产生,会因为没有合法资质很难证明自己无过错,也很难不承担相应的赔偿后果。


用非助产士助产,医疗机构风险有多大?


产科是风险相当大的科室,随着二胎政策的放开,不但产妇数量激增,而且高龄产妇的比例也有所上升,即使产科医护人员尽心尽力,也无法保证不出现意外情况而导致恶果。如果出现损害后果,那么医疗机构就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1. 行政处罚:对于医疗机构任用无合法资质的医务人员实施临床诊疗行为,卫计委有权利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还可以处以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的处罚。而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也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2. 民事索赔:通过民事诉讼,患方可以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确定医方的责任,而获得相应的赔偿。


3. 刑事责任:如果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就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前述案例中不但护士构成医疗事故罪,当班医生由于明知道护士不具有助产士资质,仍让其实施助产,也具有严重不负责任的情节,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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