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眼看法】孕妇专科医院生产,产后失明谁之过?
来源:医脉通;作者:刘严 清华大学玉泉医院,梁雨 北京仁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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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怀孕后在北京某妇幼保健院检查建档,于2014年11月17日因“高血压、先兆子痫”提前剖宫产终止妊娠,产下一女。曾某生产后出现持续高热,并伴随高血压症状,血压最高达200/110mmHg。产后三天,曾某出现失明、头痛等症状,医院认为是眼底出血造成的,请眼科会诊。对于患者发热、头痛、失明等问题一直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没有进行其他检查。后经家属强烈要求,医院请上级综合医院专家对高热进行会诊,经治疗后于12月下旬退热出院。出院后曾某左眼视力仍存在异常。2015年1月曾某到其他医院全面检查发现,颅内血肿形成,由于长时间压迫视神经,导致视力永久性损伤。曾某认为医方存在过错,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医方辩称,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其自身疾病发生、发展所致,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关。
法院委托北京市某鉴定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曾某生产前医方间断给予降压药物,血压控制不理想,存在不足。患者剖宫产术中血压仍较高,医方没有给予降压药物。术后患者血压明显升高,医方实施治疗后患者血压仍旧控制不利,患者发生了右眼视网膜出血,而医方没有行头颅CT检查,医方存在过错。同时,患者自身疾病是造成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综合考虑,医方存在诊疗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有次要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判定被告过错责任程度 48 31551 48 15264 0 0 3360 0 0:00:09 0:00:04 0:00:05 336030%,判定医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住宿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1903.9元。
产科医疗风险增高现状凸显
“金眼科,银外科,累死累活妇产科。”妇产科的累是名声在外的,尤其是产科,一个病人关乎两条生命,背后更是一大家子人的悲欢。这两年在北京,各个医院的妇产科都爆满,一床难求,二胎政策出台后更是雪上加霜。产科医护人员在数量增加不多的情况下,要负责更多产妇的检查和助产,劳动强度超乎想象。
产科有其独特性,分娩过程伴随着诸多的不确定性,影响分娩的因素颇多,难以预测,正常分娩和异常分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而急诊相对较多,部分患者病情急转直下,如胎盘早剥、急产、脐带脱垂、子宫破裂、产后出血、羊水栓塞、胎儿宫内窘迫、新生儿窒息等。这些情况虽不算常见,但一旦发生就很凶险,变化急骤,处理稍慢或不当即会出现生命危险。
产科医生不能仅关注产科那点事
全面二孩使得产妇高龄化问题更加突显,不但孕期并发症增加,围产期脑血管病、心脏疾病突发成为了产科医生不能回避的问题。
面对高风险职业,产科医生更要注意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和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对于围产期患者发生的合并症和并发症,产科医生发现相关症状后应积极完善相关检查、明确诊断,并实施正确的治疗。对于超过产科诊治能力的并发症和合并症,主管医生有义务向上级医生汇报协调会诊或转诊事宜。在诊治过程中,医生有义务谨慎地观察患者病情变化,评估治疗效果,分析治疗不利的原因,探讨分析诊断的正确性和治疗的有效性。
本案中医方在患者围产期血压明显升高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有效的降压治疗控制血压,导致患者产前、产程中和产后血压都未获得控制,其诊疗行为与患者脑出血和眼底出血的损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并且,在患者出现头痛、失明的症状后,医方对患者的检查不够全面。医方在治疗效果不佳时也未能进一步评估检查,使得患者错过了治疗时机,造成终身残疾,医方很难免责。
妇产科专科医院如何保障诊疗安全?
综合医院由于有着强大的综合实力,为妇产科提供了各专业支持,一般对于诊断围产期合并症和并发症相对容易。而妇产科专科医院就显得实力相对不足,对于患者病情的变化估计不足,检查、治疗常常不能及时到位。因此,妇产科专科医院应采取措施降低诊疗风险,保障诊疗安全。
1.增加院内培训,提高诊疗水平
产科医生接触的患者多为健康青年,因此对于相关的内科、外科疾病认识不足,导致对于患者一些异常症状未能及时识别,延误了诊治。因此,医院需要对产科医生开展相关院内培训,让医生对于可能出现的合并症和并发症(即使是罕见疾病)有基本的认识。结合以往案例深刻剖析,获得经验教训。
2.与综合医院合作,完善检查项目
很多专科医院由于规模有限,检查项目有限,由于不能及时地进行检查可能导致误诊、误治,延误病情。目前北京很多专科医院为了弥补此不足,纷纷与周边医院合作,利用周边医院的资源。找到距离不远的对口帮扶单位,可以保证特殊情况下患者能及时得到检查和诊治,并且方便定期交流互相促进,对于提高诊疗水平,保障医疗安全有很大帮助。
3.通畅会诊、转诊绿色通路
对于病情危重的患者,医生有义务及时请其他专科会诊,必要时应转诊到有能力诊治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应对此制订应急预案,建立跨单位的绿色通道,才能保障患者出现突发状况下能得到最及时最到位的诊疗服务,这对于专科医院规避诊疗风险是相当重要的。目前很多大型综合医院与社区医院组成医联体,互帮互助。妇产科专科医院实际上也可以探索这种合作方式。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医院有转诊义务,在履行转诊义务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转诊只限在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情况下。“设备和技术条件”是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应该转诊的关键。
(2)必须做到及时转诊。医疗机构虽然只能建议转诊,患者具有自主决定权,但是如果医院没有及时建议患者或家属应该转诊,仍旧存在过错。
(3)对危急患者必须做急救处置。在病情极不稳定或随时有危及生命可能情况下,无论是否转诊,均应签署一份书面文件,证明医方履行了告知义务,患方知情同意。
本案中医方作为妇产科专科医院,可能达不到诊治失明的要求,有转诊的指征。医方未能对患者实施合理的检查和治疗,又没有及时转诊,因此存在过错。
点评律师:
梁雨,北京仁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业于北京政法大学,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
(本文案例来自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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