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眼看法】救护车安全转运患者却被判担责,为何?
来源:医脉通;作者:刘严 清华大学玉泉医院
案件回顾
2004年9月29日,患者李某因头晕、呕吐被同事送入某大学校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急性脑血管病、高血压急症、脑出血待除外?”,建议转院。救护车很快赶到实施转运,转运过程中患者生命体征平稳,未实施治疗,安全到达武警**医院住院治疗。最终,患者被诊断为“脑梗塞、延髓背外侧综合征”,治疗后仍遗有严重后遗症。患者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过失,将校医院、急救中心和武警**医院一同诉至法院。
法院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对该案进行鉴定,出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指出,校医院诊断正确、处置基本得当、转院及时,无过失;而武警**医院存在诊疗过失,责任程度为少部分,赔偿参考范围为20%~40%。对于急救中心的过错,鉴定意见认为诊断正确,处置基本得当,安全将患者转运至医院。但患者强调其合同医院为距离较近的知名三甲医院,救护人员在其清醒的情况下,未尊重其选择权,而急救中心不能提供书面的证据材料证明,在患者应转至哪家医院的问题上是否尊重了患者的选择权。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时对此问题解释说,患者选择医院就选择了诊疗水平,如法院认定未尊重患者选择权,不排除对后果有一定影响,但过错参与程度一般不应超过10%。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检察院抗诉,再审,发回重审,二审终审,最终于2017年7月3日终审判决,判决武警**医院承担40%责任,急救中心承担10%责任,两医疗机构按照各自责任比例向患者赔偿。
急救车选择医院纠纷多发
因急救车舍近求远转运患者,引发纠纷的事件并不少见。
2015年,距离我院仅300米的地点发生车祸,受害者颅脑损伤,由救护车在晚高峰时段花费近1.5小时转运至6公里以外的一家医院,最终患者死亡。家属将急救中心诉至法院,认为救护车舍近求远,未选择距离最近的医院,中途舍弃了多家具备优质医疗条件的三甲医院,应该承担责任。
同年,某媒体记者爆料因腹痛在首都机场呼叫急救车,急救车拒绝患者转至多家三甲医院的要求,将患者强行送往距离超过25公里的急救中心。
患者的意愿能否左右急救车?
2010年,广州市曾发布《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规定:包括伤病员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所选择的医疗机构与急救现场的路程距离超过10公里;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对伤病员进行隔离治疗的以上三种情况,急救人员可以拒绝患者选择医院的要求。除此以外,患者有权利在接受急救时选择医院。
2013年生效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是我国针对急救出台的位阶最高的规则。该管理办法第23条明确规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
这里的“就近”和“就急”是在考虑专业需要、运转安全以及急救网络医院可接受能力等因素后,转送至比较近和比较快到达的救护医院,即选择的医院应当具有综合最优性。“兼顾患者意愿”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患者的意愿,但本质上并没有赋予患者异议权或选择权,医院的选择权仍然集中在具有专业优势和信息优势的急救中心及其救护人员手中。
选择医院如何规避风险?
目前的医患关系相对紧张,彼此缺乏信任,在此背景下,患者容易对救护人员产生质疑,进而导致纠纷。因此,在选择急救医院的时候,救护人员可以考虑以下几点建议:
1. 根据患者病情、附近医院的专业水平、急诊实际状态、路途交通情况等实际情况进行初步预判,为患者选择一个比较合适的医院;
2. 一切以抢救患者生命为第一要务,尽最大可能保证患者安全,降低转运风险;
3. 转运前与患者和家属充分沟通,说明选择医院的理由,尽量获取患者家属的理解;
4. 及时与调度沟通,汇报转运情况,或与目的地医院急诊提前沟通;
5. 在患者病情允许的情况下,尽量满足患者的要求可能会减少未来纠纷,需要在病历资料中记载;
6. 确定急救医院后,向家属交代途中可能风险,确认患者或家属知情同意,签字为证。
院前救护人员需要理解和配合我院接诊的患者中,也有很多患者需要转诊上级医院,或患者要求转诊其他医院的情况,在与急救车沟通的时候可以发现,院前救护实在不好干。很多患者执意到知名的三甲医院就诊,但实际情况是这种医院急诊人满为患,患者连坐的地方都没有,救护车将患者送到后,只能让患者躺在平车上放在楼道中,因为没有了平车,救护车就只能在那里等,直到患者被妥善安排。有的救护车着急会直接舍弃平车,过几天再去取。有些患者拒绝救护人员的建议执意到某院就诊,但到达后却被告知该院根本处理不了,还必须转院,延误了病情。
有些救护人员坦言愿意将患者拉回站点所在医院,因为对医院科室情况、急诊救治能力都比较清楚,可以直接联系绿色通道入住专科病房或ICU,省去了很多麻烦。很多危重患者家属执意要转运到路途遥远的城里知名医院,经常让救护人员转运得胆战心惊。
作为急诊科医生,一般只是建议患者转院,但对于转哪家医院不会给予指定,如果患者家属非要仔细询问,推荐几家知名医院供其选择比较能够“尊重”患者的选择权,以免患者及家属质疑动机不纯。
梁雨,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现任北京仁创律师事务所主任。梁雨医疗法律专业团队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
本文案例来自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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