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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眼看法】一例息肉切除术,医方手术无责为何仍需赔偿5万元?

2017-09-02 刘严、梁雨 医脉通


来源:医脉通;作者:刘严 清华大学玉泉医院,梁雨 北京仁创律师事务所


案例回顾

播音员袁某,因“声音嘶哑”就诊于当地一家三甲医院,入院诊断为右侧声带包块待查(息肉可能);慢性咽、喉炎,次日接受“表麻下行纤维镜下右侧声带取材,激光烧灼咽后壁”,术后病理诊断为(右)声带息肉。术后患者声音嘶哑较前加重,继续住院治疗后症状无好转,经多次会诊、制定综合治疗方案,曾考虑为精神因素导致症状,治疗后患者症状仍未恢复。患者住院1年余后出院,之后患者曾到北京进行医治,但病情仍未恢复。患者与医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法院委托当地鉴定中心及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对医方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患者精神状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指出:


1.医方存在在术前未尽告知义务的不足

2. 患者声音嘶哑目前可排除由右侧声带息肉摘除术引起的声带损伤、息肉组织残留及神经损伤所致;

3. 患者声音嘶哑与医方实施手术无因果关系;

4.患者情绪障碍,与手术后嗓音未恢复心情不好有关。


法院最终认定患者的损害后果与医方医疗行为无关,但由于医方未在术前告知患者手术可能出现的风险,未签署手术同意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导致患者未充分认识医疗风险。医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判决医方赔偿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告知并取得患者同意是医务人员的一项法定义务


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有权知悉与其生命健康权相关的信息并对此作出选择、决定,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知情同意权。


我国民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均有与此权力相关的条款,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包括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方案等。患者有权在知悉的基础上进行自主选择、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检查、手术、治疗方案等。


知情同意目前成为了患者的一项法定权利,而这一权利的法定化使得医院向患者告知并取得患者同意的行为已不仅是医疗习惯或技术操作规程中的一个步骤,而属于医务人员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


未尽告知义务导致的损害后果需要赔偿


一般来说,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患者的损害后果可以表现为物质性损害后果,即患者身体的损害以及相应经济损失的产生,也必然会产生患者的精神损害后果。只有当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的时候,医方才需要根据因果关系的大小对患者进行赔偿。一般赔偿费用包括残疾/死亡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多是根据造成精神损害后果的严重性进行确定的。


该案中,患者的损害后果包括两方面一是声音嘶哑,但由于此损害后果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无关,因此医方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精神损害后果,表现为患者的知情权未得以行使所产生的精神损害后果。


特殊人群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多


该案法院认为法律对患者知情权的确定在于体现对患者人格尊严的尊重,故对于医疗机构未尽告知义务的行为,失衡的是患者的精神利益,导致患者精神利益的减少或丧失。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该案中,医方虽有一些过失,但是与患者声音嘶哑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关键是根据患者从事播音员及节目主持人的职业特点,以及医院未尽告知义务的手术与其职业相关的情节,考虑到声音嘶哑会导致精神损害相对比较严重,因此判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较高。


其他案件也有类似的特点,比如整容失误导致毁容的案件,如果患者为演员、模特、艺人等执业,则会相应地判赔更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就是考虑到这类人群的工作对于容貌的要求比较高,容貌受损会带来更大的精神损害。因此,接诊这类患者时,一定要明确指出可能对执业造成的风险,让患者有一定的精神准备。


顾问律师:


梁雨,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现任北京仁创律师事务所主任。梁雨医疗法律专业团队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


本文案例来自于:法信电子书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办案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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