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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眼看法】孕妇产后出并发症索赔169万,法院拨云见日主持公道

2017-10-01 刘严 医脉通


来源:医脉通;作者:刘严 清华大学玉泉医院,梁雨 北京仁创律师事务所


前言


总是在文章中点评案件,大家看了总觉得“医生当得是那样怨,医院赔得是那样惨”。有些同行在评论中指出,正是法律使得医疗诉讼增多,患者动不动就索赔,弄得医生都不能好好干活了。我却不这么认为,相比“医闹”来说,医疗诉讼才是正途。不但患者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处理问题,不用在医院喊打喊杀,医院也可以通过诉讼来自证清白,妥善处理纠纷。相对来说,通过法院审理判决的案子还是比较公正的,引以为鉴,可以帮助我们提高“谨慎”意识,减少医疗风险。


这周,分享一个与前不同的案例,法院给医院了一个满意的“说法”。


案件回顾

患者曾某,女,31岁,因“宫内孕39+4周”入住北京某知名三甲医院生产,产前存在胎膜早破、亚临床甲减、不良孕史。入院后因持续枕后位,硬腰联合麻醉下行剖宫产终止妊娠。术后第2日,患者出现头晕、头痛,坐位时头痛明显。术后第6日,患者坐立位时仍觉头痛,麻醉科会诊,考虑与腰硬联合麻醉有关,建议继续保守治疗,必要时止痛治疗。患者拒绝进一步检查,要求出院。术后11天,患者头痛症状明显加重,伴左侧肢体无力,未处理。术后13天,患者突发意识不清、肢体抽搐,到急诊就诊,考虑为颅内静脉窦血栓不除外,头痛癫痫不除外。请神经科会诊,行MRI检查提示颅内静脉窦血栓形成,经抗凝、对症等治疗后,患者病情好转出院,出院时神经查体正常。


患方认为医生在明知患者出现脑脊液渗漏的情况下,不告知患者实际情况,是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原因;产妇是凝血高危人群,尤其是剖宫产,麻醉科医生未采取抗凝血的措施,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机。最终导致患者再次住院治疗,长时间接受药物治疗,一直无法母乳喂养。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种费用169.97万元。


院方对此不予认可,认为硬膜穿透为腰硬联合麻醉后常见并发症,而颅内静脉窦血栓发生率较低,与低颅压头痛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正是因为医院及时准确诊断和治疗才使得患者神经系统完全恢复正常,抗癫痫药物也不需终身服用。对此,医疗机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指出医方的诊疗行为不违反诊疗常规,并履行了相应的风险告知义务。术后头痛属于麻醉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医方对患者积极随访,并给予相应处理。手术、创伤、感染、妊娠、遗传因素是颅内静脉系统血栓形成的危险因素,极易漏诊、误诊,有一定死亡率和致残率,无证据支持与脑脊液渗漏相关。医方术后考虑脑脊液渗漏未在病历中明确,与患方沟通不足,虽存在一定过错,但与患者颅内静脉系统血栓形成无关。


法院认为院方虽有过错但与患者损害结果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但鉴于院方存在告知不足从而引起患方的怀疑,未能在病历中如实记录病情,判决医方承担患方鉴定费1万元,以警示被告医院及其他相关医疗机构对此引起充分重视,不断加强病历书写管理和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



术后出现并发症,医方是否就要担责?


实施操作或手术后经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并发症,有些并发症是常见的,有些是非常罕见的;有些并发症是通过采取积极的术前准备、采取预防措施、术中谨慎操作、术后加强护理治疗等方法可以避免的,有些则很难预料、无法完全避免。而对于不同类型的并发症,法律的要求也不同,原则上要求医生要达到当地、同级的医疗水平,以这个标准来认定医院是否尽到了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是否需要对并发症负上责任。


比如术后感染是一种常见的术后并发症,对于某些手术来说,术后感染根本没有办法避免。例如化脓性阑尾炎穿孔的患者,术后一定会存在局部感染。但如果医生在术前就根据诊疗常规应用抗生素,术中尽量清理感染灶、放置引流,术后加强护理,积极抗感染治疗。即使患者术后出现严重感染,医生也没有责任。


本案中,患者在术后先是因为麻醉出现脑脊液渗漏引发头痛,而后可能由于手术、妊娠等危险因素的存在而发生血栓性疾病,但两种并发症都是难以完全避免的。医方的诊疗行为并无失当的情况,反而是因为医方技术高超,第一时间诊断并发症并及时治疗,才避免患者出现严重的损害后果。法院判决医方不应为患者的并发症负责是有根据的,符合情理。


医方存在过错,是否就需赔偿?


对于并发症的发生医方是否存在过错,需要从手术是否有适应症,术中有无违反技术操作规范,术后有无尽到诊疗义务,发现并发症后是否积极诊治处理,是否及时请会诊,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等方面进行审查。出现并发症,并不意味着医方一定存在过错。而即使医方有过错,也仅在医方的过错导致了患者的损害后果(二者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额度的多少与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关系密切程度直接相关。


本案中,鉴定专家对于医方诊疗行为的评议还是比较严格的,认为当患者出现并发症后,医方并没有在病历中明确记载,不符合病历书写的相关规定。并且,医方与患方沟通不足,没有充分尽到告知的义务,导致患者及家属存在误解。虽医方存在一定过错,但这些过错并不是导致损害后果的原因,二者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医方不需为此负责。


医方负担1万元鉴定费,是否公平?


法院最终判决医方承担患方的鉴定费1万元,可能很多读者都不能理解。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患方状告医方,应对被侵权的事实进行举证,主要证据就是第三方的鉴定意见。一般来说,申请鉴定的一方应先行垫付鉴定费用,如果患者状告医院,应是医方申请鉴定并垫付费用。最终,鉴定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或者根据责任比例承担。


本案中,医方被鉴定为虽存在过错,但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所以不需赔偿,因此法院驳回了患方的诉讼请求。但对于鉴定费用,法院认为是由于医方的过错,导致患方认为医方隐瞒事实,有理由推定医方有过错,因此才起诉申请鉴定以维护自身权益。因此,医方应该为此过错承担患方的鉴定费。同时,法院希望通过对院方的过错进行适当的惩罚,警示所有医疗机构的医生能更加严谨地进行工作。这样的判决比较公正,同时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


顾问律师:

 

梁雨,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现任北京仁创律师事务所主任。梁雨医疗法律专业团队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


本文案例来自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http://www.bjcourt.gov.cn/cpws/paperView.htm?id=100585482429&n=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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