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全国首部!家庭医生签约有法可依了

2017-12-02 Ryder 医脉通

导读

国内首部关于家庭医生服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已经出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终于有法可依了!


来源:“基层医师公社”微信号,作者:Ryder


近日,深圳市卫计委印发了《深圳市家庭医生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家庭医生服务内容、收费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距离上次意见听证会已经过去快半年的时间了,在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结合家庭医生签约实际情况后,这部规范家庭医生服务的指导性管理办法正式落地。

 

下面就让我们一同来了解一下这部“管理办法”主要说了些什么内容,又有哪些值得共同关注的地方?

 

1社会办医疗机构可开展签约服务


通常情况下我们听到更多的是,家庭医生签约属于公立医院的范畴。而该《办法》在规定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可以开展家庭医生服务,鼓励政府办的二、三级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到开展了家庭医生服务的基层医疗机构参与家庭医生服务的同时,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家庭医生服务。

 

这不仅是满足市民个性化、多样化的服务需求,同时往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队伍里增加了新鲜活力,有民营力量参与竞争的签约工作一定会开展得更加精彩纷呈。

 

2负责人增设门槛


 《办法》要求每个团队必须有1名负责人负责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成员任务分配和管理。当然这个领军人物,不是谁都可以胜任的,要求必须是全科医生,而且得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执证上岗,要有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市内注册为全科医学或者中医全科专业;

 

2.学历或职称满足条件,必须是本科及以上或者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得有全科经验,即从事全科医学工作并已连续独立执业1年以上。

 

对家庭医生服务团队负责人提出这么多要求不仅是对签约居民的负责,同时也能提高团队签约服务质量,吸引更多的居民参与签约,形成良性循环。

 

那对签约团队有什么要求呢?

 

《办法》规定这个团队以“2+X”模式组队,“2”是“标配”,包括全科医师和社区护理人员;“X”是“选配”,可以吸收公共卫生医师、专科医师、药师、健康管理师、心理咨询师、营养师、康复治疗师、社(义)工、社区网格管理员等人员加入。

 

3居民只能签约一个团队


小编注意到,这与《办法》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居民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多个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签约有所不同。即将实施的《办法》规定,在签约周期内,居民只能选择一个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为其提供家庭医生服务,签约期限原则上为1年,期满后可续约或另行选择其他家庭医生团队签约。

 

在面临签约政府办团队或社会办团队二取一的选择上,团队的技术力量和服务质量就成了群众选择服务的一个重要参照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为签约团队不断完善专业素养、提高核心竞争力提供了正向指引,更有利于签约市场的优胜劣汰。

 

4政府办团队仅提供上门“家庭病床”服务


签约团队主要都在医疗机构提供服务,如需上门,政府办团队只为建立家庭病床的签约居民提供上门服务,居民必须满足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且需医护人员定期上门实施治疗等条件。

 

而社会办团队则不受家庭病床设床的限制,可以根据自身的服务能力以及签约居民的需求,经医疗安全评估,书面告知医疗风险及服务价格,并取得签约居民知情同意后,为签约居民提供上门医疗服务。

 

这也是考虑到公办医疗机构实际情况的,毕竟除了签约任务以外,还有其他的基本医疗及公卫服务等多项工作需要做,所以在上门服务这块,公立与民营的区别在情理之中。

 

5社会办团队可自行制定服务价格


收费方面,政府办团队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须按照深圳市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执行;提供除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卫服务外的其他服务,在签约服务费的收取上,须经市发改部门批准后才能收取。

 

而社会办团队提供除公卫服务外的其他服务,可自行制定服务价格,向社会公示后,收取医疗服务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等费用,这点比政府办团队多了些自主权,同时也是符合国家鼓励社会民营资本投入医疗行业的大致方针。

 

在享受家庭医生服务财政补助期间,政府办团队不得向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收取签约服务费;社会办团队向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收取签约服务费的,只能收取扣除财政补助后的差额部分。

 

6明确服务内容九大项,服务人数不超过2000


小编对照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发现,服务内容在之前八大项的基础上进行了延展,并且对每一项服务内容都做了详细的解说(文末附原文,有详细内容介绍)。在人数上的限定也是符合国家在家庭医生签约方面不能只追求数量,忽略服务质量的要求,同时也兼顾家庭医生工作强度等因素,确保家庭医生服务能够有效、稳固地持续进行。
 
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性管理方面,深圳又做到了先人一步,给全国其他地区带了一个好头。随着签约工作的进一步展开、落实,相信各地会陆续出台相应的文件,指导家庭医生更好地开展工作!

 

附原文如下:

 

深圳市家庭医生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家庭医生服务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医生服务,是指医疗机构与常住居民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协议,由协议约定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为该居民提供的综合性、连续性、协调性、个性化的医疗卫生和健康管理服务。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家庭医生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家庭医生服务的相关政策,规范、监督、指导全市家庭医生服务的开展。

 

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医疗机构及其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开展家庭医生服务进行质量考核和监督评价。

 

第四条  各级公共卫生机构,应当为医疗机构及其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技术指导。

 

第五条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以开展家庭医生服务。

 

鼓励政府举办的二、三级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依法到开展家庭医生服务的基层医疗机构执业,参与家庭医生服务。

 

第六条  医疗机构组建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应当配备全科医师、社区护理人员,并可以吸收公共卫生医师、专科医师、药师、健康管理师、心理咨询师、营养师、康复治疗师、社(义)工、社区网格管理员等人员加入家庭医生服务团队。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工作任务、工作流程、制度规范及成员职责分工,定期开展考核;并指定1名全科医师作为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负责人,负责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成员任务分配和管理。

 

第八条  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在深圳市执业注册为全科医学或者中医全科专业;

 

(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从事全科医学工作并已连续独立执业1年以上。

 

第九条  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其他成员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十条  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在所在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和工作职责范围内可以依法为签约居民提供以下服务:

 

(一)基本医疗服务;

 

(二)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三)签约健康管理服务,以公共卫生服务为基础,为签约居民制定个性化、针对性的健康干预措施,并为其提供连续性健康管理服务,指导其开展自我健康管理;

 

(四)签约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通过面对面、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为签约居民提供健康咨询、健康教育资料发放、家庭康复指导和用药指导等服务;

 

(五)签约诊疗服务,提供约定时限的诊疗、健康照顾、跟踪随访等服务;

 

(六)签约预约服务,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为签约居民提供诊疗和健康管理预约、登记等服务;

 

(七)签约转诊服务,根据签约居民的需求为其提供更快捷、方便、有效、有针对性的转诊转介服务;

 

(八)家庭病床服务,为符合家庭病床管理有关规定,适宜在家庭环境下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的签约居民根据其需求提供家庭病床服务;

 

(九)其他签约服务。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为居民提供家庭医生服务,应当与其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协议。家庭医生服务协议应当包括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成员、项目、方式、服务内容、期限、双方权利义务,解约和续约情形等内容,签约周期原则上为1年。

 

签约周期内,居民只能选择一个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为其提供家庭医生服务。居民需要更换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须向与其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书面提出解约后,方可选择新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

 

第十二条  在家庭医生服务协议有效期内,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发生成员变动、服务内容变化等情形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签约居民,签约居民可以与医疗机构协商修改服务协议或者解约。

 

第十三条  每个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签约服务人数一般不超过2000人。

 

第十四条  开展家庭医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信息,包括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成员的姓名、专业、职称、学历、主要工作经历、工作成就等,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开展家庭医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使用社康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家庭医生服务信息化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家庭医生签约情况以及对签约居民的健康随访、健康档案维护等。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应当对签约居民的个人资料及隐私保密。

 

第十七条  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主要在医疗机构内为签约居民开展家庭医生服务。

 

第十八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可以按照家庭病床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建立家庭病床的签约居民提供上门医疗服务。

 

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根据自身的服务能力以及签约居民的需求,经该医疗机构医疗安全评估,书面告知医疗风险及服务价格,并取得签约居民知情同意后,可以为签约居民提供上门医疗服务。

 

第十九条  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其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为签约居民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相应的补助资金列支,医疗机构不得另行向签约居民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为签约居民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照深圳市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执行;提供的除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外的其他服务,经市发改部门批准后,可以向签约居民收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等费用。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在享受家庭医生服务财政补助期间,不得向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收取签约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为签约居民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以外的服务,可自行制定服务价格,向社会公示后,收取医疗服务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等费用。

 

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享受家庭医生服务财政补助期间向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收取签约服务费的,只能收取扣除财政补助后的差额部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3年。


往期精彩回顾

➤ 花18万手术后一个月她还是死了,作为主治医生我能怎么办?

当患者爱上医生,结局怎样?讲述4个医生与患者的情感故事

➤ 护士的6个“必杀”绝技,有一个比黄鼠狼都狠……

戳原文,更有料!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