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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护士处方权是在拿生命开玩笑?请让质疑在实践中消失!

2017-12-03 常乾坤 医脉通


导读

在我国这种倡议才刚刚出现,我们不能“一棒子打死”,而应让它在实践的探索中,寻找符合新时代中国特点的处方权路径。


来源:医脉通,作者:常乾坤


2017年8月,安徽省医改办出台创新城市医联体之高年资护理人员下基层试点工作,选派高年资护士挂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副主任、主任助理。探索给予执业护士在高血压、糖尿病以及伤口换药等特定范围内的“处方权”,在医师的指导下开具处方。据记者核实,目前这一“方向性的探索”仍处于酝酿阶段,尚未专门正式发文。但针对护士拥有处方权的问题,在业内引起的较大的争议,笔者以下思考:


1让护士拥有处方权未尝不可!


在不少人的留言中,赞成者自然有之,质疑者也不在少数。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一是护理人员学到的技能知识,与临床诊断不相符合;二是部分护理人员学历太低,先天基础不牢固;三是有些人对护士职业本身的歧视,认为只是挂水打针的。但笔者认为,所有这些问题都不是绝对的。


临床上常常说:“好护士抵得上一个医生”。要知道护理人员在学习期间,内外妇儿等基础临床医学知识都是必修的,所需要掌握的内容并不比临床医生少,知识面上并不存在着多大的鸿沟。如今临床上大多数年轻的医生,工作中都需要老资历的护士协助,来处理一些医疗活动,年轻医生未必能比老年资护士更加有条不紊!


例如,当发现患者休克症状,护士首先要快速建立静脉通道,经静脉给予生理盐水,配血,做输血准备,吸氧等。若等医生下医嘱后护士再执行,往往会延误抢救机会。在日常工作中遇到这种情况,护士未等医生下医嘱,就已进行了处置,从某种意义上讲,护士已有了一定的用药权和一定的治疗权,只是这种权利没有被明确,没有法律的保证。


当下有个时髦的词叫“跨界”,任何职业都不再有明显的界限,只要你能不断的学习与提升自己,只要你有这个诊断的资质与能力,只要你符合相关的条件要求,拥有部分疾病的处方权并不是不可逾越的沟壑。医生同仁也不应害怕护士拥有处方权抢了自己饭碗,而应当理性看待,毕竟帮手有了更大的权限,可以给自己更多的时间,去对付更为复杂的问题,还可以在某些方面得到一定的建议。因此笔者认为,让护士拥有处方权可以大胆的去尝试!


2护士拥有处方权需哪些条件?


国外的一些发达国家的护士,不少都早已拥有了一定范围的处方权。在英国,从2003年起,英国护士已拥有180种药物的处方权;瑞典的护士1988年就有了处方权,直到1994年在全国推广,只要正式毕业合格的地区护士都有护士处方权;美国护士取得了博士学位通过考试合格后就可获得处方权。从国外护士拥有处方权的资历来看,笔者认为国内的护士想要拥有处方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方面,这种处方权,是针对护士的处方权,而非完全放开等同医生的处方权,毕竟“术业有专攻”,可以从一些常见病、多发病如高血压、糖尿病、脑卒中、精神病等用药治疗起始,逐渐的扩展到较大范围,综合衡量,慎重决断,让护士的处方权既能起到实效,又能保证保全。


另一方面,想要拥有处方权,并不是人人可以拥有处方权,而是要从学历准入、工作经验、知识储备、技能操作上,根据处方权的不同,进行有针对性的要求;需建立起一整套的准入、培训、考核、评价、改进体系,而不同疾病的处方权可从专科护士的成长路径来借鉴。


让护士拥有处方权,并不是“一个拍脑袋的决策”,更不是“拿老百姓的生命开玩笑”,而是被国外发达国家实践过的有益举措。事实证明,它不但能提升护士的职业价值,也有利于护理人才的流失,更能一定程度上促进医疗护理质量的提升。而在我国这种倡议才刚刚出现,我们不能“一棒子打死”,而应让它在实践的探索中,寻找符合新时代中国特点的处方权路径,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徐圣杰,郭 帅,孙江峰.中国是否需要护士处方权;

2.胡丽,吴艳平,廖如意.试论护士处方权在中国的实现;

3.李娜.从国外护士处方权的发展看我国的护士处方权;

4.杨俊兰,于洪.浅议护士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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