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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担保救人 却为2.8万医药费追款14年

2018-02-05 李雯 刘丽梅 医脉通

导读

医生和患者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服务是等价的,患者应承担缴费义务。


源:亚心网,记者:李雯 刘丽梅


因工受伤的王大河无力支付医药费,为赢得抢救时间,主治医生赵轩自愿为他做医药费担保。然而,王大河出院后拒绝支付应由自己承担的2.8万元医药费,这一拖就是14年,其间医院从赵轩的工资中扣除了欠款。


多次索要无果的赵轩最终将王大河诉至法院。2月4日,记者从玛纳斯县人民法院获悉,经过一审、二审后,法院判决王大河给付赵轩医疗费欠款。


王大河是玛纳斯一工地的工人,今年50多岁。2003年,王大河因工受伤,被送往石河子一家医院治疗。在救治过程中,他因无钱交医疗费,各项治疗被迫暂停。


赵轩是王大河的主治医生,他知道王大河暂无生命危险,但担心延误了救治的最佳时机,于是为王大河向医院做了医药费担保。


王大河住院期间,共产生各项医疗费共计16万余元。除了王大河所在单位支付医疗费13.8万元外,剩余2.8万余元应由他个人承担。此后,王大河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剩余的医疗费,事情拖了下来。


自2008年起,医院从赵轩工资中陆续扣除2.8万余元,用于支付王大河欠付的医疗费。赵轩找到王大河及其所在单位,要求返还自己垫付的医疗费,却连连吃“闭门羹”。


“我受伤属于工伤,所有费用应由单位承担,你去找我单位的领导吧。”王大河将“皮球”踢给了单位。单位负责人则表示:“我们已经支付了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其余费用应由王大河自行承担。”


多次索要无果,赵轩十分气愤:“救死扶伤是我的义务,但一片好心换来患者的推诿,我太心寒了。”2017年6月,赵轩将王大河诉至法院,要求他返还自己垫付的医疗费及利息。


“王大河受伤住院治疗,他本人应当支付全额医疗费,至于医疗费是否应当由其单位承担,这是另一法律关系。”主审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王大河应当向赵轩给付医疗费欠款。


2017年秋天,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大河向赵轩支付医疗费28629.88元,利息15116.57元。王大河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12月15日,昌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医生没有义务为患者担保


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言:医生没有法律义务为患者做担保。法律规定,对于有急(危)重症患者,医院出于人道主义应当无条件接收救治,治疗产生的费用,如果患者没有经济能力支付,医院可向国家申报。


医生和患者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服务是等价的,患者应承担缴费义务。实在没有治疗费用,患者应当找有还款能力的亲属或者供职单位来担保。本案中,赵轩出于善良和医德,为患者做担保,最后却带来经济上的损失,浪费时间和精力去诉讼,这对医生来说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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