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医眼看法】当医生有多难?做个人流也背锅!

刘严 医脉通 2018-08-20



导读

本案中,医生所做的工作,相信很多医生都经历过。但估计没有几个医生会想到让患者、家属提交身份证明、关系证明。



来源:医脉通    作者:刘严 清华大学玉泉医院 





当医生风险大,临床诊疗决不能马虎,学理论、练技术,手术做得精益求精。是不是这样就够了?那样想就错了。在医院混不止需要掌握医学知识,社会知识和经验也决不能少,要不然分分钟背锅。

 




案例回顾

 

2013年12月,一对父母带着自己29岁的女儿石某到北京市某医院就诊,谎称石某“未婚先孕”,要求进行人工流产。当医生询问病史时,石某的父母称石某未婚,患有精神病,一直在口服药物,不宜要孩子,要求做“人流”及“上环”。医生在对石某进行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后,向石某和其父母进行了告知,石某当时没有反对,在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时,石某父亲称石某没有行为能力,由其代签。之后石某接受了人工流产,并放置了宫内节育器。2014年石某和丈夫殷某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院方向二人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伙食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十万余元。

 

石某的丈夫殷某称,2009年二人相识准备结婚,但石某的父母不同意二人结婚,一直隐匿户口本。2011年石某回家发现房间被母亲侵占,加之户口本长期被隐匿不能结婚,情绪较为激动,后被父母强制送入精神病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出院后,石某回到二人共同生活的住所,间断接受治疗。

 

2013年12月石某到医院检查发现怀孕,石某母亲要求石某将孩子打掉,殷某不同意,二人争吵后不欢而散。后石某母亲将石某接回,之后石某割腕自杀被殷某送至医院救治,石某告知殷某孩子已经在医院做掉了。殷某认为自己已经46岁,与30岁的石某生活5年才怀上孩子,医院侵犯了二人的生育权,对二人未来生活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导致石某自杀未遂,应该进行赔偿。

 

院方被诉,感觉很是无辜,认为对石某的诊疗符合诊疗常规,没有过错。患者在2011年就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没有行为能力,因此由其父亲代为签署同意书不违反法律法规,医生在对石某进行手术时没有采取强制措施。如果就诊当时石某如殷某所述具有行为能力,在医生告知时石某一直在现场,始终没有反对,与其父母共同编造谎言,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过错在石某自己。石某有权选择生育或不生育,院方没有对殷某的生育权造成损害。

 

于是,在法庭调查中,石某是否具备行为能力成为了本案的关键。殷某提交了专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证明石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称石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发病时无行为能力,是被父母骗到医院做人流的。在之后的庭审中,殷某又主张石某在就诊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受到父母欺骗才接受人流手术的。医方表示,在为石某实施诊疗过程中,医生没有能力认定石某的行为能力。原被告双方均不申请就石某就诊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法院依职权指定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石某和殷某均不配合鉴定,二原告也同时指出不向石某的父母主张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指出医方为石某实施的手术符合诊疗规范,手术本身并未造成石某身体权、健康权的损害,当事人的主要争议在于院方是否未征得石某同意就进行了上述手术。由于石某不配合鉴定,不能认定石某在就诊当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无论石某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医方均违反了说明告知义务,侵害了石某的知情同意权。医方过错分析如下:

 

1.就诊时石某父母称石某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虽然不具有认定民事行为能力的专业资质,也应进一步就其是否已经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审查。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民事权利,医院并未就石某父母是否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监护人进行审查,存在过错。

 

3.终止妊娠及节育手术涉及妇女的生育权利,甚至其胎儿父亲的生育权利,就诊者主张为未婚,院方应进行一定的审查,就审查的限度,法院认为应让就诊者提供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较为合理。

 

法院认为院方存在过错、石某的父母也存在过错,因此院方行为并非生育权受到侵害的全部原因,但二原告不向石某父母主张侵权责任,因此根据乙方行为的违法行为酌定赔偿金额。最终,法院判决院方向石某、殷某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石某医药费5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赔偿殷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元。




 

如何保障患者的生育权?

 

生育权是指公民依法通过两性自然或人工受精受孕、怀胎、分娩以及无性生殖的方法,繁衍养育后代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由于男女性别、生理机能和分工的差异,丈夫的生育权只能通过妻子来实现。因此,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如果夫妻双方对生育后代意见相左时,法律首先保护女性的生育权。

 

1.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最新的婚姻法解释指出: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对已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女性实施人流手术,不需获得其配偶的同意。

 

2.妻子单方面决定生育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如果妻子希望生育,而丈夫不同意,也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因此,如果妻子要保留孩子,而丈夫不想要孩子,医生应听取妻子的意见,而不用顾忌丈夫的意见。

 

3.成年未婚女性有生育权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单身女性也是公民,所以也享有生育的权利,在医院同样能够接受检查、建档、生产,但非婚生孩子在办理户口时可能会有些障碍。

 

4.供精或供卵进行人工辅助生殖,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他人供精或供卵进行人工生育的,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否则,应视为侵犯夫妻共同生育权的行为。

 

5.单身女性不能接受辅助生殖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要求医疗机构在实施试管婴儿技术中,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单身女性不但不能通过辅助生殖技术怀孕,甚至不可以接受冻卵手术。

 

6.未成年女性怀孕需要其法定监护人来决定

 

根据我国《民法》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所以未成年女性怀孕,都需要其监护人做决定。

 

7.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的治疗需要其法定代理人来决定

 

《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因此,如果面对限制行为能力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医生需要获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可以实施诊疗。





 

诊疗行为也需要谨慎取证

 

本案中,医生所做的工作,相信很多医生都经历过。但估计没有几个医生会想到让患者、家属提交身份证明、关系证明。但从本案的判决中,我们不难看出,法院对于医院审查责任的要求可是相当严格的。

 

如果按照法院的要求,需要审核患者的婚姻状况、法定监护人情况、民事行为能力情况等:

 

1.婚姻状况:已婚人士用结婚证证明,未婚人士需要去民政部门开具单身证明。

 

2.法定监护人情况:未成年人一般父母为法定监护人,需要提供户口本或公安部门提供的关系证明。

 

3.审查民事行为能力:这个比较不好实现,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应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判决。

 

但是,临床实践中却不那么好执行。比如一个孩子生病了,需要手术,基本上医生经过询问确定家属为近亲属,交代风险履行告知义务,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就直接手术了。很少会检查家属身份证件,审查关系证明。

 

但如果按照法院的要求需要哪些证明文件呢?首先,要有孩子的身份证或户口本,证明孩子的年龄。然后,孩子父母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和与孩子的关系证明,以证明送孩子来医院的确实是孩子的父母,确实是法定监护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才是有效的。

 

医院的医生是否有能力对这些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呢?是否有时间进行细致地审查呢?患者家属拒不提供证明文件又该如何处理呢?希望以后的法律法规能对这些问题的解决给出明确的指引。

 

本案调查过程非常曲折,喜欢热闹的脉友可以去看看审判书。本案的原告石某和殷某相差16岁,婚姻生活的确曲折,连登记结婚也是在派出所出具了证明信的情况下实现的。好不容易石某怀孕了,居委会在没有户口本的情况下开具了《本市居民婚育情况证明》,街道办事处也在没有户口本的情况下为石某办理了《生育服务证》,但孩子已经不在了。但最迷惑地应该是医院,怎么忽忽悠悠地就过错了,三万多就赔出去了。

 

顾问律师:梁雨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现任北京仁创律师事务所主任。梁雨医疗法律专业团队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


本文案件来自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http://www.bjcourt.gov.cn/cpws/paperView.htm?id=100730856704&n=1





精彩回顾


➤ 这些人不需要规培了?官方正式回应……

➤ 在阻止医生多点执业的路上,三甲院长越走越远……

➤ 这起患者死亡事故,值得所有医生警惕!

➤ 重磅!国家版罕见病名录终于落定了!

戳这里,更有料!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