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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砍伤科室主任!现在的老人为何拿起伤医屠刀?

常乾坤 医脉通 2019-01-05



导读

当认知观念畸形,当法制处置缺位,无形之中纵容了伤医犯罪行为!



来源:医脉通

作者:常乾坤

本文为作者授权医脉通发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据媒体报道,9月25日上午10时许,四川省内江市第一人民医院老区,一名老人拿着一把疑似凶器的刀,看上去长三四十厘米,进入三楼甲状腺乳腺外科门诊普外二科主任史医生的诊疗室,然后持刀砍伤史医生,右手臂等处受伤,白大褂上沾满血迹,史医生跑出诊疗室。


事发视频截图 图片来自1视频


受伤医生被搀扶 图片来自成都商报客户端


随后,保安前来将持刀伤人的老人控制住,民警也随即到场将老人带走,被砍伤的医生就被送往医院手术室进行治疗,暂无生命危险。


事发视频


据网友爆料,该行凶老人曾是史医生的一名患者,一直认为是史医生把他的病治坏了,为此曾到医院闹事。双方做过医疗过错鉴定,认定为院方或医生并无过错。但该患者并不认同,于是在9月25日这天持长刀(大约40厘米)到门诊将史医生的右手臂砍伤。


目前,警方仍在调查具体情况。


这样的伤医事件,令我们心痛,更让我们诧异。


有网友总结近期伤医事件:


9月4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恩泽医院,一医生惨遭一曾经的患者割喉, 行凶者是一位老人;

9月2日,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医院,一女医生被男歹徒用羊角锤袭击头部,行凶者是一位老人;

7月12日,天津武警后勤学院附属医院的赵军艳医生被无辜捅杀,主要犯罪嫌疑人是一位老人。


施暴者是一位老人,曾经他们那个年代的医患关系应当是和谐的,认知也应当是全面的。而且自身年岁已高,原本任何事情或许都已看淡,但为什么会不顾一切持刀砍杀医生呢?受害者是科室主任,从医经验丰富、技术相对过硬,处理起医患关系来本应该更得心应手,但为什么却被一位老人用刀砍去?





虽然目前事情缘由并没有官方公布,但从过往的伤医案件来看,一是可能因为纠纷所致,解决未果后打击报复,二是可能因为对行业不满,纯粹为了泄愤。而这两点背后所呈现的原因,归根结底是以下三点:


一、不良社会舆论的影响


首先,不少人戴着有色眼镜看待医疗行业,只要发生医疗纠纷,不少人便把其中的责任归罪于医生或者医院。随之而来的便是责骂、殴打甚至杀医,由于部分群众习惯性的同情弱者心理,很多情况下的辱医、伤医不但得不到法律法规的严惩,还难以出现正义的呼声,甚至是一片叫好!这样的窘境,令人感到既可悲又无奈。当认知观念畸形,当法制处置缺位,无形之中纵容了伤医犯罪行为!青年人年轻气盛可以伤医,老年人人老力衰同样可以突袭,因为他们知道只要医生看不好自己的病,就可以拿棍打、用刀砍,因为大家都在这么做,因为伤医成本太低,“法不责众”的氛围之下,老人拿起屠刀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种种矛盾宣泄的风口


难道就因为单纯的没看好病,才会逼得一位老人去砍人吗?显然不是,就如同古代医疗技术有限,死亡率也高,但医患之间的相处可以说相当和谐,有些甚至传为美谈,流传千古。近些年,暴力伤医事件常有发生,但医患之间表面所呈现的矛盾纠纷,归根结底在于医疗体制下各种冲突的集合,看病难、看病贵转嫁给医院和医生。


药品昂贵是因为医生收回扣?医保不报是因为医生从中作梗?看不好病是因为医生故意失手?看病排队是因为医生偷懒?这些误解在部分人群中普遍存在。再者,随着物质化观念的加重,人们对于医疗行业的期望值越来越高,病没有看好,又花了那么多钱,心怀怨恨,拿刀砍人在他们看来也就是顺理成章了。种种矛盾的积累,让部分人的人心变坏了,不管医生如何努力与付出,都会被当成相反的那一面来看待。医生成为了牺牲品,成为患者求医问药时积怨爆发的宣泄口,受害的是医生,更将是患者。


三、行业防备体系待完善


总是在伤医悲剧发生后,我们采取呼吁严惩医闹、加强安保,总是在风声过后就再也听不到了任何有效的防备政策执行。


一方面,如今的暴力伤医的惩处都是在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而在医疗领域缺少专门的处置规则,这明显是不公平、不公正的,一是培养一位优秀的医学人才,类似主任级别的,需要很长的时间进行规培、晋升、考试、学习等过程,消耗的精力与财力较大,参照相关法律处罚明显过轻;二是作为救死扶伤的医疗行业,原本就是带有公益性质的,医护人员安全理应受到最基本的尊重,才能吸引更多的人从事这个行业,因此加大处罚力度理所应当。


另一方面,保障医生安全,并不是靠发几道文,增加几个保安,判几个死刑,所能解决的,还应当重视医疗体制下的种种问题,从全局着手,从细处把握,捋清医疗行业的责、权、利,健全法制,完善流程,推进入院安检、通过智能监控识别具有不法企图的人员等,只有法规和措施双轨并行,营造良好的尊医重医氛围等,才能给医护人员带来最切实的保护,真正消除伤医事件的发生!

 





链接:故意伤害罪判几年?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说来,即在本法条文标有“致人重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字样的犯罪,应当按照本法各该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不再适用本条的规定。例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15条定罪量刑;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6条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8条定罪量刑;抢劫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63条定罪量刑。


故意伤害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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