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系医院的那些事儿:滥用“新型治疗方法”后…… | 医眼看法

刘严 梁雨 医脉通



导读

我愿在我的判断力所及的范围内,尽我的能力,遵守为病人谋利益的道德原则。为他们谋幸福是我唯一的目的。



来源:医脉通

作者:刘严 梁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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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魏则西事件轰动一时,“莆田系”被媒体起底。而近期轰轰烈烈的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新闻,也被媒体发现背后的投资人包括“莆田系”。

 

本周分享一个很常见的案例,一个关于“莆田系”医院的案例。

 


案件回顾


蒋某,男,30岁,因“尿频、尿急、阴茎疼痛半年”到北京某中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前列腺炎”,细菌培养为溶血性葡萄球菌感染,给予高能聚焦超声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医方告知其医疗风险:根据患者所患疾病,并根据患者目前的病理特征,需要且适应做高能聚焦超声治疗。

 

尽管采用此治疗方法具有一定的临床优势,但与其他的治疗方法一样,有一定相应的治疗风险:(1)疗效不尽完美;(2)对有些特殊致病菌感染,可能使病灶不完全溶解,留下残留病灶的可能;(3)意外情况:如心脑血管疾病的突然发生,有可能出现意外;(4)皮肤或入射通道组织损伤、疼痛或不适感;(5)治疗后必须顶起随访,顶起治疗及中药调理。并对治疗中、治疗后可能出现的情况,以及特殊情况进行了告知,还交代了治疗中和治疗后的注意事项。

 

患者支付医药费共计3.79万元。患者治疗后认为病情不但未能好转,反而恶化,身心受到严重损害。遂诉至法院要求院方赔偿医疗费2.5万元,身体损害50万元,交通费2000元,营养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诉讼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此案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认定医方采用“高能聚焦超声治疗仪+中药+硫酸头孢匹罗导入治疗”2月余,患者当时病症不适用于该项治疗,医方存在过错。造成患者治疗无效的后果,医方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负有主要责任。对于患者治疗后病情加重的陈述,鉴定专家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医方的治疗导致原有病情“恶化”。为此,患者向鉴定中心支付鉴定费1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医方采用的治疗方案不符合常规,原告病情不适用此诊疗方案。故医方所实施的诊疗行为侵犯了患者的知情选择权,采取不当的诊疗方案,患者因此付出高额的医疗费用,却无法达到治愈或好转的效果的后果。判决医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患者医疗费2.5万元、交通费1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鉴定费1.2万元。案件受理费5610元,由患者承担5000元,医方承担610元。

 

患者不服一审判决申请上诉,认为医方所实施的“高能超导医疗技术”没有在卫生局备案,在诊疗过程中严重违反了卫生管理法规,延误治疗,造成自己身体损害。并且认为赔偿医药费较低,精神损害抚慰金较低,还应赔偿误工费。

 

二审法院指出在本案鉴定过程中已经指出该诊疗技术不需要进行备案,患者上诉提到医方的人员资质问题,医方已经提供了相关医师的职业资质。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依据患者的申请,法院酌定,无明显不妥,因此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220元由患者负担。



超适应证使用仪器治疗构成过错


虽然对于前列腺炎的治疗不甚了解,但却从没有听说过“高能聚焦超声治疗前列腺炎”的方案。曾经有朋友拜托自己询问前列腺炎的治疗方法,记得泌尿科医生给出了较长疗程敏感抗生素抗炎的建议,还有一些注意事项。

 

笔者参阅指南,发现急性前列腺炎治疗方案主要是应用抗生素。而慢性前列腺炎最常用的三种药物是抗生素、α-受体阻滞剂和非甾体抗炎镇痛药,其他疗法包括前列腺按摩、生物反馈治疗、热疗、前列腺注射治疗/经尿道前列腺灌注治疗、手术治疗。搜索高能聚焦超声治疗,很少有关于用于前列腺疾病的文献,仅有少数用于治疗良性前列腺增生的初步研究。

 

搜索本案涉及的医方,曾有媒体指出属于“莆田系”,也有网上帖子指出医方为赚取医疗费,蒙骗患者。不管被告医院的性质如何,可以看出本案中医方为了获得高昂的治疗费收入违反诊疗常规、治疗原则,选择采用治疗仪治疗,而未能选择敏感抗生素规范抗炎治疗,存在明显的过错。



医院开展新技术、新项目需要符合准入制度


为了保障患者诊疗安全,今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更新了《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其中包括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对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技术或诊疗方法实施管理。

 

这里提到的新技术和新项目,并非是独创、独家引进、最新的技术或诊疗项目,而是本医疗机构首次开展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或诊疗方法。制度要求医疗机构要对拟开展的新技术和新项目进行先期论证、审批、审核,并加强质控、评估疗效。质控工作就包括新技术和新项目的开展应该符合适应证,不违反禁忌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且新技术和新项目安全、有效,定期进行动态评估。

 

为了避免新技术、新项目应用存在过错,导致后续的赔偿,医疗机构应该根据国家卫健委的相关要求,加强对临床开展诊疗技术和项目的管理。避免因为盲目追求经济利益而滥用诊疗技术,延误患者病情。

 

顺便提一句,有些诊疗项目需要到卫健委进行审批备案,比如医疗美容项目、高难度手术、介入治疗等。如果没有进行备案就开展治疗项目,也会被视为没有诊疗资质而超范围开展诊疗项目,可视为过错。

 

在实施一些疗效尚不肯定、复杂高难或者处在临床试验过程中的治疗方案,也应不违反诊疗常规,严格掌握适应证和禁忌证,并且需要在充分告知获得知情同意后实施。甚至部分治疗病例需要根据相关规定,提交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批,或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希波克拉底誓言说,“我愿在我的判断力所及的范围内,尽我的能力,遵守为病人谋利益的道德原则。为他们谋幸福是我唯一的目的。”作为每个医者从业的第一课,2400年来,希波克拉底誓言作为医业道德倡议书,世代传递医学最根本的原则——不伤害,DO NO HARM !知之非难,行之不易。一个医者的“不伤害”,需要超强专业能力与责任意识贯穿整个职业生涯的完美结合。

 

在经济大潮中,医疗机构要生存,医生要养家糊口,医患关系紧张,保护性医疗、过度医疗也反映着医生的无奈。但无论如何,都不能违反“不伤害原则”。不能违反诊疗常规、治疗原则去实施治疗方案,不能延误病情,甚至加重病情。

 

“DO NO HARM”是医学的基本原则,也是临床医生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医生要有自己的职业操守,维护行业形象。严格遵循“不伤害原则”,不但可以保证患者的利益,也能保证医生减少过错,医院减少赔偿。

 

还是那句话——行医难,且行且珍惜。


附:2018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

 

(一)定义

指为保障患者安全,对于本医疗机构首次开展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或诊疗方法实施论证、审核、质控、评估全流程规范管理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拟开展的新技术和新项目应当为安全、有效、经济、适宜、能够进行临床应用的技术和项目。

2.医疗机构应当明确本机构医疗技术和诊疗项目临床应用清单并定期更新。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新技术和新项目审批流程,所有新技术和新项目必须经过本机构相关技术管理委员会和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临床应用。

4.新技术和新项目临床应用前,要充分论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或技术风险,并制定相应预案。

5.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开展新技术和新项目临床应用的专业人员范围,并加强新技术和新项目质量控制工作。

6.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新技术和新项目临床应用动态评估制度,对新技术和新项目实施全程追踪管理和动态评估。

7.医疗机构开展临床研究的新技术和新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案例来自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一审判决:http://www.bjcourt.gov.cn/cpws/paperView.htm?id=100831311404&n=1

二审判决:http://www.bjcourt.gov.cn/cpws/paperView.htm?id=100843582662&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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