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管理法草案三审稿:犯罪拟从重追究刑责
导读
三审稿的此次规定意味着,疫苗违法犯罪行为也拟纳入刑法从重处罚的法定情形。来源:医脉通
本文为医脉通编辑综合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今天,6月25日,疫苗管理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三审。对比此前的初审稿和二审稿,三审稿进一步加大对疫苗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拟将疫苗犯罪行为作为从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节。
现行刑法的从重处罚情形包括“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等。三审稿的此次规定意味着,疫苗违法犯罪行为也拟纳入刑法从重处罚的法定情形。
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作关于《疫苗管理法(草案)》(下简称“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罚款处罚力度;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增加规定行政拘留。
此前的二审稿已在初审稿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疫苗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以生产、销售假疫苗为例,二审稿规定,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草案三审稿规定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50倍以下的罚款,由二审稿的货值金额30倍,提高到三审稿的货值金额50倍。
此外,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的,草案三审稿规定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0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与草案二审稿规定的“10倍以上20倍以下”处罚相比,也有提高。
2018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草案)》于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
国家拟实行疫苗全程信息化追溯制度,拟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并建立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提出在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草案规定,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撤销药品注册证书,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2019年4月20日,疫苗管理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二审稿补充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在一审稿的法条中,违法生产、销售疫苗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这一法条仅限于“情节严重的”情况;在二审稿中,则取消了情节严重的限定。
医脉通综合整理自新京报、新华社、人民网等
精彩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