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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两项手术费,只做一项手术?医院:可以赔钱,但不道歉

医脉通 2022-09-21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医法汇 Author 医法汇团队




导读

从数据上看,医疗机构对告知义务的履行意识有所提高,但未尽告知义务仍属医方败诉的第二大因素。


来源:“医法汇”微信公众号


案情简介


侯女士(35岁)因“停经39+4周,疤痕子宫住院待产”入住市医院,入院当日中午即进行了剖宫产术(子宫下段横切口),术中以LOA位分娩一女性活婴。

 

侯女士术前签订《麻醉同意书》拟行手术是“剖宫产术(子宫下段横切口)+双侧输卵管结扎术”, 该同意书同时约定“既往有手术史,术中可能盆腹腔粘连严重或因前置胎盘等因素,需更改手术方式,根据术中探查决定最终诊断及最后术式,术后不再另行告知”,市医院按两项手术收取了费用。

 

而在双方签订的《剖宫产手术协议书》中拟行手术却只有“剖宫产术(子宫下段横切口)”,医院也只对侯女士进行了剖宫产术(子宫下段横切口)。侯女士于分娩后3天出院,医院在出院医嘱中记载了关于避孕的相关事项。 

 

14个月后,侯女士因“阴道流血原因:异位妊娠?流产?疤痕子宫”再次入住到市医院,医院采用药物杀胚治疗,一周后出院。

 

侯女士认为,因市医院未对其行双侧输卵管结扎术,导致其怀孕后实施人流手术,起诉要求市医院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8万元,并要求市医院在当地权威媒体连续登报七天进行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术前《麻醉同意书》上载明有双侧输卵管结扎术,侯女士也缴纳了该项费用,医方删减了双侧输卵管结扎术,应当告知侯女士并取得其同意。医方以《剖宫产手术协议书》中签字来证明拟行手术只有“剖宫产术(子宫下段横切口)”并取得患者同意不具有合理性。

 

因市医院未对侯女士行双侧输卵管结扎术,导致侯女士再怀孕后需实施人流手术,使其遭受了损害,市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未造成严重后果,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市医院的过错致使侯女士遭受到了损害,应当向侯女士赔礼道歉,因公开道歉同时具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的作用,市医院对侯女士造成的影响仅限于较小范围内,故一审法院确定市医院向侯女士书面道歉。判决市医院赔偿侯女士各项损失1700余元,并以书面形式向侯女士道歉。 

市医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赔礼道歉的作用在于弥补精神痛苦,其适用的前提为加害人的加害行为造成受害人比较严重的损害后果如残疾、名誉贬损等。本案中,侯女士未举证证明市医院的行为对其产生比较严重的损害后果。

 

据此,一审判决要求市医院书面向侯女士赔礼道歉,不当,改判维持市医院赔偿侯女士各项损失1700余元,撤销市医院对侯女士书面赔礼道歉。


法律简析


“知情同意”是指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医疗行为时,应该就医疗处理方案,医疗风险以及其他可以考虑采取的措施向患者作出详细的说明,并在此基础上得到患者的同意。

 

详言之,患者知情同意权包括两项权利,即患者知情权和患者同意权,这是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诊断和治疗的过程中所享有的了解所有必要的相关信息的权利。

 

据《2020年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显示,2020年医方因未尽告知义务而败诉的案件占比19%,与2019年相比下降4%,从数据上看,医疗机构对告知义务的履行意识有所提高,但未尽告知义务仍属医方败诉的第二大因素。 

 

《民法典》《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了医方的告知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本案中,医方告知患者应行双侧输卵管结扎术,拟行手术是“剖宫产术(子宫下段横切口)+双侧输卵管结扎术”,并收取了两项手术费用。但医方在没有明确告知患方未行双侧输卵管结扎术的前提下,患者有理由相信医方已经对其进行了双侧输卵管结扎术。当患者再怀孕后医方就很难举证证明其不存在过错,因此被法院判决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关于赔礼道歉。在道德层面是指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对他人利益造成妨碍或损害后,体认到自己行为的不当,向对方表示歉意进而请求对方原谅的一种情感表达行为。在法律语境下,赔礼道歉完成了由道德范畴向法律范畴的转换,进而可以作为一种被法官判令的具有强制性的责任承担方式加以运用。

 

《民法典》明确将赔礼道歉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合并适用。在民事诉讼领域,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人格权受到侵害。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因此,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患方除了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可要求赔礼道歉。 

对于赔礼道歉的方式,可由法院根据具体的案情来酌情确定,可以是直接的口头赔礼道歉,也可以是书面的赔礼道歉。如果因侵权造成的影响面较广的,或侵权内容本来就是通过公开媒体散布的,法院也可以责令侵权人通过公开媒体进行赔礼道歉。但并不是每一个要求对方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都会得到支持,法院会审查侵权范围是否广、影响是否大、是否足以导致精神损害、通过经济赔偿是否难以弥补,原告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本案中,侯女士未举证证明市医院的行为对其产生比较严重的损害后果,故未获二审法院的支持。 沟通、告知既是医患之间建立信任的重要桥梁,也是在纠纷发生时医疗机构进行自我保护的手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好告知义务,对避免、预防医疗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责编 敬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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