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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偷偷”举债搞建设,院长和政府主管领导都被处分了!
导读
此案例给我们的三个警示……
作者:徐毓才
最近,财政部印发了一个关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的通报。通报从已完成问责的隐性债务案例中,选取了8个典型案例进行曝光,目的是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管理,切实发挥“问责一个、警醒一片、促进一方”的作用。
在这8个案例中,其中就包括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假借医院采购药品名义新增隐性债务案。
案例情况
通报称,2018年3月,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根据浉河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以采购药品为由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贷款2.5亿元,用于支付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新院项目工程款,造成新增隐性债务。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浉河区委副书记、区长于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浉河区财政局局长李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时任浉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陈某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时任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张某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此案例给我们的三个警示。
警示一: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当慎
新医改以来,中央三令五申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方案指出,新医改要坚持公平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中的责任,加强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促进公平公正;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有序竞争机制的形成,提高医疗卫生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
方案要求,落实公立医院政府补助政策。逐步加大政府投入,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扶持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补贴政策性亏损等,对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专项补助,形成规范合理的公立医院政府投入机制。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
201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指导意见提出,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各级政府要落实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支边和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公共服务经费。指导意见要求,优化城市公立医院规划布局。从严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医用设备配备,对超出规模标准的公立医院,要采取综合措施,逐步压缩床位。公立医院优先配置国产医用设备。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和超标准装修。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
而现实情况是很多地方举债建设屡禁不止,特别是新冠疫情以来,很多地方大力提升医疗救治能力、着力发展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与均衡布局和多院区,公立医院开始了新一轮大幅扩张趋势,动辄几千张病床,一个城市几万张病床的迅猛增加,必然形成大量新增债务。
警示二:政府责任无法逃避
看看这一案例,本质是以采购药品为由向银行贷款,用于支付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新院项目工程款,造成新增隐性债务。首先贷款是“冒名”,其次贷款用途是“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新院项目工程”,显然按照国家三令五申要求“公立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应该由“财政预算安排”,属于政府领导、保障、管理、监督四项责任,在政府不尽责的情况下“冒名”在银行贷款,新增隐性债务显然要被问责,而从问责人员看,包括了“时任区委副书记、区长、时任区财政局局长、时任区卫计委党组书记、主任、时任医院院长”可以看出,是他们的“政府”责任未尽到。
警示三:财政部的要求不能当作耳旁风
通报指出,8个典型案例反映出一些地方和单位的领导干部政绩观存在偏差,纪律观念不严,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严重影响了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成效。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问责,充分彰显了对隐性债务问题终身问责、倒查责任的坚定决心和意志。各地方和各单位要从中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财政部将切实履行财会监督职责,严格落实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制和债务问题倒查机制,对新增隐性债务和化债不实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持续强化监督,有效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
因此,在经济形势“超预期”情况下,必然会对投资风险加大管控力度,作为地方,对于公立医院的基础设施建设也一定要合理规划,谨慎扩展,量力而行,特别是不宜举债建设,否则能“吃不了兜着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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