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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份具有诸多亮点,甚至在全国范围内开启先河的医疗条例修订稿里,“护士拥有处方权”(见《中国护士将拥有处方权?深圳立法后,医生们担忧,药师们“抗议”》)和“生前预嘱”(见《生前预嘱首次入法,“解脱”的不仅是临终患者,还有左右为难的医生》)引发了极高的讨论度。
而另一个在医生群体中引起热议的条例,是“目录外用药需取得患者明确同意”。
修订后的《医疗条例》规定以下两种情况,应当取得患方明确同意:1.采用药品说明书未明确的用法使用药品;2.开具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外药品或者为医疗保险患者开具自费药品等。
这项条例受到的褒贬不一,矛盾点主要聚焦在两方面:
1.药物费用参差不齐,且医保内药物变动频繁,可能引起医患双方矛盾。
2.与患者沟通、大量的文书工作,都增加了医生的工作量。
先来说说第一点。
医保,本质上是减轻医疗费用负担,避免“因病致贫”的风险。而药品作为医保报销的关键部分,比重极大,能让患者广泛受益。
目前,医保药品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为依据,但必须要明确,医保药品并不包含所有用药选择,比如2021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总数为2860种。
原则上,医保目录每2年更新一次。大体来说,国家医保部门一直在努力扩大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将越来越多的新药纳入医保药品目录。比如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新增74个目录,药品涉及21个临床组别。
但也有部分药物会被清退出医保。
根据《江西省过渡期保留药品目录》,今年被调出江西医保的中成药有46种,比如感冒止咳颗粒、大山楂丸、裸花紫珠软胶囊等,涉及不少常用大品种。也就是说以后开具此类药物,均需要取得患者同意。
这样一来,如果遇到无法理解“这药去年明明可以医保报销,今年凭什么需要自费”的患者,那么跟患者解释起来,其实是相当考验医生的。
其次,药物的价格是参差不齐的。上百、上千的自费药物需要告知患者没有问题,可有部分药物费用较低,比如奥美拉唑、雷贝拉唑等。根据医保,限有说明书标明的疾病诊断且有禁食医嘱或吞咽困难的患者。
但是,临床和理论用药指导毕竟存在着一定差别。很多医生已经行医多年,拥有一套自己的理论体系和实践经验,实际用药可能和理论用药稍有出入。
在这种情况下,这种小费用、医生判断“可用”的自费药物必须经过患者同意,无疑增加了沟通成本,甚至可能引起医患双方的冲突。
因为这不单纯需要向患者介绍自费药物的诊疗效果,也需要向患者介绍医保政策,帮助患者了解“为什么可以用医保的情况下,仍然需要使用自费药。”
而在目前网络发达,消息来源广泛的情况下,这种“解释”确实有可能引起部分患者的质疑,比如,“医生是不是故意给我开自费药,好去拿提成?”或者进一步追问更多。
当然患者询问无可厚非,毕竟自费用药涉及到了患者利益。可是,这在无形中也给作为政策最终执行者的医生增加了工作量——这也就是我们要说的第二点矛盾。
众所周知,医生工作繁忙。如果医院人流量小倒还好说,医生足以抽出时间向患者具体解释,可如果是在人流量较大的医院,每天接诊患者动辄几十、上百人,那么,除了正常诊疗以外,医生能抽出时间来与患者沟通这一套流程,将大量时间运用在文书工作中吗?
如果严格执行了告知同意,这么一来,又会压缩就诊人数。
有些医生因此发出了疑问:凭什么医生又要看病,又要讲解政策?
图源:网页截图
其实,“药物使用需患者同意”的规定并不是首次提出。
在2021年,就出台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其中明确提到“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畴以外的医药服务,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他亲属、监护人同意”。
除了深圳外,上海、广西等地也出台过相关办法,要求使用自费药品时,经治医生应当书面告知参保人员并经参保人员或近亲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未告知自费用药”曾引起了不少矛盾。比如西安国际医学中心医院,就因此遭到了患者投诉。
图源:网页截图
不可否认“目录外用药需取得患者明确同意”的出发点是好的,能让患者对自己更加负责,可以有效推动疾病预防控制。
但是,谁又能来理解医生呢?从计算药占比到药品使用患者同意,医生一边做着繁杂的临床工作,一边做着更为复杂的“计算”、“解说”工作。这让人不禁想问,为什么单纯的“诊疗”要被层层加码?难道医生只能成为医院市场化改革背景下的“牺牲品”吗?
出了什么问题,患者首先质疑的从来都是医生。可医生只是一份工作,只是一个社会身份而已!
面对这样的问题,我们无可奈何,只能期待着所带来的利大于弊,期待着更完善的法制、条例,期待整个医疗大环境能得到更好的改善。
封面图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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