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关于风电、 光伏电价 2020 年实现平价上网的目标要求,合理引导新能源投资,促进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可再生能源法》,决定调整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政策。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光伏发电和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根据当前新能源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情况,降低 2017年 1 月1 日之后新建光伏发电和 2018年1 月1 日之后新核准建设的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具体价格见附件 1 和附件 2。2018 年前如果新建陆上风电项目工程造价发生重大变化,国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标杆电价。之前发布的上述年份新建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政策不再执行。光伏发电、陆上风电上网电价再当地脱硫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销、除尘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各地省级电网结算; 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二、明确海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对非招标的海上风电项目,区分近海风电和潮间带风电两种类型确定上网电价。近海风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 0.85 元,潮间带风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 0.75 元。海上风电上网电价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销、除尘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通过国家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三、鼓励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新能源电价。国家鼓励各地通过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海上风电等新能源项目业主和上网电价,但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形成的价格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同类资源区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海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实行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的价格,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销、除尘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四、其他有关要求。各新能源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录和保存相关发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能源上网电价执行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结算的监管,督促相关上网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上述规定自 2017年1 月1 日起执行。
附件: 1、全国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表
2、全国陆上风力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表
附件 1
注:1、西藏自治区光伏电站标杆电价为 1.05 元/千瓦时。2、2017 年1月1日
以后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执行 2017 年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3、2017 年以前备案并纳入以前年份财政补贴规模管理的光伏法定项目,但于 2017 年6 月30 日以前仍未投运的,执行2017 年标杆上网电价。4、今后,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暂定每年调整一次。
附件 2
注:2018 年1 月1 日以后核准并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陆上风电项目执 行 2018 年的标杆上网电价。2 年核准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得执行该核准期 对应的标杆电价。2018 年以前核准并纳入以前年份财政补贴规模管理的陆上风 电项目但于 2019 年底前仍未开工建设的,执行2018 年标杆上网电价。2018 年 以前核准但纳入 2018 年 1 月 1 日之后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陆上风电项目, 执行 2018 年标杆上网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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