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犹三人曾因野外用火被判刑或处拘役,这事千万大意不得!!!
又是一年清明时,清明祭祖一直以来是中华民族悠久的文化传统,但随地烧纸钱、点香蜡、放鞭炮的祭扫习惯,不但不文明,还极易引发森林火灾,构成刑事犯罪。
下面发生在我县的三起真实案例告诉大家,随处点火的祭扫陋习要不得。
案例一
安和乡蔡某敏扫墓失火一案
2016年2月,被告人蔡某敏与家人到上犹县安和乡某山场扫墓,蔡某敏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杂草引发山火。火灾发生后被告人蔡某敏尽力扑救,却因火势过大未能控制住火情,最终引发森林火灾。经上犹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21.72公顷,林木经济损失为14.174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敏在野外用火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引发森林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森林火灾,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蔡某敏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蔡某敏在案发后能够主动委托他人报警,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行为属于自首。判处被告人蔡某敏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二
水岩乡谢某民焚烧杂草失火一案
2016年3月,被告人谢某民在其位于上犹县水岩乡某山上用打火机点燃坟地周边的杂草,被点燃的杂草顺着风势迅速蔓延,谢某民虽尽力扑救,却因火势过大未能控制住火情,最终引发森林火灾。经上犹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过火林地面积15.26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8.9公顷,疏林地面积4.92公顷,灌木林地面积0.6公顷,无林地面积0.84公顷,林木经济损失为6.1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民在处理杂草时应当预见自己的擅自使用明火的行为可能引发森林火灾,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在引发森林火灾,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行为构成失火罪,鉴于其主动投案自首,判处拘役四个月。
案例三
东山镇郭某失火一案
被告人郭某在位于上犹县东山镇某村祭祖时,点燃一根香头用于烧纸钱,后用该香头放鞭炮,之后便随手丢弃在杂草中,没想到就是因为这香头引燃了杂草,并迅速向山场蔓延,郭某试图将火扑灭,却因火势过大未能将火情控制住,最终引发了森林大火。经鉴定:过火林地总面积21.13公顷,其过火林地20.75公顷,经济林地面积0.38公顷,造成林木经济损失11.5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在野外用火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森林火灾,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随意丢弃的明火引发森林火灾,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失火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森林防火“十不准”
一、不准携带火种进山、进林区;
二、不准在山边烧灰积肥、烧荒、烧田埂地边杂草;
三、不准上坟烧纸、烧香、点蜡烛、燃放鞭炮;
四、不准烧火驱兽和用明火枪狩猎;
五、不准在林地吸烟、野炊、烤火、打火把照明;
六、不准在林区劈灌烧煤、砍柴烧炭;
七、不准擅自在林区进行射击、爆破等易燃作业;
八、不准擅自进入林区进行挖掘、运输等生产作业;
九、不准小孩、痴、呆、傻人员在林区玩火;
十、不准在林区内从事野营、旅游、祭祀、庙会等活 动时用火。
编辑:罗江华
审核:赖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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