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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没有必要讨论的话题被拿出来讨论
演艺行业应该做好相关人员的背景调查,不管是以往还是现在的涉毒艺人,都要严把关口,倘若出现此类情况,也要像狂飙剧组一样,删除所有戏份,这是态度,也是底线。
对于该艺人的道歉行为,不少网友引用知名禁毒标语回应:花在毒品上的每一分钱,都是打在缉毒警察身上的子弹。然而,也有部分网民质疑:三百六十行,凭什么有吸毒前科人员唯独做不了艺人;部分互联网博主和网民提出,应区别对待吸毒艺人和贩毒艺人,对于前者应当多一些“宽容”,应当给他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支持其在演艺行业复出。
首先,对于有吸毒前科人员的行业准入限制,不止存在于演艺行业。实际上,根据国家政府机关发布的行业的各项条例规定,在一些特定行业,对有吸毒前科人员都有着严格的行业准入限制: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销售人员需无毒品犯罪记录……
此外,无论是吸毒还是贩毒,法律法规与公众舆论对其态度是一视同仁的“零容忍”。诚然,在量刑裁定上,吸毒与贩毒有着一定的区别,然而这两种行为均触碰了法律的底线,也都是涉毒犯罪行为,所谓的“根据量刑本身裁定是否允许涉毒艺人复出”的言论也同样是荒谬可笑的。如果将涉毒艺人这一现象拆开讨论,艺人作为公众人物,不但没有“以恶小而为之”的法律特权,反而更应该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而涉毒行为本身,由于毒品的成瘾性和危害性极大,其破坏程度都是不可估量的。因此,当涉毒与艺人融为一体,无论是吸毒还是贩毒,涉毒程度之恶劣与艺人自带的“流量效应”形成的“合力”都将对整个社会产生极其巨大的负面影响,因而在涉毒艺人行业准入这一问题上,不存在亦不需要依据涉毒之“轻重”判断有关艺人是否可以复出。
从情理的角度请大家考虑是否能接受以下的任一场景:一台大型晚会上,被作为观众邀请的禁毒警察烈属“欣赏”涉毒艺人带来的表演;一档综艺节目上,涉毒艺人公开宣扬吸毒经历;一部影视作品中,涉毒艺人饰演的毒枭将缉毒警残忍杀害……如果答案是否,那么毋庸置疑,任何合理化涉毒艺人复出的尝试都将会得到一样的回答!
作者 | 阮姜绍
来源:微信公众号“共青团中央”(ID:gqtzy2014)综合整理自微信公众号“中国青年报”(ID:zqbcyol)、“人民网”(ID:people_rmw),微博@共青团中央、@中国新闻网、@北京头条、@北京日报、@人民日报、@新疆禁毒,网友评论等,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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