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10年后再迎修正案,关注4大新型版权问题
作者 | 田小军 腾讯研究院版权研究中心秘书长
一、人工智能是创作之“机械手臂”,还是“大脑与灵魂”
二、游戏直播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的谷阿莫”
三、平台版权治理是“打地鼠”,还是“唤醒鸵鸟”
四、赛事直播是“活动忠实记录”,还是“创造性制播”
五、展望:“技术破壁”,期待版权法的动态性调整
图:Dreamwriter现场写作展示图
参考资料
[1]朱兵:《参与著作权法立法之回顾(上)(下)》,载《中国版权》2019年第4期。
[2] 2019年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市场规模,将由国家版权局网络版权产业研究基地择日公布。
[3]国家版权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12年3月31日。
[4]参见https://www.wired.com/2012/04/can-an-algorithm-write-a-better-news-story-than-a-human-reporter/,2019年11月31日最后访问。
[5]王迁:《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载《法律科学》2017年第5期,第148-155页。
[6]易继明:《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作品吗?》,载《法律科学》2017年第5期,第137-147页。
[7] See Nintendo Game Content Guidelines for Online Video & Image Sharing Platforms,https://www.nintendo.co.jp/networkservice_guideline/en/index.html,2020年4月25日访问。
[8]参见https://communitytournaments.blz.cn/zh-cn/,2019年11月31日最后访问。
[9]参见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91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终字第641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粤知法民初字第16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民终137号等。
[10]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73民终587号。
[11]参见田小军、郭雨笛:《短视频平台版权治理问题研究-以设定版权过滤义务为视角》,《出版发行研究》2019年3月[12]https://www.judiciary.senate.gov/meetings/the-digital-millennium-copyright-act-at-22-what-is-it-why-it-was-enacted-and-where-are-we-now,2020年3月29日访问
[13]https://techcrunch.com/2019/04/12/nancy-pelosi-section-230/amp/,2020年3月29日访问。
[14]参见北京市石景山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石民(知)初字第8279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73民终字1194号。
[15]参见杭州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0192民初7184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01民初终4269号。
[16]参见冠勇科技:《2017赛季中超联赛监测报告》,http://sports.163.com/18/0315/11/DCUFEQ6200058780_mobile.html,2019年6月21日访问。
[17]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京知民终字第1818号。
[18]“广播权”最大问题是未规制有线直接传播,“信息网络传播权”则被认为不能涵盖非交互式的网络传播。
[19]参见WIPO Copyright Treaty,https://wipolex.wipo.int/en/text/295166,2019年6月21日访问。
[20]赖名芳:《<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将于4月28日生效》,《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20年4月24日。
[21]参见WIPO Begins Public Consultation Process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licy, https://www.wipo.int/pressroom/en/articles/2019/article_0017.html
[22]参见http://www.aippi.nl/nl/documents/Resolution_Copyright_in_artificially_generated_works_English.pdf
[23]“转换性使用”的概念,源于美国法判断合理使用“四要素”之第一个要素,即使用行为目的与性质。除此之外,还应结合版权作品的性质、使用版权作品的质与量,与对版权作品的市场与价值影响等,综合系统判断特定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在个案中,“转换性使用”成立,并不能直接推定合理使用成立,还需综合考虑,使用行为是否具有商业目的,被使用的版权作品独创性高低,使用版权作品的在数量和质量上是否适度与必要,以及对被使用的版权作品市场是否有负面影响。参见焦和平:《网络游戏在线直播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研究》,载《法律科学》2019年第5期,第71-81页。
[24] Wendy Gordon, Fair Use as Market Failure: A Structural and Economic Analysis of the Betamax Case and its Predecessors, 82 Columbia Law Review 1600 (1982)
[25] See Jiarui Liu, An Empirical Study of Transformative Use in Copyright Law, 22 Stanford Technology Law Review 163, at 163 (2019).
[26]参见孙皓琛:《大陆合理使用案例对建立公共利益原则的启示》,2019年12月11日“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地区著作权法制发展研讨会(深圳)”。
[27]国家版权局:《关于做好2020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版权宣传活动的通知》。
[28]《<民法典>草案侵权编》第1195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出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过错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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