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服务税之争议
作者
一、何为数字服务税
二、支持数字服务税的理由
1 / 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1问题
2 / 限制跨国数字企业在本国市场的垄断地位
3 / 利用公众信息资源的补偿
三、反对数字服务税的理由
1 / 数字跨国企业或向消费者转嫁成本
出于对双重不征税和数字跨国企业轻易通过知识产权等手段转移利润的担忧,目前大部分关于数字税的讨论都是在企业所得税的框架下进行。但是,在目前的制度下实施的数字税并非企业税。数字税是对一组进口消费品征收的特定的税,更加类似于关税或消费税。关税或消费税作为间接税最终都会由消费者承担。有证据表明,数字税最终将被转嫁给消费者。例如谷歌和亚马逊的证据显示,他们将会把税收通过收取更高的价格转移给消费者。
2 / 抑制市场竞争
3 / 错配属于比较优势,不应当征税
4 / 用户创造的价值已有对价,不应征税
5 / 征收数字税或将违法并导致贸易紧张
一方面,数字税目前存在违反世贸组织相关规定的风险。《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7条5规定,一个成员国不能以低于本国服务和供应商的待遇对待另一个国家的服务。因为数字税目前主要针对美国公司,它可能违反了世贸组织的这一规定。同时,数字税还可能违反《欧盟职能条约》(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第107条6,该条款禁止欧盟国家提供任何扭曲竞争的援助。由于数字税的收入门槛只适用于国际数字企业,因此国内数字企业相对于外资科技企业而言税收负担更低,因此具有竞争优势。
6 / 违反中立原则
7 / 增加合规及管理成本
四、结语
注释:
[1]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为,是指利用税收规则存在的漏洞和不匹配人为将利润转移至仅有少量或没有经济活动的免税或低税地区,导致少缴或者总体上不缴纳公司税的税收筹划安排。.
[2]黄健雄、崔军:《数字服务税现状与中国应对》,载税务与经济,2020年第2期,85-90页。
[3]该模型对商品、服务和广告的传递量以及整个数字市场的需求弹性做出了若干假设。
[4]指没有直接实用价值的基础科研。
[5]《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7.1条规定:对于列入减让表的部门,在遵守其中所列任何条件和资格的前提下,每一成员在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6]Consolidated Version of 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 of the European Union , Article 107 .1: Save as otherwise provided in the Treaties, any aid granted by a Member State or through State resources in any form whatsoever which distorts or threatens to distort competition by favouring certain undertakings or the production of certain goods shall, in so far as it affects trade between Member States, be incompatible with the internal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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