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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价格欺诈/砍单/虚假活动…同心服务团律师帮你PK

公益投诉平台 聚投诉 2019-04-13


2018“双11”电商节之后,21CN聚投诉携手广东省新阶联“同心服务团”,共同推出“双11”法律服务周公益咨询活动。


11月12日至18日一周时间里,广东省新阶联“同心服务团”组织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陈亮等数十名公益律师,为聚投诉平台消费者解答“双11”购物中遇到的问题,并提供有针对性的消费维权指引。


活动以来,律师累计解答消费者各类投诉、咨询120件,其中集体投诉问题超过10个,受到消费者的良好反响。


本文挑选了部分典型案例,供各方参考。



投诉:饿了么、星巴克一元购无法使用


投诉链接:

http://ts.21cn.com/tousu/show/id/517736


投诉内容:在淘宝双十一活动里中了星巴克一元购,今天一看是骗人的,根本无法使用。在红包使用券面星巴克专星送店铺都是灰色的,在饿了么首页搜不到星巴克专星送店,联系客服说不在配送范围内,让我退款。我这离最近店铺才1.83公里,恶意欺骗消费者。


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成员、21CN聚投诉公益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亮 解答:


对于消费者所投诉反映的“星巴克一元券不能使用”“不在配送范围”的问题,如实际情况确如投诉人所述,被投诉方未能提供确凿的免责事由,则已涉嫌虚假宣传和消费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该法第55条还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因此,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本律师认为,如商家的相关宣传经调查确属消费欺诈,消费者可以请求商家依法增加赔偿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投诉:苏宁易购在双十一前iPhonex价格显示与双十一同价,结果降价300元


投诉链接:

http://ts.21cn.com/tousu/show/id/517729


投诉内容:首先我是看到其他在我之前买iphonex同样情况的,退了无敌卷。我找苏宁自营索赔他推三阻四,而且它确实在双十一之前显示与双十一同价。


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成员、21CN聚投诉公益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明阳 解答:


在双十一前,苏宁易购的这种保价促销方式或者优惠政策本身属于广告的一部分,既受《广告法》的制约,也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约束。


《广告法》明文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价格、有允诺的服务等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明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也专门规定:采用网络等方式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相关的价款费用、履行方式等信息。

也就是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的规定,相关的网络经营者包括苏宁易购,不论是网络平台经营者、还是网络平台内的经营者,对于有关优惠政策,包括价款之类的表述应该准确、清晰、明白、显著。故意混淆视听,不兑现承诺的表达,可能构成价格欺诈。

几年来,双十一前,国家工商总局多次印发通知,规范“双十一”促销,提出“七不得”,包括不得发布虚假广告、虚报特价揽客;不得先涨价再打折、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


因此,苏宁易购的上述行为,明显违反上述相关法律规定,苏宁应该予以补回差价。


我们建议广大消费者对于商家的保价承诺要截图存证,收集保留所有与本次消费有关的单据及凭证,并认真阅读苏宁易购及其他网络平台的的保价规则,以便于向苏宁易购方提出保价申请补回差价。苏宁易购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对其承诺和规则做有利于自己的扩大解释并予以拒绝。




【已解决】投诉:卖家没有履行承诺,因为需要改地址卖家说让我重新下单,等11月10日给我退那个错误的订单,但后来卖家又换了种说法


投诉链接:

http://ts.21cn.com/tousu/show/id/517621


投诉内容:我10月20日在淘宝小天鹅官方旗舰店付了一台洗衣机的订单,因为地址需要更改联系客服更改地址。但是客服说改不了让我重新下单,等11月10日下午两点联系客服退款100元定金。可是等我找客服的时候,客服又自动回复订单付完尾款后退款。自动回复完之后又给我人工回了说,必须等我另一件到货后确认收货后给我退,那个地址错误的不让付尾款。但是今天过完那个未付尾款的订单就会失效了。多次联系客服总是一再推脱,服务态度不好。


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成员、21CN聚投诉公益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杰 解答: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89条、《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消费者支付定金后,因更改地址,与客服协商,得到客服重新下单且11月10日可申请退还定金的回复,应视为消费者与店铺对原合同作出了变更,同时商家亦作出了原合同定金可退的承诺。消费者依约重新下单后,商家应当退还定金。


此外,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28条的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且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原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中也明确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由此可知,定金条款的内容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而设,对于是否应退还定金的认定应当依法进行,而非依商家的自说自话。


如商家以未支付尾款为由拒绝退还定金,且无证据证明其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的,则可能涉嫌违反上述规定。建议消费者注意保存商铺信息、订单页面、与商家沟通的聊天记录等信息,向淘宝投诉。如投诉无效,消费者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已解决】投诉:天猫悦诗风吟官方旗舰店双十一活动欺诈消费者


投诉链接:

http://ts.21cn.com/tousu/show/id/517597

投诉内容:悦诗风吟官方旗舰店双十一活动预售从10月20日开始,活动内容之一有:绿茶套装定金前5000名半价,面膜套装前8万名第二件零元!本人账号均在此范围内享受优惠,卖家以发放优惠券方式进行活动优惠,给我发放的是满410元减205元商品专属优惠券。但是在付尾款的时候,这两款商品达不到410元的门槛,优惠券无法使用并支付尾款。店家的预售产品现已全部下架无法再次加购,凑不到410元,就是能凑到其本质已非官方宣传活动那样!我老婆账号抢到的是面膜第二件零元,现在也是无法使用优惠券!


现在出现这个问题不止我一人,在其店家微淘下有很多消费者有我类似问题,我在下方留言呼吁大家加QQ群维权被店家将我账号禁言!卖家客服要么是半天无人回复,要么答非所问不正面解决问题,电话客服无人接听。天猫客服对此表示商家活动他们无权干预。我们消费者为活动而付定金,现在活动不能享受,店家违约,天猫居然说他们无权干涉。


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成员、21CN聚投诉公益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闫阳 解答:


天猫悦诗风吟官方旗舰店的促销方式属于广告的一部分,受《合同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约束,属于对消费者的承诺,应当履行。


根据您所描述的内容,该店铺前后实施的促销方式已发生改变,涉嫌虚假宣传。绿茶套装定金前5000名半价、面膜套装前8万名第二件零元,如果你属于该店铺的广告优惠范畴,应当享有此优惠。后该商铺私自将半价优惠的范围进行缩减,仅为满410-205元的优惠券,擅自改变优惠方式,对不到410元的不予半价优惠,及不能使用0元面膜优惠券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的规定,网络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的经营者,应当将有关优惠政策,包括价款之类的表述应该准确、清晰、明白、显著。故意混淆视听,不兑现承诺的表达,可能构成价格欺诈。


天猫悦诗风吟官方旗舰店的上述行为明显违反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补回差价。我们建议广大消费者对于商家的优惠广告要截图存证,收集保留所有与本次消费有关的单据及凭证,并认真阅网络平台的的交易规则,以便于向经营者申请补回差价及赔偿或7天内要求无理由退货退款。另外,你可以针对虚假广告等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投诉:双十一大促时,已选择购物车全选付款,但并未全部一次性结账,导致未给予津贴减免


投诉链接:

http://ts.21cn.com/tousu/show/id/517570


投诉内容:今天零点左右,我在淘宝进行购物,双十一活动规则满400减50,我选择了购物车全选结账。但付款后发现,购物车还有几件商品并未一同付款,我只好付款第二次。这就导致我两次付款的可参加减免的金额都不足400,故未享受优惠。此为淘宝失误,如果正常一次性结清我可以享受到50元减免。拨打淘宝客服后,告知只能为我申请20元补贴。我不同意,要求最低补偿我应该得到的50元。


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成员、21CN聚投诉公益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芝廉 解答:


本案中根据活动规则,消费者消费满400元减50元的优惠,但是在实际购买时消费者全选购物车一次性付款后发现还有几件商品还没付,这个失误是商家造成的,在消费者实际购买时却与宣传时的优惠政策不一致,构成虚假广告,亦属于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建议该消费者收集保留好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优惠政策截图、聊天记录、订单页面、商铺信息),以便于向淘宝进行投诉、要求经营者进行补差价50元,同时你对购买该次商品价格不满意,可以行使7天内无理由退货退款的权利。如协商不成,您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直至向法院提起诉讼。




【已解决】投诉:京东虚假宣传


投诉链接:

http://ts.21cn.com/tousu/show/id/517496


投诉内容:购买箱子时,商品在范围内,结果提交订单后没有减掉差价,然后提交第2个订单发现可以使用,但未提交,只留下截图,本来准备在支付尾款时可以使用优惠券,结果现在查看,已经不可以使用。


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成员、21CN聚投诉公益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倍源 解答:


根据《广告法》第28条规定,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构成虚假广告。


本案例中,如京东在网页宣传中已注明中优惠政策,如实际购买时却与宣传时的优惠政策不一致,则构成虚假广告,亦属于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京东客服恶意取消订单


投诉链接:

http://ts.21cn.com/tousu/show/id/517170


投诉内容:京东客服和专员恶意取消订单,在我未同意订单情况下随意取消,和她说了赔偿100京豆,还执行取消订单,这就是京东客服?这么恶意取消订单?本来这商品就很久没发货,现在就这样?


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成员、21CN聚投诉公益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靖惠 解答:


商家通过京东商城网站发出要约,消费者通过在网站上付款、提交订单等方式完成对商家要约的承诺,商家与消费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商家应当履行发货义务。


如商家不但长时间不发货,而且客服和专员竟然将消费者提出的100京豆赔偿请求置之不理,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取消订单,则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的规定,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消费者可以向京东商城或者商家要求赔偿损失。



投诉:商家不发货来电协商,自己提出补偿后又不承认


投诉链接:
http://ts.21cn.com/tousu/show/id/517169

投诉内容:购买了被子不发货,商家自己来电说补我一点差价后,申请退款。我同意了,但商家一直不兑现,没一句真话。

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成员、21CN聚投诉公益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谭晓凤 解答:

消费者付款购买产品后,商家应根据其承诺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发货,逾期不发货或拒不发货的,视为违约。商家违约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立即发货;如达到合同解除条件的,消费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退回货款;若因此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消费者可举证向商家主张赔偿。
现因商家逾期发货,经与消费者共同协商,双方决定以“消费者申请退款,商家补偿300元”的方式解除合同。因此,在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违背真实意思、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商家应依约向消费者支付补偿金300元。



投诉:苏宁拒绝兑现“贵就赔”承诺

投诉链接:
http://ts.21cn.com/tousu/show/id/514759

投诉内容:2018年10月22日,买了华为nova3手机,售价2699元。因为临近双十一,再三确认是有保价30天服务的,并于第二天收到货。

11月1日,发现手机降价100元。因为赠品字数原因,自助“贵就赔”没有成功,就找了客服。客服核实了情况后,返了100的无敌券给我(已经过去超过7天,这次服务很满意,没拖拉)。

然而,11月8日,再次发现手机降价到2199元,除去退给我的100元外,再次降价了400元。因为还在双十一保价期间内,于是再次去找客服。一开始客服的态度很好,积极处理。然后让客服退我差价的时候,她说我订单已经超过7天了,无法退差价。可是我买的时候明明确确的显示是30天保价。由第一次退差价的时候也是超过7天,就可以看出。现在他们不承认退差价。

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成员、21CN聚投诉公益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少剑 解答:

若苏宁易购或商家作出了保价承诺,苏宁易购或商家可能涉嫌价格欺诈,侵害了您的知情权并构成违约。

1、关于苏宁易购可能涉嫌价格欺诈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若苏宁易购若向您作出了保价承诺,应当承担合同欺诈的责任。

2、关于苏宁易购承诺了30天“贵就赔”服务而不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41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苏宁易购作出了30天“贵就赔”的承诺,10月22日同款手机的价格明显低于11月11日,符合贵就赔的规则,苏宁易购应当履行赔付责任,否则构成违约。




网友咨询:#双十一法律咨询#在11月11日零时参加了“淘宝一元抢购”中奖了,12日查看中奖信息时按错退款,结果卖家说中奖无效。

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成员、21CN聚投诉公益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东和 李子龙 解答:

商家的说法基本没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家举办“淘宝一元抢购”活动是要约邀请,消费者的参与行为属于要约,商家同意接受消费者的要约属于承诺。该承诺自商家向消费者发出中奖信息即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且生效。合同生效后,消费者选择退款表示放弃合同权利“中奖”。




网友咨询:#“双十一”法律咨询#京东自营上买苹果产品给我发了非全新、拆封过的机子,请问可以要求赔偿吗?

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成员、21CN聚投诉公益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东和 李子龙 解答:

商家如果没有注明销售的是非全新产品,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该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网友咨询:#双十一法律咨询#虚假宣传,小米电视以前促销卖2999元,这次把价格提升到3399元,然后由说有优惠,宣传最后到手价2949元。但是交了定金以后发现需要抢一个450元的优惠卷,可是几天都抢不到,最后只能以3399的价格购买了。

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成员、21CN聚投诉公益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东和 李子龙 解答:

商家的行为涉嫌价格欺诈,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网友咨询:#“双十一”法律咨询#双十一在淘宝上的“淘鲜达”购买的五折商品(“淘鲜达”是贵阳星力百货做的线上超市),本来是今天(2018年11月12日)发货,却短信通知我购买的商品缺货,给我办理退款。这算不算欺骗消费者,我又应该怎么样维权?

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成员、21CN聚投诉公益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莉莉 解答:

“淘鲜达”通过淘宝网站发出要约,消费者通过在网站上付款、提交订单等方式完成对“淘鲜达”要约的承诺,“淘鲜达”与消费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商家应当履行发货义务。如商家不但不发货,且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取消订单,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消费者可以向淘宝投诉并要求“淘鲜达”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友咨询:#“双十一”法律咨询#我在美的旗舰店预定了一台净水器,活动是当天1点付余款优惠600元。我当天咨询客服怎么付余款,客服告诉我在购物车里付。但1点,我在购物车里根本无法付,后来在未付款里找到付款链接,但付款已经晚了。错过了前100名优惠,这样的问题麻烦问一下,要怎样才可以索赔,谢谢!

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成员、21CN聚投诉公益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杰 解答:

因客服指导付款方式错误,导致未能享受前100名优惠。但延迟付款,消费者本身也有一定过错。而且,假设即使当天未发生付款延迟的情况,也无法保证该消费者一定可以享受到前100名的优惠。建议这名消费者先与商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平台投诉中心和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但主张索赔,要举证证明自己未能享受优惠是由于商家客服的过错。
由于此案双方均有过错,消费者索赔实现的可能性较低。



网友咨询:#“双十一”法律咨询#在淘宝企业店铺买了2件保暖裤,商家店铺宣传是,买一件发两件,且相同款式、相同码数,颜色随机。到货后发现,一件是正确码数,另一件发错了。于是,跟商家协商换货,商家承认发错货,但是商家以不能只换发错的一件为理由拒绝退货、拒绝换货。想咨询,对于这种商家怎样维护消费者权利!

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成员、21CN聚投诉公益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杰 解答:

商家发错货,依法应当承担退换货物的义务。如商家拒绝退换,消费者可以首先向淘宝投诉该商家,请求处理。如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消费者还可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网友咨询:#“双十一”法律咨询#双十一在天猫苏宁店买了台手机,他是承诺的次日达!就是12号到,然后并没有到!12号咨询他们客服说13号会到!现在13号了我也没有收到!在淘宝投诉卖家进行了未履行承诺投诉!我这个投诉会成立吗?然后我应该怎么办?

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成员、21CN聚投诉公益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欧丁尔 解答:

如果有证据证明商家曾经明确承诺可次日送达货物,实际上经您催告后仍没有依约履行,那么商家服务的内容违反了约定,且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您可要求退款。如造成实际损失的,可要求商家同时赔偿损失。您可选择继续等待收货,如因延迟发货导致造成损失,也可要求商家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投诉:天猫苏宁易购店说话不算,不履行退款承诺

投诉链接:
http://ts.21cn.com/tousu/show/id/521601

投诉内容:我买的苏宁易购旗舰店一款冰箱预售产品。我从1元预约100元预定,1点付尾款一路过来的。那天我合并付款的,导致700元优惠都没有享受到。客服11日答应收货退500元,现在反悔。看当时客服回答,如果不说可以补差价500元,我根本不会收货。看当时客服的回答,如果不答应退我500元,我根本不会收货。要求苏宁易购旗舰店履行承诺!

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成员、21CN聚投诉公益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锐 解答:

您接受天猫苏宁易购店发出的预约及优惠券要约,并通过在网站上付款、提交订单等方式,完成对商家要约的承诺,商家与消费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至于您是否享受返700元优惠券,还是有条件享受享受优惠券及多少金额优惠券,或者何时返还,需要您提供更多的资料,方可作出判断。
若您已经与客服沟通,客服答应有条件退回500元,却未退回,商家行为确实可能误导或欺骗了消费者,您可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维权,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广告界面截图、商家信息、订单信息、聊天记录等),向天猫平台投诉,寻求协商和解,或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网友咨询:#“双十一”法律咨询#我在一家店买了衣服,当时是7.5折。店家说没货了不发,但11月11日那天凌晨0-1点是7.5折,14点是7.5(再买),16点是五折(再买),期间依旧再发大额优惠券。而12号却被告知无货要求退货,是否是虚假销售?

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成员、21CN聚投诉公益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锐 解答:

您说的这种情况,网上平台购物,商家应根据库存量发出邀约,或者没有库存量以预售发出邀约。既然没有明示消费者,消费者已履行合同的付款义务,与商家的合同已成立,但是商家却没有履行其发货义务,因此商家已构成违约。商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继续履约、要求其赔偿损失
根据原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投诉:卖家利用活动奖品欺诈消费者

投诉链接:
http://ts.21cn.com/tousu/show/id/523287

投诉内容:双十一当天卖家举办店铺活动,消费最高送奖品,本人一下买了1万多的商品,卖家12号公布名单第一名金额为19800,我参加活动理应拥有知情权,于是询问卖家提供金额截图,卖家以保护客户隐私为由拒绝提供,仅仅提供不清晰部分截图,我理解卖家保护隐私说法,但是我也要确定真实性,于是找到天猫客服去核实,但卖家还是拒绝提供,而小二也未查到高于我金额的订单,说明卖家公布名单属于造假,而对于我12388而言,已属于欺诈,现在卖家还未给足正面解释,只说最终名单以确认收货为准,但卖家这次都造假的话,确认收货也造假,岂不是消费者完全没有保障??所以希望聚投诉帮忙,看卖家公布的名单是否属实,从而确认卖家的诚信度,很感谢你们百忙之中帮助处理,谢谢!!!

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成员、21CN聚投诉公益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秀连 解答:

首先,商家确实已经侵犯了您的知情权。“双十一当天实付订单金额第一名即送手机”,您与商家的买卖合同条款的有效部分,在法律上该条款属于附条件生效的法律行为,鉴于该条件是否成就,需要结合商家当天的交易情况进行判断,而商家的交易情况您无法掌握,故您有权要求商家提供资料证明当天的消费排名情况,商家拒不配合的行为侵犯了您的知情权。

然后,如果经过天猫客服协调未果,你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维护权利:①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向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商家向您双十一当天的公开交易信息,或者直接要求商家向您兑奖——因为证明您获奖的条件不成就的责任在商家,若商家无法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证明您并非当天实付金额第一名,则商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应向您兑奖(或者商家用刷单的方式导致您变成并非第一名的,视为您达到兑奖条件,商家也应向您兑奖);即使商家提供证据证明您确实并未符合获奖条件,您的知情目的也得以实现。
但需要注意的是,败诉要承担诉讼费(一等奖奖品的Iphone xs max的金额作为标的额,参考官网价9599元,计算出诉讼费为50元),您可以在确信对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的情况下,在判决作出前撤诉,此时诉讼费可以退一半。

综上,律师建议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维权方式。



投诉:遭遇了有史以来最强横的天猫商家(逼迫顾客修改退货理由)!

投诉链接:
http://ts.21cn.com/tousu/show/id/523267

投诉内容:您好,我于双十一在天猫惠牛傻子旺食品旗舰店 购买了一份牛肉干。收到后发现,有几块颜色异常的,打开食用发现是变质的产品(已经腐败变酸),随即停止了食用!经检查,全部商品中有部分都是类似的情况,其中有一块是生产过程中因封口未封严导致漏气的商品。我马上到阿里旺旺上如实反馈给了商家,商家称,这种情况可以申请退货,但退货理由要选择无理由 。
我觉得这要求很无理。如果这两种(生产过程中因封口未封严导致漏气和已经腐败变酸的商品)都算不上质量问题,那什么才能称之为质量问题?商品规格500g,外包装是一个牛皮纸袋,里面有十几根牛肉干!
商家说,我声称变酸的商品,他不确定是否为质量问题,只有那一条生产过程中未密封严的是质量问题。如果我不同意修改退货理由,那他收到退货商品后将不予退款,只给我退这一条牛肉干的钱!几番交涉无果,商家强横,蛮不讲理。我购买的是一份商品,里面几个小包装出现了质量问题,我完全可以要求整个商品退货退款,这合情合理。如果我按照商家说的,修改了退货理由,那就等于承认了商品没质量问题,后续如果出现了身体不适,将无法维权。更何况,这个要求完全是无理的!由于商家不讲理,无法协商。故我将此事原委告知聚投诉,请21CN聚投诉协助解决。
我的维权诉求是,将这份有质量问题的商品退货退款!
另:我在反馈给商家商品质量问题时,我话还没说完,商家给我发了个红包,里面是1元钱(我未领取)!一份500g牛肉干价格95.25元,里面有十几根。连事情还都没搞清楚,给我发了个一元红包!呵呵。

众所周知,天猫维权难,平台通常都不保障消费者利益。也许,这事要是放在别人身上就忍了,毕竟大家都很忙。但作为现今网购是主流的我们来说,遇事便忍,不去维权,只会助长类似商家的嚣张气焰,让他们在未来更加肆无忌惮侵害消费者权益。所以,就此事,我决定坚决依法维权!

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成员、21CN聚投诉公益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秀连 解答:

首先,您所描述的牛肉干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根据您提供的图片可以看出,您购买的牛肉干为真空包装食品,表明该类牛肉干在空气中不易保存,如包装破裂使牛肉干与空气接触极可能导致牛肉干变质,裸露的牛肉干也极可能已与外包装纸袋接触而被污染,作为消费者的您无法放心食用该牛肉干,故该牛肉干已不符合食用要求,食物不能食用即为严重的质量问题。另外,若同类的其他牛肉干没有酸味,变酸的牛肉干则属于异常牛肉干,也属于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形。

然后,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您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店家承担运费。法律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的规定。



投诉:天猫双十一丽婴房旗舰店价格欺诈

投诉链接:
http://ts.21cn.com/tousu/show/id/521100

投诉内容:双11前天猫丽婴房旗舰店儿童衣服标价分别是68和80元,本人在活动前两次询问商家客服,均告知全部商品都参加活动于是加的购物车等待抢购,而双11当天零点价格立即更改成229和269元,本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集中付款后才发现,于是联系商家客服要求解决,其答复是因为商品要下架而天猫平台未下导致本人拍上,决定予以退差价283元,而本人计算的差价是350元,但其告知需要按照他们的计算方式来算。第二日,本人投诉天猫平台,天猫客服告知双11可能会涨价,不能说是都优惠,答应给反映协调,但本人一直没有得到任何回复,于是再次联系商家客服,其告知继续按照他们的计算方式返差价,但计算方式是什么未告知我。针对天猫丽婴房旗舰店的价格欺诈行为,本人特予以投诉。

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成员、21CN聚投诉公益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什康 解答: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6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你方与店家的沟通记录,可以以店家存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为由,向消费者协会或主管部门投诉;同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为依据,而要求增加赔偿,赔偿金额按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计算。



投诉:moussy羽绒服宣传含绒90%实际80%


投诉链接:
http://ts.21cn.com/tousu/show/id/526060

投诉内容:店内宣传含绒量90%的羽绒服,实际标牌上中外文不符。中文90%,日文英文都是80%。要求客服解释,客服无法解释。要求退款,退款拖拉,甚至否认质量问题,不接受退款申请。

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成员、21CN聚投诉公益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海芳 解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该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根据网友的提示,宣传含绒量90%,实际为80%的情况下,经营者在对消费者进行产品销售时作了不真实的宣传,消费者可以要求进行经营者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且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多人投诉:苏宁茵曼旗舰店拒绝发货

投诉链接:
http://ts.21cn.com/home/search?keyword=%E8%8B%8F%E5%AE%81%20%E8%8C%B5%E6%9B%BC

投诉内容:苏宁易购的茵曼官方旗舰店,在2018年11月11日,推出活动双11折扣,但隔天以折扣设置错误为由拒不发货。这种故意设置低折扣,恶意营销,吸引流量,拒绝发货,属于消费欺诈!

然后他们仅以短信告知,补签30%为由让我退款!客服回应也非常机械,只发一句货是不会发的了,就无人理睬。直到现在没有相关人员主动联系过我,客服也没音信了。我的要求很简单,要求店家发货!

纵看历年茵曼营销历史,这样的问题已经不只一次,从2012到1018,曾多次在双11等重要促销时间段“出错”,本人有理由认为商家是故意的,说是想设置9折,也是说不通的,平时3-5折,双11会是9折?而且BUG从凌晨1点持续到上午九点,会发现不了?

茵曼涉嫌恶意营销。以此来吸引流量,成功套现,愚弄消费者。强烈要求发货!

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成员、21CN聚投诉公益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海芳 解答:

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严格履行协议。消费者已依约向经营者支付货款,经营者未依照约定按时发货已经构成了违约。消费者不但可以要求经营者退款,还可以对因此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要求经营者赔赔。



投诉:2018双十一期间购买创维电视,实际价格高出商家承诺价格,商家不承认,天猫客服也不闻不问

投诉链接:
http://ts.21cn.com/tousu/show/id/522714

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成员、21CN聚投诉公益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宋长黎 解答:

如果有证据证明价格高出商家承诺价格,买家已支付款项,则买卖合同已成立生效,对商家有法律约束力。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可以要求商家按照承诺价格履行送货义务。

投诉:jmgo坚果旗舰店—双11活动涉嫌造假

投诉链接:
http://ts.21cn.com/tousu/show/id/528088

投诉内容:事件发生在2018年天猫双十一活动期间。
天猫商城【jmgo坚果旗舰店】宣传11月11日0点付款金额满3999元的前300名送iPhone XS。同时启动预售送手机活动,具体规则为预售期间交定金,11月11日凌晨1点付尾款,金额满3999元的前300名送iPhone XS。两个活动共累计送600台手机。商家并承诺7天内出示中奖名单明细。

11月16日,商家出示所谓的中奖名单,其中奇迹般的所有中奖名单皆为0秒下单0秒付款这种,或者为0秒付尾款这种。而商家在后续的活动中更为令人可笑的是,出示了一份所谓的11月16日的规则,来规范之前的中奖名单。其中明确指出,(如订单下单时间与付款时间相同情况等)本店有权取消中奖资格。此时卖家的矛与卖家的盾进行了完美的结合,越想掩盖,越就容易暴露出问题。此次天猫双11卖家通过宣传送手机活动以及前期良好的品牌效应,一举拿下天猫投影类双11销售额排行第一。现在想来,竟然是通过如此手段,取得的第一,如此的不堪入目。……而卖家的假名单更可谓漏洞百出。中奖订单中随处可见超出范围的会员号与神之类似的会员号,而且密度大,吻合率高。一举颠覆了我对坚果的品牌形象。

在此,我联合各位参加此次活动的消费者们,一起投诉该商家。要求商家按照原规则,出示真正的中奖名单,并履行奖品发放承诺。友情提醒:中奖名单最好是网络全程直播,从后台一键导出数据,进行筛选。

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成员、21CN聚投诉公益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居峰 解答:

该商家“双十一0点付款金额满3999元的前300名送iPhone?XS”的活动,是消费者买卖合同条款的有效部分,在法律上,该条款属于附条件生效的法律行为。鉴于该条件是否成就,需要结合商家当天的交易情况进行判断,而商家的交易情况是消费者无法掌握的,所以消费者有权质疑及要求商家提供资料证明当天的消费排名情况。
如果经协商未果,消费者可采取以下方式维护权利:①向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②向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等,要求该商家公开双十一当天的交易信息等。



【已解决】投诉:唯品会现有库存销售,但是显示库存不足不给换货

投诉链接:
http://ts.21cn.com/tousu/show/id/528527

投诉内容:我11月11日在唯品会买了一双特步的鞋,几天都没有发货。再三催货的情况下,11月16日才收到货。号码大了想换货,唯品会提示库存不足不能换货。但是我看了别的页面已经重新上架,说明这双鞋是有库存的,不能因为我当时买的便宜现在就以库存不足不给我换货,请尽快换货!

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成员、21CN聚投诉公益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边磊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消费者享有7日内退换货的权利。鞋子作为非消费者定作或鲜活易腐等不宜退货的产品,在未影响二次销售的前提下,消费者可在7日内主张退换。


投诉:快递送错快件、虚假签收,导致信息泄露、钱财损失

投诉链接:
http://ts.21cn.com/tousu/show/id/527517

投诉内容:2018年10月22日,本人通过淘宝网的申本旗舰店购买了一个衣服。商家合作的是韵达快递。11月2号物流信息显示签收,但是签收人却不是本人,签收的地点也不是本人的地址。11月5号我向快递员核实,快递员说确实是送错了。然后本人又向卖家的客服核实,客服说联系快递核实,但是一直没有给任何的回复。一直到11月6日,一个自称韵达快递的打电话给我,上来就说清我的收货地址,说快件核实已经丢失,会双倍赔偿,信息得知的特别准确而且及时,就连我快件的运输情况都清楚。
我怀疑卖家和快递泄露我的个人信息。直到我的卡里的钱财丢失,快递和卖家也没有联系我。如果快件没有送错,如果不是快递人员工作的疏忽,如果卖家的客服能够及时负责的联系快递核实,就不会导致我的钱财共4973元遭到损失。
这段时间我一直在找快递和淘宝,但是一直没有得到他们正面的回复和处理结果。我要求淘宝,卖家和快递赔偿相应的钱财损失。

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成员、21CN聚投诉公益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秋遐 解答:

1、关于未收到货品问题。
消费者通过网络方式购买商品,而快递公司并未真正向消费者送达该商品,则消费者既有权利要求经营者(申本旗舰店)继续履行、重新发送订单货品;也有权利取消订单、要求经营者退还货款。

2、关于4973元损失问题。
首先,经营者对收集到的消费者信息有义务保密并防止泄露。其次,应查清4973元损失如何产生。如消费者确有证据证明由于申本旗舰店或韵达快递的原因导致消费者产生该损失,则可凭该等证据向相关责任人索赔。


投诉:微软Surface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微软售后不遵循国家三包规定、区别对待中国消费者、霸王条款、不作为、不负责

投诉链接:
http://ts.21cn.com/tousu/show/cid/3237

投诉内容:

1、Surface系列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产品设计缺陷。许多消费者的设备再使用一段时间后出现【电池鼓包】【无法充电】【抖屏、闪屏】等产品硬件问题,致使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给消费者造成数据丢失的经济损失和电池爆炸的安全风险。

2、Surface售后不履行三包义务。对国家明确规定应当更换全新设备的售后包换情况,Surface售后在不与用户告知的情况下,欺骗消费者,只更换未附带任何说明文件或合格证书,仅进行了简单包装的翻新机器,其中部分机器仍然存在质量问题。

3、Surface售后不执行其承诺的售后服务,区别对待中国消费者。18年5月19日,微软发布公告,称【抖屏闪屏】的问题机器可以换机。但中国售后不予执行,仅提供维修服务,并且不承诺修好,后续出现同样问题,超出保修期概不负责。

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成员、21CN聚投诉公益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碧锋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之规定,消费者在三包有效期内,有权向销售者主张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56条之规定,销售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投诉:天猫家具商家售卖三无产品家具

投诉链接:
http://ts.21cn.com/tousu/show/id/529672

#“双11”法律咨询# 我在天猫上的一个好又佳旗舰店购买到一款化妆桌,安装后存在质量问题。而且外包装没有生产厂家名称、无生产地址、无联系方式、无产品检验合格,无家具产品使用说明书。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和GB5296.6-2004中的要求。商家不处理退款、不协商。天猫也不积极处理。现在要求退一赔三。商家的经营许可证地址是深圳市,实际经营地址是在广东佛山。我该怎么办?

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成员、21CN聚投诉公益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沣锋 解答:

首先,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是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此咨询中,实际收到产品若与商家宣传、介绍、说明等存在明显不一致的,或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商家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三。

一般而言,争议处理地点为该商家住所地所在地方的消协、工商局、质监局、仲裁委或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公司的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若有证据证明此咨询中商家的主要办事机构(经营地址)在广东佛山,则可向佛山相关机构申请处理;否则,则在深圳处理。



投诉: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镇苏宁易购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投诉链接:
http://ts.21cn.com/tousu/show/id/529617

投诉内容:本人接到苏宁易购客服电话及短信邀请,于2018年11月17日晚上6:30分前往参加所谓的“苏宁易购老客户答谢会”。由于确实是老客户,出于对苏宁易购的信任,决定前往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镇的苏宁易购店参加活动。

到达苏宁易购店内活动现场,所有工作人员都穿着苏宁易购工作服,也确实送了一些物品。然而答谢会实际目的是推销沁园净水器QR-RF-506A。连带着介绍买净水器送的东西,一款劣质空气净化器。他先是说了癌症发病率,引起大家的恐慌,再说跟空气和不干净的水有关,然后开始做空气净化器在密闭空间净化空气和主推的净水机净化墨汁、酱油混合水的试验,所推销的净水器说成是沁园最新研发上市的第四代净水机,天猫商城厂家直销标价5999元,再趁热打铁说出什么拿出广告的费用优惠价3980元,并赠送空气净化器等。

空气净化器在网上查到是附近一家小厂生产的,淘宝唯一一家卖这个牌子的净化器,而且销量为0,查询到价格3680元,而其他相同类型的净化器就只有100、200元,此间存在向消费者错误宣传行为。

回到净水器本身,由于是在苏宁易购实体店内宣传销售,本以为是沁园是苏宁易购上的大品牌,是苏宁易购推广销售的产品,净水器当晚安装调试完成便支付了货款。购买净化器后安装人员在当天安装了净化器,并测试了送的净化器,只有1张收据没有盖公章,也没提供苏宁易购的正规发票。

之后,网上查询该款净水器,发现机器是2016年的老款机器,沁园净水器官方网站和国美、京东、苏宁易购自身等大电商平台都下架,根本不是苏宁易购销售的产品,也根本不是最新款的。所谓天猫官网厂家直销报价5999元的这一款最新上市第四代产品净水器根本不存在新款,是明显就是误导误导消费者上钩!如果真的是最新款的产品,我们愿意接受,但把一款已经下架的低配产品以高价推销给我们,这是无良销售,坚决抵制苏宁易购这种无良行为。而且现在沁园这种功能差不多的机器只要1000多元了,卖给我们的价格是3980元一台。

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成员、21CN聚投诉公益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姚丽芸 解答:

根据您的陈述,商家的销售行为可能涉嫌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因此,如果如果商家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您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要求商家赔偿。

首先,建议您搜集商家承诺销售予您的商品是沁园最新研发上市的第四代净水机的证据,如商家盖章/员工签字的销售单据等等。其次,建议您搜集支付单据,证明您已履行支付义务。再次,建议您搜集商家盖章或员工签字的安装单据。最后,搜集证据证明购买的商品不是沁园最新研发上市的第四代净水机,如购买的商品的生产商名称和型号。



投诉:天猫苏宁易购客服诱导消费者下定金后不退还

投诉链接:
http://ts.21cn.com/tousu/show/id/529463

投诉内容:双十一,在天猫的苏宁易购下定金100元,定了一款金色苹果8。后想换个颜色,当时因为知道定金不退的原因,特意找到天猫苏宁易购的客服,询问应该如何处理。如果确实金色这款不退定金,我就不折腾了。他们的客服当时让我拍下我想要的那款颜色,另外付一个定金,我询问那这款金色的如何处理,客服说,到11号支付尾款的时候只需要支付那款我需要购买的手机就可以,到时候联系他们退不要的那款定金。然后11号全天天猫不能退款,但我也联系了他们,自动回复12号申请退款,12号告诉我定金不退。后多次沟通无果。

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成员、21CN聚投诉公益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超 解答:

商家客服涉嫌误导消费者。
商家商品信息非常明确注明调换配色或者非订单信息内容是不退还定金的,而且对方客服并未有承诺重新下单就会退还前述订单的定金,后续回答也未有明确可以退换定金,但是表达“给予处理”的回复,这说明商家客户有误导消费者消费嫌疑,但是这种误导行为并非达到对商品本身虚假宣传的误导,而是一种交易处理方式的误导。

法律责任:经营者对宣传销售商品的误导实质属于一种欺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因此,如果如果商家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您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要求商家赔偿。


【特别鸣谢】


本次服务由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提供,参与的公益律师名单如下:

陈亮、李明阳、孙月琴、黄少剑、刘东和、李子龙、李立华、武杰、欧丁尔、闫阳、梁莉莉、郑福平、赖芃、李锐、黄秀连、李什康、翁广清、李海芳、卢小琴、宋长黎、边磊、梁居峰、林碧锋、陈秋遐、张涛、郭沣锋、姚丽芸、黄超、王俊生、杨娟、常嘉、李静瑜、朱志峰、李洁瑜、陈芝廉、梁倍源、梁靖惠、谭晓凤、黄伟毅、林书锟。


【特别提示】


1.此次主要是针对双事十一电商节提供法律咨询,由于用户热情高涨,对于其他行业的咨询问题,律师们也做了部分解答。


2.因咨询量较大,未能及时回复,非常抱歉!根据微信公众号规则,用户私信留言48小时后,公众运营者无法再主动联系用户。请之前咨询的用户主动私信联系聚投诉,以便我们给您回复律师意见。


21CN聚投诉

[发布投诉方式]

微信服务号:聚投诉(JTS-315) 

官网:ts.21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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